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
1.总则
2.土地利用性质
3.土地开发强度
4.配套设施
5.道路交通
6.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附件: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关于该片区法定图则的局部修改申请(增补中…)
1 总则
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滨河大道以南、广深高速公路以西、金田路以东的城市用地,总用地面积88.83公顷。 1.2 制订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深圳市福田区分区规划》。其对本片区的功能定位是:以居住和口岸配套设施为主要功能的城市综合性居住片区。 1.3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本图则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SZB01-97)确定。 1.4 本片区内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任何更改图则中所规定的内容,需依据相关程序的规定,向城市规划委员会或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本图则是本地区进行详细规划设计的依据。 1.5 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可能在下阶段详细规划设计时略有修改,但必须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1.6 本图则解释权属归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若需修改图则,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修)中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规定。有关名词解释详见附件《法定图则统一注释》。 1.7 本图则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实行。从即日起,该地区原有的图则(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自行废止。
2 土地利用性质
2.1 本图则的定位是: (1)落实城市综合性居住片区,满足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 (2)逐步形成交通方便、环境宜人、具有特色的综合区。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主要包括配套设施用地、商业服务设施用地、政府/团体/社区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绿地等。详见本图则“图表”。 2.2 本图则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图则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图则规定的用途相符。 2.3 本图则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是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上,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补偿。 2.4 本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确实的用地红线范围,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2.5 本图则对所有地块均规定了三类土地利用性质: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二类是指“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三类是指“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 2.6 本图则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现状改造”的地块是指保留现状主要建筑物,但允许对其功能、环境等进行适当调整。
3 土地开发强度
3.1 确定土地开发强度是控制土地容量,提高土地有效利用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 3.2 本图则确定本片区建设规模总量为141.37万平方米。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一定限度时,会对本片区的环境质素、交通和设施供应带来较大影响,应对本图则进行必要的检讨,有关部门应停止一切要求增加开发规模申请的审批活动。 3.3 已出让的土地,因计算口径原因,可能在本图则中表达的地块用地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不符,而且容积率数值不同,但总建筑面积将保持一致。 3.4 在本图则执行过程,遇到部分特殊情况时,土地开发强度应按规划程序重新报批确定: (1)对本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对本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4 配套设施
4.1 本片区内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设施。 4.2 本片区配套设施设置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其中必须单独占地的公共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有:中学二座,位于05-01、19-01地块;小学三座,位于04-14、14-02、27-03地块;幼托三座,位于07-01、15-02、27-02地块;医院一座,位于18-01地块;综合市场四座,位于03-01、11-03、19-02、24-01地块;巡警队一所,位于23-02地块;消防站一处,位于17-02地块;公安分局一处,位于23-01地块;交警大队一处,位于28-03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三处,位于09-01、11-01、13-02地块;加油站一处,位于17-04地块。配套设置详见本文本“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4.2)。 4.3 本图则规定的配套设施是为本片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 4.4 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应的防护、环卫等规范的要求。 4.5 片区内内现有加油站一处,位于17-04地块。 4.6 本片区内规划邮政支局一处,位于10-01地块。
表4.2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 序号 |
类别 |
项目 |
数量 |
所在地块号 |
| 现状 |
规划增加 |
现状 |
规划 |
| 1 |
教育 |
中学 |
1 |
1 |
05-01 |
19-01 |
| 小学 |
2 |
1 |
04-04、27-03 |
14-02 |
| 幼托 |
2 |
1 |
07-01、27-02 |
15-02 |
| 2 |
医疗卫生 |
医院 |
1 |
|
18-01 |
|
|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
3 |
1 |
01-13、07-02、15-01 |
11-02 |
| 3 |
文娱体育 |
文化活动站 |
1 |
2 |
19-02 |
09-01、11-03 |
| 老年人活动站 |
1 |
1 |
19-02 |
11-02 |
| 健身房 |
1 |
|
01-13 |
|
| 运动场 |
4 |
1 |
04-04、05-01、19-01、27-03 |
14-02 |
| 4 |
行政管理 |
街道办事处 |
1 |
|
06-01 |
|
| 居委会 |
6 |
6 |
01-13、09-03、15-01、16-01、19-02、24-01 |
02-03、07-01、09-01、14-01、18-06、23-03 |
| 社区服务中心 |
1 |
|
06-01 |
|
| 社区管理机构 |
|
2 |
|
03-03、23-03 |
| 税务所 |
1 |
|
19-02 |
|
| 工商所 |
1 |
|
19-02 |
|
| 5 |
公安消防 |
巡警队 |
1 |
|
23-02 |
|
| 消防站 |
|
1 |
|
17-02 |
| 公安分局 |
1 |
|
23-01 |
|
| 交警大队 |
1 |
|
28-03 |
|
| 6 |
邮电 |
邮政支局 |
|
1 |
|
10-01 |
| 7 |
商业 |
综合市场 |
3 |
1 |
19-02、24-01、03-01 |
11-03 |
| 肉菜市场 |
3 |
2 |
03-01、04-03、19-02 |
09-01、11-03 |
| 储蓄所 |
1 |
1 |
04-03 |
09-01 |
| 书店及报刊门市部 |
2 |
2 |
02-10、24-01 |
09-01、13-01 |
| 8 |
道路交通 |
社会公共停车场 |
|
3 |
|
11-01、13-02、19-01 |
| 加油站 |
1 |
|
17-04 |
|
| 地铁出入口 |
|
1 |
|
12-01 |
| 9 |
环卫 |
公共厕所 |
2 |
3 |
16-01、24-01 |
09-01、10-01、13-02 |
| 垃圾收集站 |
5 |
4 |
01-08、16-01、19-02、21-01、24-01 |
09-01、10-01、17-03、18-06 |
5 道路交通
5.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出入口为:滨河大道、彩田路-福强路及金田路。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支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5.2 本片区内道路网采用方格网状道路系统,规划道路分五个等级: 高速公路:广深高速公路,为双向六车道; 城市快速路:滨河大道,为双向八车道; 城市主干路:彩田路 - 福强路,为双向八车道;金田路,为双向四车道; 城市次干路:福民路,为双向四车道; 城市支路:为各地块通行与出入的主要道路,为双向二车道。 5.3 禁止在商业零售街道设置机动车出入口;不应在行人集中与优先的地区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5.4 本片区的机动车位配套标准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10.6中的“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标准”执行。 5.5 居住建筑和公寓不应设地面停车场。 5.6 所有停车场均为残疾人提供不少于总数1.5%的停车位,专位专用。 5.7 鼓励由所在位置的开发商建设街坊内人行通道,人行通道应满足以下要求: (1)醒目;行人可直穿; (2)每日通行时间段至少为6:00-22:00; (3)最小宽度为5米,在可能的条件下应保证6米的净宽。 5.8 除本图则指定外,可以考虑在以下情况下设置地下人行通道: (1)与通往地铁站的相邻街区直接相连; (2)能极大地改善步行的安全性与便捷性; (3)在可能影响街道景观的地段; (4)与地下市政管网不发生矛盾。 5.9 地下人行通道的设置应满足: (1)出入口应直接与街道的人流集中集散处相连(不应占用人行道空间); (2)最小净宽度不小于5米; (3)全天候通行。 5.10 本片区内规划社会公共停车场三处,位于11-01、13-02、09-01地块。 5.11 本片区地面公共交通场站为停靠站,区内公交服务线路为穿越区内公交。 5.12 本片区彩田路 - 福强路红线宽度及走向依据《福强路交通综合改善工程》,该路两边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如与图则规定用途不符的,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图则规定的用途和开发强度相符。
6 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6.1 本片区为皇岗口岸配套的综合性居住片区,本片区内的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均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有利于环境的舒适和安全;并与周围自然环境互相呼应,相得益彰; (2)有利于加强城市空间形象的标志性; (3)有利于强化城市公共空间的系统性和形态特色。 6.2 本片区的街道景观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保证街道景观的连续性和协调性,强调体现片区街道景观,并尽可能通过从红线退让及拆除临时建筑,提供更多的公共性开放空间。 (2)沿街界面的建筑、档墙、小品等,其色彩以浅色为基调,建成空透型,减少封闭感;挡墙、护坡须施以绿化。 (3)街道照明应选用具有自然色彩的光源,人行道和公共绿地的照明应选用色彩相对柔和的光源;不同场所的灯具,其造型和高度应有相应的规定。 6.3 本片区内的建筑及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公共建筑对外主入口必须考虑设置为残疾人服务的无障碍通道; (2)建筑物外墙所采用的材料不得产生给行人及司机带来不适或威胁其安全的光反射; (3)建筑物外墙不宜大面积地使用明亮耀眼的颜色,宜选用柔和中性的色彩;但可以使用一定程度的色彩对比来突出建筑物的门窗、入口、节点等。 (4)建筑泛光照明不应直接射入其他建筑窗内;公共建筑顶部照明应按照夜间远处眺望的要求设计; (5)建筑物顶部的设计应与建筑的整体设计及城市空间环境相协调,全部设备应隐蔽。 6.4 本片区内的广告与建筑标识物的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1)统一规划,避免影响建筑物及公共环境的景观效果; (2)提供使街景特色更加突出,使用效率更高的标识物; (3)考虑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和公共空间的视觉质量; (4)保证行人和机动车驾驶者的安全。 6.5 本片区内的公共空间必须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 6.6 本片区街道两侧的临街建筑高度与道路宽度之比应为1:1-1.5:1。 6.7 本片区主要景观轴线为广深高速公路、滨河大道(城市大尺度景观轴线)和彩田路 - 福强路(城市中尺度景观轴线)、福民路(片区生活性轴线)。 6.8 本片区建筑高度按下述建筑高度控制发展区控制: (1)高层控制引导区:福港路以北地区、海滨广场、福民路以南地区,以发展高层低密度的建筑为主。 (2)中高层控制引导区:福民新村及以南地区和福民路以北、海滨广场以南地区。以多层和中高层住宅混合的居住区。 6.9 本片区内福民路东端为重要的景观节点,应集中布置相应的城市公共开放空间,以展示城市的良好形象。
附件: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关于该片区法定图则的局部修改申请(增补中…)
|
序号 |
涉及地块 |
来文单位及要求 |
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结果 |
审批时间 |
|
1 |
09-01
地块 |
深圳大景源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裕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同意按土地合同执行,公共配套设施须按法定图则的规定落实。 |
2005第2次会议 |
注:目前仅提供文字内容,上图所附图表未作相应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