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301-05号片区[公明中心地区]法定图则

目录
1.总 则
2.土地利用性质
3.土地开发强度
4.配套设施
5.道路交通
6.城市设计
7.其它有关规定
附件: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关于该片区法定图则的局部修改申请(增补中…)

1.总 则

   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提示:本片区法定图则图表系首次批准公布的内容,未反映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局部修改申请的相关内容。局部修改申请的有关文字资料见文本附件。为:民生大道以南、松白路以北、明环东路以西、长春路以东的城市用地(不包括华发电子城所在地块),总用地面积215.70公顷。
    1.2 制订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和《深圳市宝安区分区规划(石岩-光明-公明片)》。总体规划要求"镇级商贸中心以对内服务为主";分区规划确定本片区的功能定位是公明镇的"新城市中心区",配套建设商贸、文娱、体育等设施。
    1.3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本图则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SZB01-97)确定。
    1.4 本片区内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任何更改图则中所规定的内容,需依照相关程序的规定,向城市规划委员会或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本图则是本地区进行详细规划、设计的依据。
    1.5 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可能在下阶段详细规划设计时略有修改,但必须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1.6 本图则解释权属归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若需修改图则,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中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规定。有关名词解释详见附件《法定图则统一注释》。
    1.7 本图则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实行。从即日起,该地区原有的图则(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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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土地利用性质

    2.1 本法定图则对本片区的定位是: 
    公明镇的"新城市中心区",包括行政、商业、文化、体育及游憩中心职能。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主要包括政府/团体/社区用地、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居住用地、工业用地、配套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绿地等。详见本图则"图表"。
    2.2 图则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图则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图则规定的用途相符。
    2.3 图则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是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上,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补偿。
    2.4 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确实的用地红线范围,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2.5 图则对所有地块均规定了三类土地利用性质: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二类是指"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三类是指"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详见"图表"。
    2.6 图则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现状改造" 的地块是指保留现状主要建筑物,但允许对其功能、环境等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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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土地开发强度

    3.1 确定土地开发强度是控制土地容量,提高土地有效利用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
    3.2 图则确定本片区建设规模总量为161万平方米。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一定限度时,会对本片区的环境质素、交通和设施供应带来较大影响,应对图则进行必要的检讨,有关部门应停止一切要求增加开发规模申请的审批活动。
    3.3 已出让的土地,因计算口径原因,可能在本图则中表达的地块用地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不符,而且容积率数值不同,但总建筑面积将保持一致。
    3.4 在图则执行过程,遇到部分特殊情况时,土地开发强度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确定:
    (1) 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 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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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配套设施

    4.1 本片区内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设施。
    4.2 本片区内配套设施设置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其中,必须单独占地的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有:镇级文化中心(附设青少年活动中心、图书馆、电影院)1座,位于17-02地块;镇级体育中心(附设游泳池)1座,位于15-01地块;成人学校一所,位于06-02地块;中学1所,位于05-03地块;小学1所,位于20-01地块;幼托3所,位于01-04、13-02、21-04地块;敬老院1座,位于06-01地块;肉菜市场1座,位于21-06地块;邮政支局1座,位于24-03地块;变电站1座,位于04-03地块;加油站1座,位于04-04地块;公交首末站1处,位于24-04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2处,位于07-04、24-04地块。配套设置详见本文本"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4.2)。图则设置的配套设施旨在满足片区整体必须的配套要求。

表4.2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序号
类别
项  目
数量
所在地块号
现状
规划增加
现状
规划
1
教育设施
幼托
1
2
01-04
13-02,21-04
小学
0
1
--
20-01
中学
1
0
05-03
--
成人学校
0
1
--
06-02
2
医疗卫生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0
2
--
08-04,14-01
3
文娱体育
文化中心
0
1
--
17-02
青少年活动中心
0
1
--
17-02
图书馆
0
1
--
17-02
电影院
0
1
--
17-02
文化活动站
0
1
--
21-05
敬老院
1
0
06-01
--
老年人服务
及护理中心
0
1
--
06-01
体育中心
0
1
--
15-01
游泳池
0
1
--
15-01
网球场
0
1
--
21-05
羽毛球场
0
4
--
05-02,16-03,
21-03,25-03
篮球场
0
2
--
21-05,25-03
排球场
0
1
--
21-05
4
行政管理
居委会
0
7
--
01-  06,08-04,
13-02,16-03,
21-03,23-01,
25-04
社区管理机构
1
1
01-06
21-03
5
商业设施
肉菜市场
0
1
--
21-06
书店及报刊门市部
0
2
--
02-03,16-02
6
邮政
邮政支局
0
1
--
24-03
邮政所
1
1
11-03
14-01
7
电力
变电站
0
1
--
04-03
8
道路交通
公交首末站
0
1
--
24-04
社会公共停车场
1
1
07-04
24-04
加油站
0
1
--
04-04
9
环卫
公共厕所
1
6
09-01
02-01,04-02, 13-02,18-01,
20-04,25-03
垃圾收集站
0
4
--
04-02,12-03,
13-02,25-03

     4.3 本图则规定的配套设施是为本片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
     4.4 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应的防护、环卫等规范的要求。
     4.5 本片区内规划110kV变电站一座,位于04-03地块,其重要设备及用房的建设布局,必须保证与相邻加油站的距离满足相关消防要求;从该变电站进出的高压线沿民生大道南侧布线,高压走廊宽30米;现有的水-大220kV高压线,依据《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移出本片区。
     4.6 本片区内规划邮政支局一座,位于24-03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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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道路交通

     5.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出入口为松白路、明环东路、民生大道、长春路及红花路,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支路详 本图则"图表"。

     5.2 本片区内道路网采用方格网状道路系统,规划道路分三个等级:
     城市主干路:松白路、明环东路,为双向六车道;民生大道、红花路,为双向四车道;
     城市次干路:长春路、建设路、华发路、公园路等,为双向四车道;
     城市支路:为各地块通行与出入的主要道路,为双向三车道或双车道。
     5.3 禁止在商业零售街道设置机动车出入口;不宜在行人集中与优先地区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5.4 本片区的机动车配置标准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10.6中的"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标准"执行。
     5.5 所有停车场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停车位,专位专用。
     5.6 鼓励由所在位置的开发商建设街坊内人行通道,应满足以下要求:
     (1) 醒目;行人可直穿;
     (2) 每日通行时间至少为6:00?22:00;
     (3) 最小宽度为5米,在可能的条件下应保证6米的净宽。

     5.7 本片区设不过夜的公交首末站一座,位于24-04地块;其余公共交通场站为停靠站;区内公交服务线路为穿越本区公交。
     5.8 本片区内规划加油站1座,位于04-04地块,其有危险性的设备及用房的建设布局,必须保证与相邻变电站的距离满足相关消防要求;社会公共停车场2处,位于07-04、24-04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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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城市设计

     6.1 城市设计研究的主要内容是空间环境的可能形式,用城市意向把握空间形式是城市设计的重要手段。该片区的整体城市意向是由其地理位置条件和周边环境所决定的,而片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整体意向目标是其内部空间组织形式的决定因素。
     6.2 总体要求:本片区是公明镇的新中心区,对公明创建新世纪环境强镇的形象具有决定性影响。本片区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有利于创造与自然环境紧密结合的"山镇一体"的生活场所,靠近红花山的地块中的建设活动需要充分考虑与山体的视觉关系;
     (2) 商业、文化、体育、行政中心的建筑物需强调有利于加强城镇中心区的标志性形象特征;
     (3) 生活区中的建筑物及环境小品应强调亲切宜人的,具有岭南小城镇特色的空间尺度。

     6.3 空间组织:片区内部空间组织应结合周边环境要求,强调不同建筑群的个性。要求如下:
     (1) 行政、商业、文化、体育中心的公建应以大体量的低、多层建筑为主,和红花山公园一起形成中心区的核心景观地带;
     (2) 周边地块的建筑物可以多层为主,适当点缀以小高层,建筑物最高高度应该控制在红花山相对高度的三分之二以下。
    6.4 色彩要求: 本片区建筑物的色彩应在符合各自功能特征的同时,着重考虑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关系。具体要求如下:
     (1) 红花山周围的建筑物应注意建筑色彩与自然环境的色彩保持协调;
     (2) 公共建筑应在整体色调接近的前提下,在屋顶、阳台和门廊等处点缀以跳跃性的暖调色彩。
     6.5 道路绿化带的设计应结合步行和非机动车交通的组织,应充分考虑重要节点的视觉效果。
     6.6 本片区内的建筑及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公共建筑对外主入口必须考虑设置为残疾人服务的无障碍通道;
     (2) 建筑物外墙所采用的材料不得产生给行人及司机带来不适或威胁其安全的光反射;
     (3) 建筑物外墙不宜大面积地使用明亮耀眼的颜色,宜选用柔和中性的色彩; 但可以使用一定程度的色彩对比来突出建筑物的门窗、入口、主要构件等;
     (4) 建筑泛光照明不应直接射入其他建筑窗内;公共建筑顶部照明应按照夜间远处眺望的要求设计;
     (5) 建筑物顶部的设计应与建筑的整体设计及城市空间环境相协调,全部设备应隐蔽。
     6.7 本片区内的广告与建筑标识物的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统一规划,避免影响建筑物及公共环境的景观效果;
     (2) 提供使街景特色更加突出,使用效率更高的标识物;
     (3) 考虑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和公共空间的视觉质量;
     (4) 保证行人和机动车驾驶者的安全。
     6.8 本片区内的公共空间必须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
     6.9 本片区内的各地块利用建筑退线、形体组合和布局呼应,形成空间系统化。各单位不得兴建任何形式的围墙,只允许以绿篱等景观设施作适当的场所界定,以形成公共空间的视觉和行为共享。
     6.10 本片区内街道两侧的临街建筑物高度与相临道路宽度之比宜为0.5:1?1.0:1。
     6.11 红花山是本片区独具特色的优越条件。红花山公园的建设必须体现人与环境的和谐关系,人工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应该对自然山体的地貌和景观特征造成损害。
     6.12 由商业中心、文化中心和体育中心构成的"L"形中心地段是公共活动密集和行人优先的区域,应该通过城市设计在内部开辟连续、安全、舒适的步行街和步游道,并宜于在重要的节点处设置一系列公共开敞空间,沿途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广告设施等应考虑行人的尺度和观感。
     6.13 红花山是本片区场所感的重要依归,本片区内新的建设和改造行为应该保证不遮挡红花山的两个主峰与公共开敞空间之间的视线通廊。
     6.14 文化中心所在地块位于公共生活中心的东端和中心地段的转折处,宜于通过城市设计用开阔的广场组织周边建筑构筑物,使其成为城市景观的高潮和群众集会游憩的公共场所。
     6.15 本片区中建筑物的新建和改建,均应当重视对建筑第五立面的设计处理,考虑景观效果。其中红花山公园及其周边地块内的建筑物,宜于适当采用坡屋顶形式加以点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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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其它有关规定

     7.1 现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规划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必须先办理有关手续,转为国有土地以后,方可按照本图则确定的用地性质和开发强度使用。
     7.2 现状高压走廊下方的土地,暂时不得作为城市建设用地转让或开发,必须待该高压走廊按照规划实施迁移以后,方可按照本图则确定的用地性质和开发强度使用。
     7.3 如果民生大道在远期需要拓宽,并占用路南侧高压走廊下的绿地,那么必须先将该高压线路改为地下电缆后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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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关于该片区法定图则的局部修改(增补中…)
序号
涉及地块
来文单位及要求
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结果
审批时间
1
14-01地块
公明镇政府:申请调整用地范围、容积率
同意。
2002年第2次会议
2
13-02地块
宝安区政府:将13-02地块细分为13-02A、13-02B两个地块,其中13-02A地块5.19公顷,容积率提高到2.4,建筑限高80米、配建幼托、会所等。13-02B地块2.56公顷,容积率提高到2.6,建筑限高80米。
同意。
2006年第1次会议
       :目前仅提供文字内容,所附图表未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