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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总则 2 土地利用性质 3 土地开发强度 4 配套设施 5 道路交通 6 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1 总则
1.1 制订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深圳市福田区分区规划(1998-2010)》,其对片区的功能定位是:深圳市的市级体育中心和配套设施齐备的居住区。 1.2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笋岗路、上步北路、北环大道、笔架山公园的围合区域,总用地面积123.05公顷,城市建设用地面积102.96公顷。 1.3 本片区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1.4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本图则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SZB01-97)确定。 1.5 有关名词解释及其他技术规定详见附件《法定图则统一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注释》是制定和执行法定图则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技术规定。 1.6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7 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可能在下阶段详细规划设计时略有修改,但必须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1.8 本图则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修)中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规定。 1.9 本图则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实行。即日起,该地区原有图则(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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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土地利用性质
2.1 依据本片区的功能定位,确定本片区的主要土地用途为综合性的市级体育中心和居住区用地。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 2.2 图则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图则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图则规定的用途相符。 2.3 图则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是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补偿。 2.4 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确实的用地红线范围,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2.5 图则对所有地块均规定了三类土地利用性质: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二类是指“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三类是指“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 2.6 图则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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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土地开发强度
3.1 图则确定本片区建设规模总量为71.0万平方米,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时,会对本片区的交通、配套设施等带来影响,应对图则进行必要的检讨。 3.2 若本图则中表达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总建筑面积将保持一致。 3.3 在图则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特殊情况时,土地开发项目及建设总量应保持不变: (1)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3.4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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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配套设施
4.1 本片区内的配套设施包括市、区级配套设施和为本片区服务的配套公建及市政设施。 4.2 图则中配套设施是依据上层规划和本片区的人口规模综合确定的,当实际人口规模超过一定限度时,需对此进行检讨。 4.3 本片区内配套设施设置详见“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4.1) 4.4 本图则规定的配套设施是为本片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 4.5 同一红线地块内的小区级配套公建,其具体位置可局部调整。 4.6 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应的防护、环卫等规范的要求。
表4.1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 序号 |
类别 |
项目 |
数量 |
位置 |
| 现状 |
增加 |
合计 |
| 1 |
教育设施 |
幼儿园 |
1 |
1 |
2 |
03-09、03-17 |
| 小学 |
1 |
|
1 |
04-02 |
| 中学 |
1 |
|
1 |
04-03 |
| 2 |
医疗卫生设施 |
市级医院 |
2 |
|
2 |
03-07、03-06、03-16、03-12 |
|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
|
2 |
2 |
03-05、04-09 |
| 3 |
文娱体育设施 |
文化活动站 |
|
2 |
2 |
04-09、03-05 |
| 老年人活动站 |
1 |
1 |
2 |
04-09、03-05 |
| 4 |
行政管理设施 |
居民委员会 |
2 |
4 |
6 |
04-08、03-05、03-11、02-05、04-01、01-12 |
| 社区管理机构 |
1 |
1 |
2 |
04-08、03-05 |
| 街道办事处 |
1 |
|
1 |
04-09 |
| 5 |
公安消防设施 |
派出所 |
1 |
|
1 |
03-13 |
| 6 |
邮电设施 |
邮电所 |
|
1 |
1 |
03-10 |
| 7 |
商业设施 |
综合市场 |
1 |
|
1 |
03-10 |
| 肉菜市场 |
1 |
|
1 |
03-10 |
| 书店及报刊门市部 |
1 |
|
1 |
03-10 |
| 8 |
交通设施 |
停车场 |
3 |
|
4 |
04-07、03-01-1、03-10、05-02 |
| 9 |
供电设施 |
变电站 |
1 |
|
1 |
01-10 |
| 10 |
环境卫生设施 |
公厕 |
1 |
2 |
3 |
03-10、03-01-2、03-05 |
| 垃圾集散点 |
1 |
|
1 |
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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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道路交通
5.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出入口为北环大道、笋岗西路、上步北路和泥岗路。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支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5.2 本片区内规划道路分三个等级: 快 速 路:北环大道,红线宽度70-80米,双向八车道; 城市主干路:笋岗路,红线宽度40-50米,双向六车道 上步北路,红线宽度40-50米,双向六车道 泥岗路,红线宽度40-50米,双向六车道 支 路:各街坊文组团内部道路,红线宽度15-20米。 5.3 北环大道、泥岗路、上步北路和笋岗西路不宜增设新的机动车出入口,若必须设置时,不得直接开向机动车车道,并执行右进右出的交通管制。 5.4 本片区的机动车位配套标准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的“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标准”(表10.6.3)执行。停车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地面、地下及路边停车方式。 5.5 新建用地停车位应严格按有关标准配置,已建成的用地,停车位不足的应鼓励增设停车位及使用社会停车场库。 5.6 所有停车场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停车位,专位专用。 5.7 本片区地面公共交通只设公交停靠站,公交线路和站点位置根据全区公交规划确定。 5.8 本片区步行系统应按相关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 5.9 除本图则指定外,可以考虑在以下情况下设置地下人行通道。 (1)街道景观有要求的地段; (2)能极大地改善步行的安全性与便捷性; (3)与地下市政管网不发生矛盾。 5.10 地下人行通道或人行天桥的设置应满足: (1)出入口应直接与街道的人流集中集散处相连(不应占用人行道空间); (2)最小净宽度不小于5米; (3)全天候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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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6.1 本片区位于中心区东北方向,是深圳市重要的城市景观区域,片区内的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均应遵循下列原则: (1)落实分区规划对市级体育中心在城市景观中的标志性作用的要求,加强城市公共空间的整合,保证城市景观面貌的协调。 (2)加强笔架山做为城市背景山体的景观作用,严禁在本地区兴建大体量高层建筑。 (3)加强八百米绿化带-笔架山公园的景观轴线。 6.2 本片区内的街道景观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北环大道、泥岗路为车行主导的大尺度线型景观界面。应注重景观的连续性、节奏感和标志性,强调整体风格的协调统一。 (2)街道断面为绿化缓冲带、人行带、休憩绿化带及建筑退线带。绿化缓冲带连续绿化,种植单列乔木,地面硬质铺装为主;休憩绿化带种植单列常绿乔木,地面植花草;建筑退线带内以硬质铺装为主,间植花卉。 (3)街道设施宜进行统一设计,功能性和信息性设施布置于绿化缓冲带上,休憩性和观赏性设施布置于休憩绿化带上。 (4)街道灯的选择应美观、大方。 (5)街道标识应清晰、明确、规范、统一。 6.3 本片区内的建筑及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新建建筑物应强调在空间、风格上有与原有建筑物相协调。 (2)建筑物外墙宜使用明快、清新、柔和和色彩,以浅色调为主,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3)建筑泛光照明不得直接射入其他建筑窗内,宜进行整个街区的灯光夜景统一设计。 6.4 本片区内的广告与建筑标识物的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1)统一规划,避免影响建筑物及公共环境的景观效果。 (2)提供使街区更加突出使用效率更高的标识物; (3)保证行人和机动车驾驶者的安全。 6.5 本片区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本地区严禁兴建大体量高层建筑,所有建筑物的高度控制均应考虑到不同角度下和笔架山的背景关系。 (2)对临泥岗路的笔架山上所建建筑物应进行适当的绿化种植进行遮挡。 (3)本片区的公共空间必须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