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条例 | 规划委员会章程
规划委员会章程

(经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2002年第一次会议审批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是深圳市人民政府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设立的法定机构。其英文名称是:URBAN PLANNING BOARD OF SHENZHEN。简称UPBSZ。
第二条 市规划委员会的宗旨是:依照《规划条例》的规定,在审议工作中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决策原则,鼓励公众参与,监督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性,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把深圳建设成为一个现代化国际性城市。
第三条 市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草案和城市规划未确定和待确定的重大项目的选址进行审议;下达年度法定图则编制任务,审批法定图则并监督实施;审批专项规划;审批重点地段城市设计;以及市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章 机 构

第四条 市规划委员会由29名委员组成。委员包括公务人员和非公务人员,其中,公务人员不超过14名。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名,由常务副市长和主管城市建设的副市长担任。其余公务人员委员由各区区长、计划经贸口、文教卫口、农林口、城建口等代表组成。非公务人员委员由有关专家和社会人士组成。

第五条 市规划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分别由市规划主管部门首长和业务主管首长担任。

第六条 市规划委员会聘请市内外(包括国外)资深专家组成市规划委员会顾问委员会。顾问委员会由规划、交通、建筑、工程、地理、环境、艺术、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顾问委员会受市规划委员会的委托,就城市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第七条 市规划委员会根据审议项目类型的不同和工作分工,设立3个专业委员会:发展策略委员会、法定图则委员会和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受市规划委员会委托,就各自的议事范围为市规划委员会提供审议或审批意见。

第八条 市规划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在市规划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处理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九条 发展策略委员会根据市规划委员会的委托对影响城市发展的重大决策提供审议意见。其主要职责是:
(1)对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和分区规划草案提出审议意见;
(2)对城市规划未确定和待确定的重大项目的选址提出审议意见;
(3)对专项规划提出审议意见;
(4)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条 发展策略委员会由2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规划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任。设副主任委员2名,由市规划委员会秘书长及副秘书长兼任。其他委员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行政或业务首长以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 法定图则委员会根据市规划委员会的委托审批法定图则,并对法定图则相关工作提供审议意见。其主要职责是:
(1)对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的法定图则年度编制计划草案提出审议意见;
(2)审批法定图则或对指定由市规划委员会审批的法定图则草案提出审议意见;
(3)负责协调法定图则草案编制过程中各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意见分歧,及对社会公众的各类申诉作出裁决;
(4)负责监督法定图则的实施,并对已批准法定图则范围内的地块修改申请和对违反法定图则的建设行为的申诉提出裁决意见;
(5)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二条 法定图则委员会由1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规划委员会秘书长兼任。设副主任委员1名,由市规划委员会副秘书长兼任。其他委员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公务人员代表、有关专家和社会人士组成。

第十三条 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根据市规划委员会的委托,对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审议意见,其主要职责是:
(1)对城市设计与建筑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技术规则、规定等的草案提出审议意见;
(2)对单独编制的城市重点地段(主要指《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地段)的城市设计草案提出审议意见;
(3)对城市景观具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构筑物等提出审议意见,主要包括:(a)对景观有重大影响的高层建筑及公共建筑;(b)标志性、纪念性或处于城市制高点的构筑物,如电视塔、纪念碑、跨海大桥等;(c)旅游区和风景区内部及相邻地区的对景观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4)对位于城市重点地段的环境工程项目提出审议意见,主要包括:城市广场、城市雕塑、城市小品、灯光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5)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四条 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由1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规划委员会秘书长兼任。设副主任委员1名,由市规划委员会副秘书长兼任。其他委员由城市规划、城市设计、建筑设计、雕塑、园林、文化艺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市规划委员会秘书处是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市规划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各项审议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记录和决议草案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保存工作;
(2)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及其顾问和各专业委员会的委员的换届前期准备工作;
(3)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各个机构之间的业务联系工作;
(4)负责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各项章程、规定和操作规程等的起草工作;
(5)负责组织总体规划及法定图则的公开展示工作和处理公众意见;
(6)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六条 秘书处负责人由市规划委员会秘书长委任,秘书处成员由秘书处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提名,报市规划委员会秘书长批准后聘任。

第三章 委 员

第十七条 市规划委员会的委员由市政府聘任,任期五年。各专业委员会的委员由市规划委员会聘任,任期五年。市规划委员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换届工作和政府换届同步,在政府换届后的三个月内完成。

第十八条 公务人员委员实行部门资格制度,由相关政府部门的代表组成。非公务人员委员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任职的资格条件是:
(1)熟悉本市实际情况,具有深圳市户籍;
(2)关心本市城市规划和建设事业,敢于坚持真理,积极维护公共利益;
(3)具有正式职业,身体健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4)承认和遵守本委员会各项章程,保证能参加委员会各项会议。

第十九条 非公务人员委员的推选程序是:
(1)市规划委员会秘书处制定推选表,并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非公务人员委员的资格条件、推选办法及推选日期;
(2)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由上届市规划委员会2名以上委员或其所属社会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优先,其次包括各协会、学会或联合会等)或其所在单位书面推荐,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人员均可填写推选表并报市规划委员会秘书处;
(3)市规划委员会秘书处汇总推荐材料,提交上届市规划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成为委员的候选人;
(4)市规划委员会秘书处将候选人名单提交市政府,经市政府按界别公平分配的原则遴选后,由市政府聘为委员。其名单将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5)委员由市政府发给委员证,有效期5年。

第二十条 非公务人员委员在聘任期间因健康、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的,由市规划委员会秘书处根据该委员的履职情况专题报告规划委员会主任并书面通知委员本人,委员也可同时向规划委员会主任提出申诉或解释。
经规划委员会主任同意批准,可免去该委员的委员资格,并由市规划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人员增补方案报市规划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二十一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有关审议会议并具有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
(3)委员换届时的推荐权;
(4)对本委员会提出批评、建议权以及对舞弊行为的检举权。

第二十二条 委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委员会章程,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
(2)承担本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审议任务;
(3)支持本委员会工作,维护本委员会的声誉。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由主任或由主任指定副主任召集。参加每次会议的人数不少于15名,其中非公务人员不得少于8名。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获得参加会议人数的2/3以上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该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每次参加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本委员会委员总数的2/3。其中,与审议项目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必须参加。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获得参加会议人数的2/3以上且不少于委员总数的半数方可通过。

第二十五条 市规划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各委员会会议的会务工作。各委员会会议期间,可邀请有关主管部门派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代表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向委员介绍有关审议项目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解答委员的提问。

第二十六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及各专业委员会公务人员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非公务人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书面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不得授权他人代理参加会议。对于违反章程或在1年内累计3次以上无故缺席的非公务人员委员,将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且3年内不获聘任。

第二十七条 各委员会会议必须坚持回避的原则。凡所审议的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之前向会议召集人申请回避。

第二十八条 各委员会会议的基本议事规则是:
(1)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市规划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就拟审议的项目向市规划委员会有关专业委员会(或市规划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同时将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报送秘书处;
(2)市规划委员会(或各专业委员会)如接受申请,即由会议召集人责成秘书处安排会议日程;
(3)秘书处将会议日程通知申请部门,并提前5天将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和会议通知发送到参加会议的各位委员;
(4)会议召集人按会议日程主持会议,所有与会委员均需履行签到手续。到会委员符合法定人数,会议方可召开;
(5)会议期间,会议召集人也可视审议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市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构派代表列席会议。会议如须进行最后的表决,所有列席会议的代表均须在开始表决之前退出会场;
(6)所有委员在表决时,必须明确表态为同意或不同意,不得弃权;
(7)决议草案由有关主任或副主任签名后发布。

第二十九条 每次会议的会议记录和决议草案,由秘书处整理后报有关主任或副主任正式签发,并发送参加会议的各位委员。各专业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对外应以市规划委员会的名义发布。

第三十条 每次会议的会议资料都属内部文件。各位委员应妥善保管,或者在会后将这些资料交回秘书处处理。除非事先获得委员会同意,否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或向他人直接或间接传送有关资料。如会议资料被列为机密文件,应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经市规划委员会或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同意,各委员会在必要时可通过文件传阅的方式开展工作。获得规定人数以上委员书面同意通过的决议,与该委员会会议方式通过的决议效力相同。

第三十二条 凡有关各委员会会议资料的查询,均由秘书处负责统一答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会议的详情和内容。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项目,秘书处负责发布新闻公报。对于法定图则展示期间应当处理的公众意见,秘书处负责将审议结果书面通知提议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市规划委员会及其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办法和细则,并报市规划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为:由于形势发展需要修改时,由市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并经2/3以上多数通过方可生效。修改后的章程报市政府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条款的解释权属市规划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