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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章  规划实施对策

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划属分区规划编制层次,由深圳市城市规划的主管部门和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组团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

第一百零二条  组团分区规划应征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意见,由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一百零三条  根据《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划定组团基本生态控制线,结合组团城市建设目标划定规划建设控制线,以此为基础确定组团基本生态控制区、规划建设区和限制区三类不同的管制区域。

  • 1、组团基本生态控制区用地面积101.24平方公里,占规划总用地面积的51.68%。组团基本生态控制线及线内生态控区用地的管理规定及调整应按《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执行。
  • 2、规划建设区是组团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区域,组团规划建设区用地面积83.05平方公里,占规划总用地面积的42.40%。应通过规划建设区内存量土地挖掘和城市更新来提高土地的集约化利用程度。
  • 3、规划确定组团限制区用地面积18.28平方公里,占规划总用地面积的9.33%。限制区的主要用地为对龙岗中心组团未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大型市政设施预留用地、大型项目预留用地。

 

组团内近远期必须严格保护的范围为基本生态控制线及基本生态用地,近期内必须严格控制的地区为规划限制区用地,限制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应设置严格的审批程序。

第一百零四条  对组团规划做重大调整的,须报经原审批机关审批。本组团重大调整内容主要包括:

1、对组团功能定位、用地布局和发展方向做重大调整;

2、对组团基本生态控制线做出调整;

3、在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安排建设项目(大型市政设施除外);

4、在组团确定的限制区内安排非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5、对组团范围内的高速公路、快速路和城市主干道的功能、线位等做重大调整,影响组团结构和交通组织;

6、其它影响组团功能、公共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规模和标准,以及影响城市环境质量的重大调整内容。

第一百零五条  组团规划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规划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规划规定的用途相符。

第一百零六条  组团内所有建设项目应在本规划的指导下,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确定的建设项目“一书两证”管理要求执行管理。

第一百零七条  旧区改建应以完善该区的市政、公用设施为主要目标,优先安排该区域内需配套公共设施项目,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下层次规划编制中,在符合国家规范的前提下,可以对本规划配置的公共设施做部分调整,调整内容仅限用地位置和用地规模。

第一百零八条  加强规划管理,对公益性及非赢利性公共设施予以优先安排。对没有按规定配套,要强制其权属部门按管理要求补充配套。

第一百零九条  对组团内的违法建筑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按照程序查处。

第一百一十条  禁止在城市近期建设用地、绿地和规划作为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内安排临时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只能建设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建设用地使用期限为两年,期满确需延期的可申请延期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用地单位须负责拆除一切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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