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城市更新目标
适应特区外全面城市化,特区内外一体化和深圳建设国际化城市,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发展要求,规划期内城市更新的主要目标是控制城市发展规模,完善组团功能结构,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全面改善城市环境,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实现土地集约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八条 城市更新对象
城市更新的主要对象是依据城市规划,对城市建成区内的功能失调、配套设施不完善、不适应城市长远发展要求的旧村、旧住宅区、旧工业区、旧工商混合区等进行综合整治和全面改造。下列情形应优先改造:
1、城市中心区、核心城区。
2、因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建设需进行改造的。
3、生活环境恶化,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受到严重威胁,严重妨碍周边地区单位和居民正常经营和生活的。
4、因产业结构调整、引进重大项目需要改造的。
5、因其它公共利益需要进行改造的。
第二十九条 城市更新策略
1、根据本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结构和组团未来发展方向,对于影响组团发展的旧城旧村进行更新改造和空间置换,以内涵提高形式挖潜土地潜力,实现土地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是组团今后城市建设与发展的主要方式。
2、以特区外城市化为契机,以政府政策为引导,优先保证各类公益性设施(公共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绿地等)的用地需求,进行用地控制,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公益性设施建设。
3、旧城旧村改造应远近期结合,统一规划分期实施,集中建设统一配套,实现产业进园、居住进区,生活社区化网络化,产业集约高效化发展。根据城市建设步骤和建设重点,制定旧城旧村改造计划,对近期保留远期改造地段进行控制,严禁增加新的建设,加大改造难度。
4、旧村改造应具有针对性,根据特定情况采取不同改造方式,对居住环境极其恶劣的旧屋村应优先改造,并尊重生活传统,体现地方特色,注重人文精神塑造,对于代表城市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的街区和建筑物、构筑物应予以保护,新建建筑应以不影响不掩盖原有特色风貌为原则。
5、旧村改造应制定合理的经济指标,综合确定开发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立足于无利和微利标准,进行成本效益分析,达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平衡。
6、对散布于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居住、工业等建筑,近期应加强控制,严禁规模进一步扩大,并逐步搬迁或拆除,对原有用地进行植被恢复,还以生态。
7、结合深圳市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组团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对制约组团空间结构完善的工业区应控制发展规模,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近期内可继续运营,待时机成熟进行综合改造,对于建设质量较好的可改造利用现有建筑,并按具体使用功能完善配套;规划予以保留的工业区,应改善生产和生活环境,加强污染的治理,并结合深圳市产业导向进行升级改造,不断优化组团产业结构。
第三十条 重点更新改造地区
1、公明-光明组团主中心区和石岩副中心区。进行用地功能置换,改善发展环境,高标准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绿地,建设环境优美的居住区,塑造现代化的中心区形象。
2、改造置换高新技术产业园、产业集聚基地内不符合发展要求的旧村、旧工区,为组团主导产业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
3、对影响组团重要市政基础设施、重要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旧城区,应严加控制规模扩张,一旦城市建设发展需要进行改造或拆除,满足城市整体利益需要。
4、改造公明田寮玉律、光明和石岩老城区。作为组团先期发展的老区,工业与居住混杂,整体建设质量和环境质量较差,规划将其建设成为配套完善、环境良好的大型居住社区,满足组团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生活环境的高质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