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龙岗中心组团【龙城、龙岗、坪地】的规划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深圳市总体规划( 1996 - 2010 )》、《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 2003-2005 )》、《深圳市干线道路网规划》、《深圳市轨道交通中期规划》、《深圳市城市功能组团结构研究》以及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其他相关法规和条例,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是龙岗中心组团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法定指导性文件,是下一层次规划(法定图则、详细蓝图、城市设计等)的编制依据。凡在本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规划建设活动,均应符合本规划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划的规划区包括龙城、龙岗、坪地、横岗(机荷高速以北地区),面积为 195.88 平方公里。
第四条 本规划的期限为2005-2020年。
第五条 本规划成果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说明书三部分组成,规划文本与规划图纸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本规划的解释权属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或授权的部门,如需调整,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本规划经深圳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深圳市政府批准,自公布之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