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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广深高速公路以北,滨河路以南,沙嘴路以西的用地,总用地面积为147.15公顷。 1.2 制订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深圳市福田分区规划(1998-2010)》,总体规划对本片区的功能定位是:居住区。 1.3 本片区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1.4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本图则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规划标准与准则》(SZB01-97)确定。 1.5 有关名词解释及其他技术规定详见附件《法定图则统一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注释》是制定和执行法定图则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技术规定。 1.6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7 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可能在下阶段详细设计时略有修改,但须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1.8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 1.9 本图则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实行。即日起,该地区原有的图则(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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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依据本片区的功能定位,确定本片区的主要土地用途为:居住。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 2.2 图则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图则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图则规定的用途相符。 2.3 图则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补偿。 2.4 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确实的用地红线范围,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2.5 图则对所有地块均规定了三类土地利用性质: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二类是指"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三类是指"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 2.6 图则对五类居住用地只规定用地性质、内部道路及配套设施要求。这类土地若进行改造需进行专题研究并结合有关政策确定规划控制指标。 2.7 图则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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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图则确定本片区的建设规模总量为237万平方米,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会对本片区的交通、配套设施等带来影响时,应对图则进行必要的检讨。 3.2 若本图则中表达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总建筑面积将保持一致。 3.3 在图则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特殊情况时,土地开发强度应经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确定: (1) 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 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3) 图则中确定为五类居住用地要进行实际改造的; 3.4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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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本片区的配套设施包括区级公共设施和为本片区服务的配套公建及市政设施。 4.2 图则中配套设施是依据上层次规划和本片区的人口规模综合确定的,当实际人口规模超过一定限度时,需对此进行检讨。 4.3 本片区内配套设施设置详见"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4.3)。 4.4 本图则规定的配套设施是为本片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 4.5 同一红线地块内的小区级配套公建,其具体位置可局部调整。
表4.3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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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项目 |
数量 |
所在地块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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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 |
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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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教育设 施 |
幼托 |
7 |
01-01 |
02-05,04-08,05-02,08-01,
09-09,11-05 |
独立占地 |
|
小学 |
3 |
05-01,07-12 |
01-03 |
独立占地 |
|
中学 |
1 |
|
07-15 |
独立占地 |
|
2 |
医疗卫生设 施 |
门诊部 |
2 |
|
02-08,07-02 |
人民医院门诊部 |
|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
4 |
|
01-02,05-02,09-09,
11-05 |
可附设 |
|
3 |
文娱体育设施 |
老人活动站 |
6 |
|
01-02,02-03,05-02,
06-03,09-09,11-05 |
可附设 |
|
文化活动站 |
5 |
|
01-02,05-02,07-08,
09-09,11-04 |
可附设 |
|
体育活动场地 |
2 |
04-05 |
07-13 |
独立占地 |
|
影剧院 |
2 |
|
03-03,07-08 |
可附设 |
|
游泳池 |
3 |
04-05 |
07-13,09-09 |
独立占地 |
|
青少年活动中心 |
1 |
|
07-08 |
独立占地 |
|
博物馆 |
1 |
|
02-03 |
独立占地 |
|
4 |
行政管 理 |
居委会 |
13 |
04-06,09-01,06-04(3座) |
01-01,01-02,02-01,
02-03,05-02,
05-03,09-09,11-05 |
可附设 |
|
5 |
公安消防设 施 |
派出所 |
1 |
09-06 |
|
独立占地 |
|
6 |
邮政设 施 |
邮政所 |
4 |
|
02-01,05-02,09-03,
11-04 |
可附设 |
|
7 |
商业设 施 |
综合市场 |
3 |
10-03 |
04-07,07-05 |
可附设 |
|
肉菜市场 |
3 |
|
03-03,06-02,07-03 |
独立占地或附设 |
|
书店 |
3 |
|
02-01,09-03,11-04 |
可附设 |
|
8 |
道路交 通 |
公交场站 |
1 |
|
12-02 |
独立占地 |
|
社会停车场 |
6 |
07-04 |
02-03,04-05,07-13,09-04,
10-02 |
|
|
9 |
电力 |
110KV变电站 |
1 |
11-02 |
|
独立占地 |
|
10 |
环卫 |
垃圾站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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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05-02,09-09,
11-07 |
独立占地或附设 |
|
公厕 |
12 |
|
01-02,02-01,06-01,04-05,
04-07,05-02,07-08,07-13,
09-09,10-03,10-05,11-07 |
独立占地或附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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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本片区对外联系出入口位于滨河路、福强路、沙嘴路和福荣路,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支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5.2 本片区内道路网采用网状道路系统,规划道路分六个等级: 广深高速公路:双向六车道 城市快速路:滨河路为双向八车道,两侧辅道为两车道辅道,道路红线105米。 城市主干路:沙嘴路双向四车道,两侧各有一条单车道辅道,道路红线70米。福强路主道双向六车道,两侧各有一单车道辅道,道路红线70米。 城市次干路:福荣路双向四车道,北侧有一条辅道,道路红线65米。 片区主要支路:1号街、2号街、3号街、11号街、4号街,道路红线宽度15-20米。 片区次要支路:各地块通行与出入的主要道路为双向二车道。
5.3 图则确定的地块内部道路,可在下层次详细蓝图编制时进行深化,但需按照法定程序,对法定图则确定的道路进行修改。在道路和交通设施比较紧张的旧城区,可结合改造落实到级别较低的组团内部道路。
5.4 不宜在行人集中地区和交通集中地区设置机动车出入口,沿快速路不得增设机动车出入口。本片区内各支路的设置应尽量减少和城市主干路直接相连,支路和主干道相连时,交叉口限制车辆左行。沿主干路距离城市道路交叉口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5.5 本片区的机动车与停车位配置标准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的"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标准"(表10.6.3)执行;大型公建项目必须超量配建公共停车位。鼓励条件适宜的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停车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地面、地下及路边停车方式。片区内的公共停车场对配建停车场起补充调节作用,绿地广场下应根据本图则要求设地下公共停车库。
5.6 新建用地停车位应严格按有关标准配置,已建成的用地停车位不足的鼓励使用社会停车场库。所有停车场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停车位,专位专用。
5.7 本片区地面公共交通场站分为两级设置:首末站及停靠站,首末站需单独占地,规划汽车首末站用地位于12-02地块。
5.8 本片区步行系统包括:地面、地下及二层步行道。步行系统应按相关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
5.9 除本图则指定外,可以考虑在以下情况下设置地下人行通道或人行天桥: ⑴能极大地改善步行的安全性与便捷性; ⑵街坊之间联系较密切,而又被城市主干道分隔; ⑶在可能影响街道景观的地段(宜设置地下人行通道,不宜设置人行天桥); ⑷与地下市政管网不发生矛盾,宜设地下人行通道。
5.10 地下人行通道或人行天桥的设置应满足: ⑴出入口应直接与街道的人流集中集散处相连(不应占用人行道空间); ⑵最小净宽度不小于5米; ⑶全天候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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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本片区是深圳市重要的城市景观区域,片区内的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均应遵循下列原则。 ⑴保护并加强城市公共空间环境。 ⑵与周围环境相呼应,创造舒适安全的居住空间。 ⑶有利于加强城市空间形象的识别性。
6.2 本片区的街道景观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⑴保证街道景观的连续性、协调性。 ⑵根据不同性质的用地控制建筑退后红线距离和建筑高度,形成宜人的空间尺度。为人们提供更多的公共开放空间。 ⑶选择实用且特色鲜明的行道树种,合理搭配街头绿地,形成连续、有个性的街道绿地景观。 ⑷合理布置街道家俱,为人们提供安全、方便、舒适的街道空间。 ⑸街道灯的选择应大方、美观,在满足照度的前提下有利于为居民提供舒适、宜人的光影空间。 ⑹街道标识应清晰、明确、规范、统一。
6.3 本片区的建筑及环境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⑴建筑物间距应按《深圳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规定进行控制。 ⑵建筑物的高度控制为上限。 ⑶建筑色彩宜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⑷建筑风格应体现地域特色,与周边环境协调共生。 ⑸本片区新建居住组团内的环境设计应遵循《深圳市建设场地环境设计标准与准则(试行)》的规定,充分体现对人关怀的设计原则,强调环境设计以人为本。
6.4 本片区内的广告与标识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⑴严格限定商业性广告的设置,商业性广告必须经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报规划国土部门审核才可设置。 ⑵各类型的广告应进行统一规划协调布置。 ⑶标识应清晰、明确、规范;标识物的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⑷广告与标识应进行夜间照明。
6.5 本片区城市景观重点控制道路交叉口结点车公庙立交、福强路立交、下沙滨河路出入口(现沙田酒店处)形成标志性结点。
6.6 本片区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⑴沿滨河路可建设超高层建筑,但任何新建改建项目必须严格进行景观设计。 ⑵沿滨河路、福荣路可适量建设小高层和高层建筑。 ⑶沿沙嘴路、福强路及街坊内部不宜建设小高层以上建筑。 ⑷道路交叉口结点建筑高度限制可适当放宽。
6.7 本片区景观尺度控制要求: ⑴沿滨河路景观以大尺度为主; ⑵沿福荣路建筑景观以大尺度为主,近地面空间景观以小尺度为主; ⑶沿沙嘴、福强路景观以中尺度为主; ⑷沿城市支路景观以中小尺度为主; ⑸街坊内部以小尺度为主。
6.8 严格控制沿广深高速公路景观,应形成以流畅有韵律感的建筑的格局。
6.9 严格控制沙嘴路南向尽端,形成可直观香港青山的开放视线。
6.10 本片区的公共空间应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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