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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环卫设施规划

第五十条 环卫设施规划目标 建立完善的密闭化、无污染的垃圾收运体系,实现垃圾分类化、减量化和废弃物处理无害化、资源化,建设清洁城市和生态型组团。

第五十一条 生活垃圾转运站规划

1、组团规划当量人口75.0万人,日产垃圾975吨,规划垃圾转运站三处:位于公明北部的公明垃圾转运站、位于光明东北部的光明垃圾转运站和位于石岩北部石岩垃圾转运站。 三处垃圾转运站分别转运三街道的生活垃圾。公明和光明的生活垃圾运往西部工业组团的老虎坑垃圾处理厂处理,石岩的生活垃圾运往中部综合组团的过桥窝垃圾处理厂处理。

2、垃圾转运站总用地面积3.9公顷。其中,公明垃圾转运站用地面积为1.4公顷,光明垃圾转运站用地面积为1.3公顷,石岩垃圾转运站用地面积为1.2公顷。 规划垃圾转运站与资源回收站合建,用地不得随意占用作为其它用途,不得随意缩小规模。

3、工业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及建筑垃圾和余泥渣土的收集与处理,应在专项规划中落实,并符合相关技术规定。

第五十二条 废物箱、小型垃圾收集站设置规定

1、在繁华商业区、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及客运站场应设置密封的废物箱,并满足分类收集要求。 废物箱一般设置在道路的两旁和路口,设置间距分别为:人流活动密集区和商业大街25~50米;交通干道50~80米;一般道路80~100米。 住宅区和商业区等垃圾产生较为集中的区域,每0.1~1.0平方公里应设置一座垃圾收集站,用地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小于5米,条件受限制时可附设于其它建筑物内,并按分类收集要求设置分类垃圾收集容器,为资源回收利用提供条件。

2、废物箱、小型垃圾收集站具体数量和布置应在下层次规划或专项规划中落实,除特殊功能的用地外,可与其它用地兼容。

第五十三条 公共厕所设置规定

1、城市公共厕所宜以独立式和附建式为主,活动式公共厕所为辅。 城市公共厕所数量每平方公里不应少于2座,人口密集的街道、商业闹市区、公共场所和居住区每隔400~600米应设1座公共厕所,一般街道间隔不大于800米设1座公共厕所。 独立式公共厕所应按照相关规范设计建造,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周围宜设置绿化带。 附建式公共厕所应临街设置,并应有单独的出入口和管理室,应结合主体建筑设计建造。 每座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不应少于60平方米,其中7~10平方米可作为环卫工具间。

2、组团公共厕所的具体数量和布置应在下层次规划或专项规划中落实,除特殊功能的用地外,公共厕所可与其它用地兼容。

第五十四条 基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 基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及工作场所应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规定在下层次规划或专项规划中具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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