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制订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深圳市光明新城总体规划》、《深圳西部高新组团规划(2003-2020)》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
1.4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本图则中特别注明者除外)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深府[2004]53)确定。
1.5 有关名词解释及其它技术规定详见附件《法定图则统一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注释》是制定和执行法定图则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技术规定。
1.6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7 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可能在下阶段详细规划、设计时略有修改,但须报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1.8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修)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
1.9 本图则自市规划委员会批准之日起实施。即日起,该地区原有图则(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自动废止。
2.1 本片区的城市发展目标是:建设具有可持续竞争力的现代化生态型高新技术园区。
2.2 本片区的功能定位是:以电子信息产品的研发、制造、展示为主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的重要组成部分。
3.1 依据本片区的功能定位,确定本片区的主要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M)、居住用地(R)、商业性公共设施用地(C)、政府社团用地(GIC)、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和绿地(G)等七大类。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
3.2 图则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图则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图则规定的用途相符。
3.3 图则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补偿。
3.4 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确实的用地红线范围,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3.5 图则对所有地块均规定了三类土地利用性质: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二类是指“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三类是指“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
3.6 一般工业地块可兼容行政办公、单身宿舍和生活服务设施,兼容比例不应超过工业地块总建筑面积的7%。
3.7 图则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
3.8 图则中X6-4-4地块为轨道交通枢纽设施用地,可在满足交通功能设施前提下适当安排商业服务等设施。
4.1 图则确定本片区城市建设用地的建设规模总量为1550-1650万平方米。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会对本片区交通及配套设施等带来影响时,应对图则进行必要的检讨。
4.2 若本图则中表达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总建筑面积将保持一致。
4.3 图则中规划工业用地的容积率为上限指标推荐值,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可适当提高容积率上限指标;上限指标推荐值为:地块面积为5公顷或以上的地块按2.5控制,地块面积不足5公顷的按3.0控制。容积率控制下限按《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试行)》的不同行业特点所制定的建设标准确定。
4.4 对已批的工业用地可视实际需求,按程序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
4.5 由于产业的特殊要求,无法满足容积率控制要求的,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可特别审批。
4.6 在图则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特殊情况时,土地开发项目及建设总量应保持不变:
(1) 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 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4.7 本片区内城市建设用地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5.1 本片区的配套设施包括市、区级市政公用设施及为本片区服务的配套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
5.2 图则中配套设施的数量与规模依据上层次规划和本片区内的人口规模综合确定,当实际人口规模超过一定限度时,应对图则进行必要的检讨。
5.3 本图则规定的配套设施是落实上层次规划确定的市、区级市政设施和为本片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或压缩规模。
5.4 组团级公共设施位于规划区边缘的松白公路沿线,包括综合性医院、青少年活动中心、综合图书馆、影剧院、综合性体育中心等。高新区应集中设置宿舍及相关配套服务设施。
5.5 本片区应重点考虑单身职工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其中包括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商业设施、小型医疗设施、邮政设施和职工食堂等。职工食堂应结合大型企业内部职工宿舍区以及产业集中宿舍配套区进行设置。
5.6 本片区规划九年一贯制学校1所,位于X6-4-2地块(现状培英学校扩建)。
5.7 本片区规划医院2座,分别位于X1-1-3和X5-1-1地块。
5.8 本片区规划社区文化活动中心3处,分别位于X3-3-3、X4-6-2地块和X6-5-2地块。
5.9 本片区规划综合体育中心1处,位于X3-1-5地块。
5.10 本片区规划公交首末站3处,分别位于X3-3-2、X6-4-4和X6-8-2地块;轨道交通场站1处,位于X6-4-4地块。
5.11 本片区规划加油加气站3处,分别位于X1-3-2、X3-1-6和X7-9-4地块。
5.12 本片区规划水厂1座,位于X3-1-8地块。
5.13 本片区规划变电站5座,分别位于X3-1-2、X4-8-2、X5-4-2、X7-9-2和X7-8-2地块。
5.14 本片区规划邮政支局2处,分别位于X4-6-1和X6-5-1地块;邮政所1处,位于X3-4-1地块。
5.15 本片区规划电信支局2处,分别位于X4-6-1和X6-5-1地块;有线电视管理站2处,分别位于 X4-6-1和X6-5-1地块。
5.16 本片区规划瓶装气供应站1处,位于X6-4-5地块。
5.17 本片区规划垃圾转运站1处,位于X7-9-6地块。
5.18 本片区规划消防站2处,位于X1-1-2和X7-9-5地块。
5.19 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应的防护、环卫等规范要求。
5.20 本片区内配套设施设置详见“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同一红线地块内的小区级配套设施,其具体位置可局部调整。
表 光明高新技术产业园西片区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
类别 |
项目 |
数量 |
所在地块 |
备 注 |
|
现状 |
规划 |
合计 |
|
教育设施 |
九年一贯制学校 |
1 |
0 |
1 |
X6-4-2 |
独立占地45班 |
|
幼儿园 |
0 |
2 |
2 |
X3-3-1、X4-9-1 |
独立占地9班或12班 |
|
医疗卫
生设施
|
医院 |
0 |
2 |
2 |
X1-1-3、X5-1-1 |
独立占地 |
|
门诊部 |
0 |
2 |
2 |
X4-2-1、X7-2-2 |
结合单身宿舍区设置 |
|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
2 |
0 |
2 |
X3-3-3、X6-7-1 |
结合居住区设置 |
|
文娱
设施
|
社区文化娱乐中心 |
0 |
3 |
3 |
X3-3-3、X4-6-2、X6-5-2 |
结合居住区及工业区设置 |
|
青少年活动中心 |
0 |
1 |
1 |
X5-1-3 |
|
|
社区老年人活动站 |
2 |
0 |
2 |
X3-3-3、X4-9-1 |
附设 |
|
电影院 |
0 |
1 |
1 |
X5-1-3 |
与文化中心合建 |
|
图书馆 |
0 |
1 |
1 |
X5-1-3 |
与文化中心合建 |
|
体育
设施 |
综合体育中心 |
0 |
1 |
1 |
X3-1-5 |
独立占地 |
|
社区体育活动场 |
0 |
2 |
2 |
X4-7-1、X6-4-1 |
与社区绿地结合 |
|
游泳池 |
0 |
2 |
2 |
X3-1-5、X6-4-1 |
|
|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
社区居委会 |
2 |
1 |
3 |
X3-3-3、X4-9-1、X6-5-2 |
结合居住区设置 |
|
社区服务站 |
0 |
3 |
3 |
X3-3-3、X4-9-1、X6-5-2 |
附设 |
|
社区警务室 |
0 |
3 |
3 |
X3-4-1、X4-9-1、X7-2-2 |
附设 |
|
交通
设施 |
社会公共停车场 |
0 |
3 |
3 |
X1-2-2、X5-6-2、X7-9-3 |
|
|
公交首末站 |
0 |
3 |
3 |
X3-3-2、X6-4-4、X6-8-2 |
|
|
轨道交通场站 |
0 |
1 |
1 |
X6-4-4 |
|
|
加油加气站 |
1 |
2 |
3 |
X1-3-2、X3-1-6、X7-9-4 |
|
|
货运场站 |
0 |
2 |
2 |
X5-6-2、X7-9-3 |
|
|
给水排
水设施 |
水厂 |
1 |
0 |
1 |
X3-1-8 |
独立占地 |
|
电力设施 |
变电站 |
1 |
4 |
5 |
X3-1-2、X4-8-2、X5-4-2、X7-8-2、X7-9-2 |
独立占地 |
|
邮政
设施 |
邮政支局 |
0 |
2 |
2 |
X4-6-1、X6-5-1 |
结合居住区及工业区设置 |
|
邮政所 |
0 |
1 |
1 |
X3-4-1 |
|
|
电信设施 |
电信支局 |
0 |
2 |
2 |
X4-6-1、X6-5-1 |
|
|
光电设施 |
有线电视管理站 |
0 |
2 |
2 |
X4-6-1、X6-5-1 |
独立占地 |
|
供燃气设施 |
瓶装气供应站 |
0 |
1 |
1 |
X6-4-5 |
独立占地 |
|
环卫
设施 |
垃圾转运站 |
0 |
1 |
1 |
X7-9-6 |
独立占地 |
|
垃圾收集站 |
0 |
13 |
13 |
X1-1-3、X2-2-1、X3-1-1、X3-4-1、X4-3-4、X4-9-1、X5-1-5、X5-1-8、X6-4-3、X6-5-2、 X6-7-1、X7-1-1、 X7-11-1 |
结合居住区及工业区设置 |
|
公共厕所 |
0 |
13 |
13 |
X1-1-3、X2-2-1、X3-1-1、X3-4-1、X4-3-4、X4-9-1、X5-1-5、X5-1-8、X6-4-3、X6-5-2、X6-7-1、X7-7-1、X7-11-1 |
结合居住区及工业区设置 |
|
防灾减
灾设施 |
消防站 |
0 |
2 |
2 |
X1-1-2、X7-9-5 |
独立占地 |
6.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道路为大外环快速路、龙大高速公路。各建设地块出入口及内部道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6.2 本片区内部道路采用方格网状道路结构,片区道路分为四个等级:
干线性主干道:东明大道-观光路(红线宽度60米,双向六车道);
城市主干道:光侨路(红线宽度70米,双向六车道)、塘明路(红线宽度60米,双向六车道)、松白公路(红线宽度70米,双向六车道)、东长路(红线宽度60米,双向六车道);
城市次干道:十二号路、同观路、八号路、东红路;
城市支路:各街坊及组团的主要道路,红线宽度17-30米,双向两车道。
6.3 图则确定的地块内部道路,可在下层次详细蓝图编制时进行深化,但需按照法定程序,对法定图则确定的道路进行修改。
6.4 除本图则制定外,本片区内各支路的设置应尽量减少和城市主干路直接相连,支路和主干道相连时,交叉口限制车辆左行。沿主干路距离城市道路交叉口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6.5 本片区内各地块主要机动车出入口不允许设置在区内主次干路上。
6.6 轨道交通六号线穿越本区,本片区内设置1个轨道站点,为红坳站,轨道交通站附近规划的轨道交通设施用地兼有公交首末站功能。
6.7 本片区的机动车位配置标准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12.4中的“主要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标准”执行。停车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地面、地下及路边停车方式。
6.8 片区内设3处社会公共停车场,分别位于X1-2-2、X5-6-2和X7-9-3地块。
6.9 所有停车场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少于总数15%停车位,专位专用。
6.10 本片区地面公交站场分两级设置:公交首末站和公交停靠站。公交首末站设2处,分别位于X3-3-2和X6-8-2地块,在干道上应设港湾式停靠站供乘客上下。片区内公交服务线路及站点位置根据全区公交规划确定。
6.11 本片区公共活动场所和人行道应按相关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
6.12 除本图则指定外,可以考虑在以下情况下设置地下人行通道或人行天桥:
(1)能极大地改善步行的安全性与便捷性;
(2)街坊之间联系较密切,而又被城市主干道分隔;
(3)在可能影响街道景观的地段(宜设置地下人行通道,不宜设置人行天桥);
(4)与地下市政管网不发生矛盾。
6.13 地下人行通道或人行天桥的设置应满足:
(1)出入口应直接与街道的人流集中集散处相连(不应占用人行道空间);
(2)最小净宽度不小于5米;
(3)全天候通行。
6.14 片区内各主、次干道及支路均不得设置道路障碍及限制设施。
7.1 茅洲河两侧防护绿地按不少于30米控制,龙大高速公路和大外环路两侧按30-50米控制。
7.2 本片区主要突出城市重点区域(产业中心服务区域和沿轨道线两侧区域)的城市景观形象,产业中心服务区和轨道线光明广场站点周边地区限高80米,局部地标建筑可突破至100米。轨道线红坳站点周边地区限高50米,局部地标建筑可突破至80米。
7.3 本片区内的建筑及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严格遵守《深圳市建设场地环境设计标准与准则》进行场地环境设计;
(2)建筑后退红线和建筑高度应结合城市道路等级、用地建设强度及城市空间规划要求确定。
(3)沿城市主次干道一侧的建筑群体在建筑风格、材料及整体色彩上应保持协调统一。
7.4 本片区内的广告与标识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各类型的广告应进行统一规划协调布置;
(2)标识应清晰、明确、规范;标识物的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3)考虑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和公共空间的视觉质量;
(4)保证行人和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
7.5 本片区内的公共空间必须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