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一章 环境保护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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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环境保护规划总目标 遵循可持续发展战略,切实保障组团资源和能源合理开发利用,通过对环境综合整治,使组团各类污染源得到有效控制和治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得到基本控制,环境质量明显提高,促进城市生态良性循环。 第四十四条 环境质量控制目标 1、大气环境达质量到国家二级大气质量标准,主要指标包括:SO2≤0.6mg/m3, NOx≤0.1mg/m3,TSP≤0.03mg/m3。 2、水体环境,主要包括石岩水库、鹅颈水库,控制目标达到国家二级水体质量标准:COD≤5~8mg/L,TN≤0.06mg/L,TP≤0.03mg/L,饮用水达标率100%。 3、固体废弃物控制指标: 城市垃圾进行分类和集中处理,处理率达到100%; 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率达到80%以上; 有害固体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4、各类噪声控制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相应功能区标准。 各功能区噪声控制指标表
第四十五条 水环境保护 完善截污工程,加强污染治理。石岩水库、鹅颈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内实行政府征地,营建水土保持涵养林,周围地区增加植被覆盖率,裸地进行植被培育,禁止毁林种果,严防水土流失,严格限制任何与水源保护无关的开发行为;茅洲河、石岩河进行综合治理,建设人工湿地或人工快渗系统,改善水质;发展无污染、低能耗、高产出的高科技工业项目。 第四十六条 大气环境保护 1、使用时间过长或损坏严重的汽车及时淘汰。 2、强制执行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 3、鼓励使用清洁燃料,逐步减少柴油车数量。 第四十七条 噪声控制 1、提高道路交通规划科学性,改善路面质量和道路交通条件,合理分流车辆,限制过境车辆在市区内通行。 2、加大城区机动车呜笛管理力度,划定禁鸣区,加强机动车防盗报警器监管,加强机动车噪声监测。 3、强化道路两侧绿化隔离带建设,减弱交通噪声,交通干线两侧应避免建设居民住宅等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高噪声路段的居民区设置隔音设施。 4、整顿交通秩序,保障道路畅通,严格处罚违章行为。 第四十八条 垃圾固体废物处理 1、垃圾固体废物清运处理产业化。 2、建立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三级收集处理系统。每0.7~1.0平方公里设置一座垃圾收集站,用地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并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不小于5米,条件受限制时垃圾收集站可附设于其它建筑物内。 3、城市垃圾收运实现分类化、容器化、密闭化和机械化,应设置垃圾容器间和集装箱垃圾站,逐步淘汰简易垃圾池、露天垃圾桶点和散装垃圾屋。 4、提倡使用易降解类生产、生活包装物品。 5、对余泥渣土、建筑垃圾应统一管理,统一安排消纳场地。 第四十九条 环境影响评价 1、环境影响评价目标 结合组团自然、社会环境和生态环境质量现状,通过对规划各类用地分析和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做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掌握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提出预防或者减轻造成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保障组团生态安全。 2、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通用对规划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和对规划各类用地综合分析,本规划实施后对环境的影响是正面的,特别是划定基本生态控制线对组团生态区予以明确界定,将有力防止水土流失,抑制生态破碎化、岛屿化趋势,有利于完善生态系统结构,构建生态安全格局,促进区域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将提高区域环境的舒适性和美学价值,环境污染将得到有效控制,区域环境质量将保持稳定并逐步提高。 【关闭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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