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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部综合组团【龙华、观澜、坂雪岗】的规划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其它经批准的上层次规划文件)以及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法规和规范,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是中部综合组团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法定指导性文件,是下一层次规划(法定图则、详细蓝图、城市设计等)的编制依据。凡在本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规划建设活动,均应符合本规划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划的规划范围包括龙华、观澜和坂雪岗地区,面积为203.5平方公里。(注:作为全市行政区划调整和街道社会管理职能综合改革试点单位,宝安区原龙华街道,于2006年4月20日经深圳市民政局批复一分为三,新设立民治、龙华、大浪3个街道办事处。)

第四条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说明书组成。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是该组团建设与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二者应同时使用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 本规划期限为:2005-2020年。

第六条 本规划成果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说明书三部分组成,规划文本与规划图纸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本规划的解释权属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或其授权的部门,如需调整,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本规划经深圳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深圳市政府批准,自公布之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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