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环境保护规划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以全市环境保护总体目标为依据,坚持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同步发展、同步实施的指导方针,使龙岗中心组团生态环境得到根本改善,水质污染、空气污染等各种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和好转,争取在规划期内城市各项环境质量指标达到所在环境功能分区的要求,创造一个与国际性城市相适应的清洁、舒适、优美、安静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第六十一条 水环境保护规划
1.水环境功能分区:水库为西部水库流域的重要饮用水库,水质控制目标为GHZB1-1999Ⅱ类标准,规划区范围内一级水源保护区面积平方公里,二级水源保护区面积平方公里。区内其他河流水质控制目标为GHZB1-1999Ⅳ类标准;
2.严格执行《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用途除必要的水工设施外,其余用地均为非建设用地,现有建设用地和建筑物应逐步取消和拆除;二级水源保护区及准水源保护区内要严格控制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不得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水污染型项目;
3.完成龙城龙岗河截污干管工程建设,使得龙城片区、龙岗片区排入龙岗河内的污水进行集中收集,解决龙岗河的污染问题;
4.完善龙岗中心组团内新旧城污水管网体系,彻底改变新旧城雨污合流的状态;
5.控制原有各村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降低新旧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增加原有新旧村内公共绿地,增建必要的市政设施(下水道、垃圾收集站等)。
第六十二条 大气环境保护规划
1.大气环境功能分区:北部生态控制区域的用地以水源保护区和风景旅游区为主,大气质量标准为国家大气质量一级标准;西南部集中建设区域大气质量标准为国家大气质量二级标准。
2.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减少燃油汽车尾气对环境的污染,配合推广和发展双燃料汽车。龙岗中心组团规划改建、新建加气站4座;
3.坚持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原则,通过调整龙岗中心组团综合交通规划布局,提高城市道路行车速度,减少车辆在交叉口的等候时间,减轻汽车尾气污染和光化学污染。
第六十三条 声环境保护规划
1.声环境功能分区: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及《深圳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确定组团居住区为0类标准,噪声标准值为40-50分贝;组团内旅游区、居住区、文教区、集中办公区、公园和非建成区等为Ⅰ类标准,噪声标准值为45-55分贝;组团内商住区、商业区等为Ⅱ类标准,噪声标准值为50-60分贝;组团内工业区、仓储区、机场和港口等为Ⅲ类标准,噪声标准值为55-65分贝;城市高速公路、快速路和主次干道两侧为Ⅳ类标准,噪声标准值为55-70分贝。
2.采取开设缓冲区、路旁设置隔音屏障、铺设低噪声路面等缓解措施,使深惠路、龙城快速外环沿线的居住区建筑物正面接受的道路交通噪声符合标准;
3.防止新的噪声问题产生,避免在交通繁忙的道路附近建设住宅:如确需建设,需提供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证明车辆引发的噪声不会超过最高的许可要求。
第六十四条 固体废弃物治理措施
1.为确保2005年深圳市危险废物处理率达到100%,彻底消除工业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环保“十五”规划,在“十五”期间,龙岗区须完成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基地的建设、选址在坪地片区年丰石场,占地面积14.8万平米(并预留二期发展用地面积14058.7平米),固体废物填埋场容积为30万立方,服务年限大于20年;
2.城市垃圾以无害化处理为主,提倡进行分类收集,鼓励废物回收和有机物的生物处理;
3.充分利用周边垃圾焚烧发电场的资源,积极进行分类收集的试点和推广工作,与物资回收部门密切合作,进行分类回收,再生加工,建立再生材料市场,促进源头减量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分类回收。
第六十五条 自然保育和生态建设
1.保护和建设龙岗中心组团绿化隔离带、沿深汕高速公路绿化隔离带、沿龙岗河城市绿化带,改造和提高本区的生态环境质量;
2.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内和区内城市背景的郊野公园开山采石和其他破坏自然地形活动;
3.保证新建区的道路绿化带、立交桥立体绿化的建设。开辟和建设沿宝荷路向宝龙工业城、沿龙岗河绿轴、沿深汕高速公路绿化隔离带的三条生态通道,保障生态通道内绿地系统的连续性;
4.划定的基本生态控制区域,应进行严格保护,对于占用城市生态用地进行建设活动的情况,除按照要求进行申请外,需在城市建设区内其它区域找到与占用基本生态用地等同面积的用地进行补偿,保持龙岗中心组团内的基本生态用地总量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