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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环境保护规划

第五十五条 环境保护规划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以全市环境保护总体目标为依据,坚持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同步发展、同步实施的指导方针,使中部物流组团生态环境得到根本改善,水质污染、空气污染等各种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和好转,争取在规划期内城市各项环境质量指针达到所在环境功能分区的要求,创造一个与国际性城市相适应的清洁、舒适、优美、安静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第五十六条 环境保护规划原则
1、 人与资源、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
规划应该以中部物流组团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综合考虑人口、资源、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之间的辩证关系,实现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2、 体现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以城市生态理论为指导,以资源利用可持续性为基础,强调资源环境优势的互补,加强宏观调控,形成城市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在土地的开发建设中,要以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为核心,摈弃传统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工业模式,建设低投入、多产出、低消耗、高效益的社会经济结构。
3、 制定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实现整体性、综合性对策的原则
必须建立一系列完善的环境监管等措施和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对策,提出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确保环境保护规划的切实执行。
第五十七条 水环境治理措施
1、 水环境功能分区:水库为重要饮用水源,水质控制目标为GHZB1-1999Ⅱ类标准,规划区范围内一级水源保护区面积11.75平方公里,二级水源保护区面积38.24平方公里。区内其它河流水质控制目标为GHZB1-1999Ⅳ类标准;
2、 严格执行《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不得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任何废弃物; 禁止设置油库; 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3、 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内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4、 完成大康河、梧桐山河、布吉河、沙湾河等河流截污干管工程建设,使得组团排入河内的污水进行集中收集、解决河流的污染问题;
5、 完善组团污水管网体系,彻底改变雨污合流的现状;
6、 控制原有各村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降低新旧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增加原有新旧村内公共绿地,完善必要的市政设施(下水道、垃圾收集站等)。
第五十八条 大气环境治理措施
1、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减少燃油汽车尾气对环境的污染,配合推广和发展双燃料汽车。组团规划改建、新建加气站4座;
2、坚持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原则,通过调整组团综合交通规划布局,提高城市道路行车速度,减少车辆在交叉口的等候时间,减轻汽车尾气污染和光化学污染。
第五十九条 声环境治理措施
1、 声环境功能分区: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及《深圳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确定组团居住区为0类标准,噪声标准值为40-50分贝;组团内旅游区、居住区、文教区、集中办公区、公园和非建成区等为Ⅰ类标准,噪声标准值为45-55分贝;组团内商住区、商业区等为Ⅱ类标准,噪声标准值为50-60分贝;组团内工业区、仓储区、机场和港口等为Ⅲ类标准,噪声标准值为55-65分贝;城市高速公路、快速路和主次干道两侧为Ⅳ类标准,噪声标准值为55-70分贝。
2、 采取开设缓冲区、路旁设置隔音屏障、铺设低噪声路面等缓解措施,使深惠路、布龙路、布沙路等沿线的居住区建筑物正面接受的道路交通噪声符合标准;
3、 防止新的噪声问题产生,避免在交通繁忙的道路附近建设住宅:如须建设,需提供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证明车辆引发的噪声不会超过最高的许可要求。
第六十条 固体废弃物治理措施
1、 顺应深圳市压缩式垃圾转运站的规划建设,逐步取代原有的垃圾屋,全面取消垃圾池,淘汰垃圾吊桶的收运方式。
2、 近期加快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杜绝垃圾随意堆积成丘,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现象。
3、 危险废物严格实行“六联单”制度,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交专业的收运队伍收运,集中处理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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