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地片区)为:北至笋岗西路,西至皇岗路,南至滨河大道,东至华富路、福田路,总用地面积为188.65公顷。  1.2 制定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深圳市福田区分区规划(1998-2010)》。 1.3 本片区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1.4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本图则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SZB01-97)确定。 1.5 有关名词解释及其他技术规定详见附件《法定图则统一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注释》是制定和执行法定图则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技术规定。 1.6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7 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可能在下阶段详细规划设计时略有修改,但须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1.8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深圳城市规划条例》(2001修)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 1.9 本图则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之日起实行。即日起,该地区原有的图则(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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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 2.1 本片区的发展目标:将本片区建设成为特色鲜明、内容丰富多样的的城市园林景观空间、康体休闲公园和中心绿化景观带。 2.2 本片区的功能定位:城市组团绿地及市民休闲活动的中心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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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利用性质 3.1 依据本片区的功能定位,确定本片区的主要土地用途为:城市组团绿地。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 3.2 图则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图则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造时,必须与图则规定的用途相符。 3.3 图则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补偿。 3.4 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确实的用地红线范围,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3.5 图则对所有地块均规定了三类土地利用性质: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二类是指"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三类是指"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 3.6 本片区除城市绿化、交通及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外,不得进行其它商业性用途及与地区功能无关的建设发展。 3.7 图则中03-02、03-03地块现状为田面村用地,05-02地块现状为福田村用地,均属于改造政策不明朗的新旧村地区,划定为特别管制区;近期应严格控制,待条件成熟时通过旧村改造达到改善环境,完善配套设施的目的。 3.8 图则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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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土地开发强度 4.1 图则确定本片区的建设规模总量为30.09万平方米,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会对本片的整体功能、城市景观、生态环境等带来影响时,应对图则进行必要的检讨。 4.2 若本图则中表达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总建筑面积将保持一致。 4.3 在图则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特殊情况时,土地开发项目及建设总量应保持不变: (1) 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 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4.4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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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园用地构成及绿化 5.1 公园用地构成依据国标《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确定,其由绿化、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等用地组成。 5.2 公园内部各类型用地比例总体上按国标确定,根据地形不同及周边外围城市用地的不同,其规定指标有所不同。 5.3 绿地比例在符合国标规定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坡度以及不同功能分区,有所区别。 5.4 为引导公园更好地建设,提出各地块绿化配置构成比例的初步建议,即各地块的乔木、灌木、地被比例,以形成富有层次、独具特色的公园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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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配套设施 6.1 本片区的配套设施包括市区级公共设施和为本区服务的配套公建及市政设施。 6.2图则中配套设施的数量与规模依据上层次规划和本片区的人口规模综合确定,当实际人口规模超过一定限度时,应对图则进行必要的检讨。 6.3 本片区内配套设施设置详见"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6.3)
表6.3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
序号 |
设施类别 |
项目名称 |
数量 |
所在地块号 |
备注 |
|
总量 |
规划增加 |
现状保留 |
规划 |
|
1 |
教育设施 |
小学 |
1 |
|
03-06 |
|
独立占地 |
|
幼儿园 |
1 |
|
03-05 |
|
独立占地 |
|
2 |
医疗卫生
设施 |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
1 |
|
03-05 |
|
可附设 |
|
3 |
文化娱乐
设施 |
文化活动站 |
1 |
|
03-05 |
|
可附设 |
|
老年人活动中心 |
1 |
|
03-05 |
|
可附设 |
|
4 |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
设施 |
社区服务中心 |
1 |
|
03-05 |
|
可附设 |
|
社区警务室 |
1 |
|
03-05 |
|
可附设 |
|
5 |
商业设施 |
肉菜市场 |
1 |
|
03-05 |
|
可附设 |
|
6 |
道路交通
设施 |
社会停车场 |
2 |
2 |
|
01-03、02-02 |
独立占地 |
|
加油站 |
2 |
|
05-06、05-07 |
|
独立占地 |
|
7 |
电力设施 |
变电站 |
1 |
|
05-03 |
|
独立占地 |
|
8 |
邮政设施 |
邮政所 |
1 |
|
03-05 |
|
可附设 |
|
9 |
电信设施 |
电话机楼 |
1 |
|
|
03-10 |
独立占地 |
|
10 |
燃气设施 |
天然气
调压站 |
1 |
1 |
|
03-12 |
独立占地 |
|
11 |
环卫设施 |
垃圾收集站 |
2 |
|
01-02、03-05 |
|
可附设 |
|
公厕
|
8 |
2 |
01-03、03-08、03-12、04-01、05-02、05-05 |
01-03、02-02 |
可附设 |
|
|
|
|
|
|
|
|
|
6.4 本图则规定的配套设施是为本片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 6.5 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应的防护、环卫等规范的要求。 6.6 同一红线地块内的小区级配套公建,其具体位置可局部调整。 6.7 本片区中心公园红线范围内配套设施建设要严格按已批公园规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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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道路交通 7.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道路为皇岗路、滨河大道、深南中路、笋岗西路、红荔路、振华西路、福华路、华富路和福田路。 7.2 本片区内道路分三个等级: 城市快速路:滨河大道红线宽105.5米、皇岗路红线宽88.5米。 城市主干道:深南中路红线宽58米、笋岗西路红线宽45米、红荔路红线宽30米、华富路红线宽45米、福田路红线宽45米。 城市次干道:振华西路红线宽20米、福华路红线宽30米。 7.3 公园停车场位置及规模应在公园总体规划中统一安排,并按照生态环保停车场标准建设。 7.4 本片区的机动车位配置标准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执行。停车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地面、地下及路边停放方式。 7.5 所有停车场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停车位,专位专用。 7.6 本片区地面公交在干道上设港湾式停靠站供乘客上下;公交线路及站点位置根据全区公交专项规划确定。 7.7 连接公园三片区间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下人行通道,详见本图则。 7.8 人行天桥或地下人行通道的设置应满足: (1) 出入口应直接与街道的人流集中集散处相连(不应占用人行道空间); (2) 最小净宽度不小于5米; (3) 全天候通行。 8.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8.1 本片区是深圳市重要的城市景观区域,片区内的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均应遵循下列原则。 (1) 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并加强多层次的绿化配置; (2) 创造富有特色的城市中心区绿化景观隔离带; (3) 塑造有利于市民休闲活动的自然化空间。 8.2 严格控制公园红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 8.3 应与其北侧的笔架山公园共同组成城市组团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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