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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总则 2 土地利用性质 3 土地开发强度 4 配套设施 5 道路交通 6 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1 总则
1.1 制订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深圳市福田区分区规划(1998-2010)》,其对片区的功能定位是:深圳市中心区环境优美、配套设施齐备的现代化居住区。 1.2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东起彩田路,西至新洲路,南临莲花路,北接北环大道,总用地面积为117.82公顷。 1.3 本片区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1.4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本图则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SZB01-97)确定。 1.5 有关名词解释及其他技术规定详见附件《法定图则统一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注释》是制定和执行法定图则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技术规定。 1.6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7 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可能在下阶段详细规划设计时略有修改,但必须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1.8 本图则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修)中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规定。 1.9 本图则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实行。即日起,该地区原有图则(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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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土地利用性质
2.1 依据本片区的功能定位,确定本片区的主要土地用途为:居住、商业、行政办公配套等。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 2.2 图则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图则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图则规定的用途相符。 2.3 图则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是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补偿。 2.4 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确实的用地红线范围,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2.5 图则对所有地块均规定了三类土地利用性质: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二类是指“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三类是指“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 2.6 图则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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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土地开发强度
3.1 图则确定本片区建设规模总量为183.98万平方米,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时,会对本片区的交通及配套设施等带来影响,应对图则进行必要的检讨。 3.2 若本图则中表达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总建筑面积将保持一致。 3.3 在图则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特殊情况时,土地开发项目及建设总量应保持不变: (1)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3.4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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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配套设施
4.1 本片区内的配套设施包括市、区级配套设施和为本片区服务的配套公建及市政设施。 4.2 图则中配套设施是依据上层规划和本片区的人口规模综合确定的,当实际人口规模超过一定限度时,需对此进行检讨。 4.3 本片区内配套设施设置详见“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4.1)
表4.1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 序号 |
类别 |
项目 |
数量 |
所在地块号 |
备注 |
| 现状 |
增加 |
合计 |
| 1 |
教育设施 |
幼儿园 |
2 |
3 |
5 |
01-07-01、01-07-04、02-01、03-06-01、03-10 |
独立占地 |
| 小学 |
2 |
1 |
3 |
01-06-01、01-07-05、03-06-02 |
独立占地 |
| 中学 |
1 |
1 |
2 |
01-02、03-06-02 |
独立占地 |
| 其他教育设施 |
1 |
0 |
1 |
03-01 |
独立占地 |
| 2 |
医疗卫生设施 |
市级医院 |
1 |
1 |
2 |
01-08、01-10 |
800床 独立占地 |
|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
1 |
4 |
5 |
01-01-02、01-09、02-02-01、03-06、03-10 |
附设 |
| 3 |
文娱体育设施 |
文化活动站 |
0 |
5 |
5 |
01-01-01、01-09、02-03、02-10-02、03-06 |
附设 |
| 老年人活动站 |
0 |
4 |
4 |
01-01-02、02-02-02、03-06、03-10 |
附设 |
| 游泳池 |
1 |
1 |
2 |
01-07-02、03-06 |
独立占地 |
| 4 |
行政管理设施 |
居委会 |
1 |
16 |
17 |
01-05-01、01-09、02-01、02-02-01、02-07、02-08、03-06、03-09、03-10、03-15 |
独立占地或附设 |
| 设区管理机构 |
| 巡警队 |
1 |
0 |
1 |
02-06 |
独立占地 |
| 市中级法院 |
1 |
0 |
1 |
04-03 |
独立占地 |
| 5 |
邮政设施 |
邮电支局 |
1 |
0 |
1 |
01-03-02 |
附设 |
| 电信支局 |
1 |
0 |
1 |
01-04 |
独立占地 |
| 邮电所 |
0 |
2 |
2 |
02-02-01、03-06 |
附设 |
| 6 |
商业设施 |
综合市场 |
0 |
2 |
2 |
02-02-01、03-06-06 |
独立占地 |
| 肉菜市场 |
2 |
1 |
3 |
01-03-02、01-05-02、03-06 |
附设 |
| 书店及报刊门市部 |
0 |
2 |
2 |
01-01-02、03-06 |
附设 |
| 7 |
道路交通设施 |
社会停车场库 |
6 |
8 |
14 |
01-01-01、01-01-02(三处)、01-03-01、01-05-02、01-07-03、01-09(三处) |
独立占地或附设 |
| 8 |
市政设施 |
公共厕所 |
0 |
5 |
5 |
|
独立占地 |
| 垃圾收集站 |
1 |
3 |
4 |
01-09、02-02-01、03-06、03-10 |
独立占地 |
公交调度中心 (公交停车站) |
1 |
0 |
1 |
04-02 |
独立占地 |
| 加油站 |
2 |
0 |
2 |
02-04、03-05 |
独立占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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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道路交通
5.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出入口为北环大道、彩田北路、新洲路和莲花路。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支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5.2 本片区内的道路分四个等级: 快 速 路:北环大道,红线宽度70-80米,双向八车道; 城市主干道:新洲路,红线宽度132米;彩田北路,红线宽度70米;莲花路,红线宽度60米。 城市次干道:十五号路,红线宽度58米;宏威路,红线宽度45米。 支路:街坊内部道路,红线宽度12-15米。 5.3 本片区应充分利用城市公交设施,组织片区内外交通,特别是有机引入地铁出入口,充分发挥地铁公交的作用。规划地铁四号线沿十五号路经过,在十五号路中部设地铁站。 5.4 图则确定的地块内部道路,可在下层次详细蓝图编制时进行深化,但需按照法定程序,对法定图则确定的道路进行修改。 5.5 北环大道、彩田北路、新洲路不宜增设新的机动车出入口,若必须设置时,不得直接开向机动车车道,并执行右进右出的交通管制。 5.6 本片区的机动车位配置标准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的“配建停车场(库)的标准”(表10.6.3)执行。停车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地面、地下及路边停车方式。 5.7 新建用地停车位应严格按有关标准配置,已建成的用地,停车位不足的应鼓励增设停车位及使用社会停车场库。 5.8 所有停车场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停车位,专位专用。 5.9 停车场广场出入口应方便安全,不影响区内交通。 5.10 本片区地面公共交通只设公交停靠站,公交线路和站点位置根据全区公交规划确定。 5.11 本片区步行系统应按相关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 5.12 除本图则指定外,可以考虑在以下情况下设置人行天桥或地下人行通道。 (1)街道景观有要求的地段; (2)能极大地改善步行的安全性与便捷性; (3)与地下市政管网不发生矛盾。 5.13 地下人行通道或人行天桥的设置应满足: (1)出入口应直接与街道的人流集中集散处相连(不应占用人行道空间); (2)最小净宽度不小于5米; (3)全天候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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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6.1 本片区毗邻中心区,是深圳市重要的城市景观区域,片区内的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均应遵循下列原则: (1)加强城市公共空间的整合,保证城市景观面貌的协调。 (2)与周边环境紧密联系,创造环境优美怡人、舒适安全的城市居住组团 (3)加强地域空间城市景观意象的塑造。 6.2 本片区内的街道景观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北环大道为车行主导的大尺度线型景观界面。通过对区内居住区的平、立面绿化与墙面色彩装饰,塑造体现深圳居住区特色的环境景观。莲花路为人车主导景观界面,强调路北侧建筑应与莲花山山体保持协调。 (2)街道断面为绿化缓冲带、人行带、休憩绿化带及建筑退线带。绿化缓冲带连续绿化,种植单列乔木,地面硬质铺装为主;休憩绿化带种植单列常绿乔木,地面植花草;建筑退线带内以硬质铺装为主,间植花卉。 (3)街道设施宜进行统一设计,功能性和信息性设施布置于绿化缓冲带上,休憩性和观赏性设施布置于休憩绿化带上。 (4)街道灯的选择应美观、大方,在满足照度的前提下,以不影响居民的休息为原则,为居民提供舒适、温馨的光影空间。 (5)街道标识应清晰、明确、规范、统一。 6.3 本片区内的建筑及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新建建筑物应强调在空间、风格上有与原有建筑物相协调。 (2)建筑物外墙宜使用明快、清新、柔和和色彩,以浅色调为主,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3)建筑泛光照明不得直接射入其他建筑窗内,宜进行整个街区的灯光夜景统一设计。 (4)规划中心绿地的设计强调以人为本,合理布置部分休憩活动设施,创造一个舒适、安全、优美和谐的宜人环境。 6.4 本片区景观控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十五号路两侧控制17米的绿化带,以观赏、休憩为主。两侧为商住建筑,底层建筑界面连续,形成片区商业活动节点。 (2)宏威路人流活动集中,为片区主要的活动节点,强调其作为景观意象的标识与社会交往的场所。 (3)本片区内的公共设施必须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安全舒适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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