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土地综合利用目标
1、切实保护组团生态环境,保障生态用地连续完整与生态安全,坚持经济发展、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综合协调,实现资源和能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各类污染源得到有效治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得到基本控制,环境质量明显改善,逐步达到城市生态良性循环。
2、实现可持续发展,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避免城市建设用地无序扩张对城市生态系统的侵蚀和破坏,促进组团集约发展。
3、实现城市建设由“粗放型”向“集约效益型”转变,严格控制分散开发,对生态用地内的建设严格控制与管理,对组团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重点建设项目留有发展空间。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总用地
组团城市规划总用地为221.15平方公里。包括城市建设用地、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特别管制区用地。
第十五条 城市建设用地
城市建设用地是指规划期内用于城市开发建设的土地,组团规划城市建设用地88.99平方公里,占城市规划总用地比例为40.24%。
第十六条 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组团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为12993.2公顷,占城市规划总用地比例为58.75%。
1、水域:
指位于城市规划总用地内的,以茅洲河、石岩河、石岩水库、鹅颈水库为主体的大小水体,规划以保留为主,其中石岩水库和鹅颈水库为饮用水源。水域总面积为885.3公顷,占城市规划总用地的4.00%。组团内的水体应加强进行综合治理,按照不同类型水体功能,分别达到相应水质要求。
2、耕地
指以种植各类农作物为主的用地,总面积1050.2公顷,占城市规划总用地的4.75%。
3、园地
以种植各类水果为主的多年生木本作物的土地,总面积3201.5公顷,占城市规划总用地的14.48%。
4、林地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等林木的土地,总面积5857.8公顷,占城市规划总用地的26.49%。
5、牧草地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发展的土地,总面积35.1公顷,占城市规划总用地的0.16%。
6、其它农用地
指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以外的公明--光明高新生态农业产业园用地,是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总面积1254.1公顷,占城市规划总用地的5.67%。
7、发展备用地
发展备用地是指位于限制区内的可建设用地,总面积709.2公顷,占城市规划总用地的3.21%。
第十七条 农业保护用地
规划农业保护用地包括:耕地、园地、牧草地和其它农用地。主要分布于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光明北、公明楼村-鹅颈水库、石岩水库以南和公明根玉路两侧区域。规划确定的农业保护用地应加强保护,禁止城市建设对农业保护用地的侵占,其中位于鹅颈水库和石岩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的农业保护用地应加强对农药和施肥的控制和管理,防止对饮用水源的污染。
第十八条 特别管制区用地
特别管制区用地指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内,除符合《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允许建设的项目外的已批规划、现状建设等用地。包括光明白花、石岩料坑地区的部分地块以及光明公众高尔夫体育公园、特殊用地等。特别管制区用地总面积223.5公顷,占规划总用地比例为1.01%。
第十九条 地震构造与城市建设
据深圳市地震构造图,在组团中部公明光明与石岩之间、北部的罗田水库地区各有一条自西向东的可靠一般断裂带,光明的鹅颈水库北部、光明街道办南部有四条可靠一般断裂带;公明中部自新桥立交至石狗公水库沿线有一条自西向东的推测一般断裂带,在石岩南部羊台山附近存在数条推测一般断裂带。由于断裂带位置仅为示意且无准确定位资料,其危害性也无确切资料表述,因此位于断裂带附近的建设开发,应以实际勘测的工程地质资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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