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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土地综合利用规划

第十三条  土地综合利用规划原则

1 、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对组团土地利用进行综合控制与引导,并将城市布局结构融入组团土地利用的自然生态环境之中。

2 、对非城市建设用地进行保护性利用,为市民提供多样化的休闲空间,并使城市生态达到良性循环。

3 、城市建设用地增长方式由“粗放型”转向“集约型”,重点在于已建成区的充实、完善和更新。

第十四条  土地利用分区管制

1、对东部生态组团的土地利用实行分区管制。划定规划建设区和基本生态控制区,原则上规划期限内的新增建设必须在规划建设区内选址,基本生态控制区须依据《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及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2、基本生态控制区与规划建设区之间的用地范围划为限制区。限制区内只允许建设对城市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重点项目。

第十五条  土地综合利用规划

在东部生态组团总用地 289.02 平方公里中,规划确定至 2020 年,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为 41.36 平方公里(其中不包括核电站建设用地 10.07 平方公里)。控制城市建设用地增量,提高现有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效益。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为 237.58 平方公里,分别为水域、耕地、园地、林地、其它农用地和发展备用地(具体用地面积详见附表一)。

农业用地应予以保护,避免城市建设的侵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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