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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总则 2.土地利用性质 3.土地开发强度 4.配套设施 5.道路交通 6.城市设计 附件: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关于该片区法定图则的局部修改申请(增补中…)
1.总则
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福强路以北、滨河路以南、金田路以西、益田路以东的城 市用地,总用地面积120.5公顷。 1.2 制订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深圳市福田分区规划(1998-2010)》,其对片区的功能定位是:"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环境优美的中心区居住配套生活区"。 1.3 本片区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1.4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本图则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规划标准与准则》(SZB01-97)确定。 1.5 有关名词解释及其他技术规定详见附件《法定图则统一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注释》是制定和执行法定图则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技术规定。 1.6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7 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可能在下阶段详细规划、设计时略有修改,但须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1.8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 1.9 本图则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实行。即日起,该地区原有的图则(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自动废止。
返回目录 2.土地利用性质
2.1 依据本片区的功能定位,确定本片区的主要土地用途为:居住、商业、行政办公及配套等。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 2.2 图则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与图则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图则规定的用途相符。 2.3 图则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补偿。 2.4 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确实的用地红线范围,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2.5 图则对所有地块均规定了三类土地利用性质: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二类是指"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三类是指"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 2.6 图则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
3.土地开发强度
3.1 图则确定本片区的建设规模总量为191.8万平方米,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会对本片区的交通、配套设施等带来影响时,应对图则进行必要的检讨。 3.2 若本图则中表达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总建筑面积将保持一致。 3.3 在图则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特殊情况时,土地开发项目及建设总量应保持不变: (1) 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 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3.4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返回目录 4.配套设施
4.1 本片区的配套设施包括区级公共设施和为本片区服务的配套公建及市政设施。 4.2 图则中配套设施是依据上层次规划和本片区的人口规模综合确定的,当实际人口规模超过一定限度时,需对此进行检讨。 4.3 本片区内配套设施设置详见"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4.3)。 4.4 本图则规定的配套设施是为本片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 4.5 同一红线地块内的小区级配套公建,其具体位置可局部调整。 4.6 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应的防护、环卫等规范的要求。
表4.3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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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项目 |
数量 |
所在地块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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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 |
规划 |
|
1 |
教育 |
托幼 |
6 |
05-05, 18-02-3 |
11-02,11-08,13-01,
18-01-2
|
独立占地 |
|
小学 |
3 |
01-02,18-01-3 |
19-01 |
独立占地 |
|
中学 |
1 |
|
15-01 |
独立占地 |
|
2 |
医疗卫生 |
医院 |
1 |
17-02 |
|
独立占地 |
|
卫生站 |
2 |
|
11-08,14-01 |
|
|
3 |
文娱体育 |
文化中心 |
2 |
03-02-2 |
11-01 |
|
|
文化活动站 |
4 |
06-02 |
07-01-2,11-08,13-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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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活动中心 |
1 |
|
07-02 |
|
|
老年人活动站 |
2 |
05-01,18-02-1 |
|
|
|
电影院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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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2、18-02-2 |
独立占地 |
|
图书馆 |
2 |
06-02 |
18-02-2 |
独立占地 |
|
运动场 |
篮球场 |
1 |
|
07-02 |
|
|
网球场 |
1 |
|
07-02 |
|
|
综合运动场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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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18-0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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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管理 |
居委会 |
11 |
01-01,03-02-2,05-01,18-02-2 |
07-01-2,09-01,11-08,12,16-03,18-03,
1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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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公安消防 |
派出所 |
1 |
1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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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占地 |
|
6 |
邮电 |
邮电支局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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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 |
独立占地 |
|
邮电所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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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11-02,14-01,
19-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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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商业 |
肉菜市场 |
4 |
05-06, 19-03 |
11-02,15-02 |
独立占地 |
|
书店 |
2 |
|
14-01,19-04 |
|
|
综合市场 |
3 |
17-05 |
07-01-2, 19-02 |
独立占地 |
|
银行 |
1 |
|
1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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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道路交通 |
公交场站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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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2 |
独立占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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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停车场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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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4,07-01-3,09-03 |
独立占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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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电力 |
110KV变电站 |
1 |
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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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占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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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环卫 |
垃圾收集站 |
12 |
01-03,03-02-1,09-01,11-05,12,13-01, 15-02,16-03,17-05,18-03,19-03,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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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道路交通
5.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出入口为滨河路、益田路、金田路、福强路及福民路,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支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5.2 本片区内规划道路分四个等级: 城市快速路:滨河路,为双向十车道; 城市主干路:福强路,为双向八车道;益田路、金田路,为双向六车道; 城市次干路:福民路,为双向四车道; 城市支路: 一号路,为双向四车道;十号路、十一号路、十四号路、十五号路,为双向三车道;二?九号路、十二号路、十三号路、十六?二十号路,为双向二车道。 5.3 图则确定的地块内部道路,可在下层次详细蓝图编制时进行深化,但需按照法定程序,对法定图则确定的道路进行修改。 5.4 本片区内各支路的设置应尽量减少和城市主干路直接相连,支路和主干道相连时,交叉口限制车辆左行。沿主干路距离城市道路交叉路口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5.5 本片区的机动车位配置标准按《机动车停车位配置标准表》(表5.3)执行。停车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地面、地下及路边停车方式。 5.6 新建用地停车位应严格按有关标准配置,已建成的用地,停车位不足的应鼓励增设停车场及使用社会停车场库。 5.7 所有停车场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停车位,专位专用。 5.8 本片区地面公共交通场站分为两级设置:首末站及停靠站;区内公交服务线路分为两个层次,包括进出区内公交和穿越本区公交,公交线路和站点位置根据全区专项规划确定。 5.9 13-02号地块为公交首末站用地。 5.10 本片区步行系统应按相关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 5.11 除本图则指定外,可以考虑在以下情况下设置地下人行通道。 ⑴街道景观有要求的地段; ⑵能极大改善步行的安全性与便捷性; ⑶与地下市政管网不发生矛盾。 5.12 地下人行通道或人行天桥的设置应满足: ⑴出入口应直接与街道的人流集中集散处相连(不应占用人行道空间); ⑵最小净宽度不小于5米; ⑶全天候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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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本片区位于深圳市中心区景观轴线视廊范围内,从中轴线向两侧各扩展45米,共90米的宽度划为本片区的视线通廊,片区内的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均应遵循下列原则: ⑴视线通廊范围内,建筑高度不应超过25米,以点式低密度建筑为主,严禁建设板式及大体量建筑,必须突破限制高度的,建筑高度不得超过50米; ⑵沿滨河路、金田路、益田路及福强路东南地区的建筑限高可以突破50米,但不得超过100米,同时应注重建筑之间的衔接与协调; ⑶其它地区的建筑高度应控制在50米以内,并加强绿化建设作为轴线视廊向两侧用地的过渡; 6.2 本片区内的重要景观界面的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⑴滨河路是本片区与中心区相衔接的重要城市干道,其相邻用地内的建筑界面应充分与中心区相呼应,轴线视廊范围内用地的建筑不得遮挡视线走廊,并提高绿化覆盖率。东西两侧用地的建筑应与中心区的建筑相协调; ⑵福民路是皇岗与水围两个街坊之间的城市次干路,在道路两侧设13-15米的绿化带,设置的自行车、步行道以交通性林荫道为主,并有观赏性绿带穿插其间。道路两侧用地内建筑根据居住组团的需求,布置底层商业用地,形成符合居住区性质的商业界面; ⑶福强路两侧绿化结合皇岗公园绿地系统,创造车行主导景观,形成一条以绿带为主的开敞界面。 6.3 本片区内的建筑及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⑴旧村用地在重新规划时,应考虑传统文化与社会内涵,有效保护传统风貌建筑,新建住宅应反映历史风貌特色; ⑵皇岗公园生活区内的建筑应与中轴线视廊协调,建筑体量不宜过大,以点式低密度为主要布局方式。 6.4 本片区内的广告与建筑标识物的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⑴统一规划,避免影响建筑物及公共环境的景观效果; ⑵提供使街景特色更加突出使用效率更高的标识物; ⑶考虑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和公共空间的视觉质量; ⑷保证行人和机动车驾驶者的安全。 6.5 本片区内的公共空间必须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
返回目录 附件: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关于该片区法定图则的局部修改申请(增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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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涉及地块 |
来文单位及要求 |
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结果 |
审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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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1至10
地块 |
深圳市皇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报改造规划调整图 |
1、原则同意通过皇岗广场二期改造,应从整体上解决配套问题。
2、原则同意调整小区道路系统和地块划分,应充分考虑小区北面改造与中心区在城市设计方面的衔接和协调,小区南面福民路上的机动车出入口不超过3个。
3、 重点考虑中心区南面地块的城市设计要求和改造可能性。
4、 原则同意小学用地面积由18862 平方米调整为16000平方米。 |
2002年第1次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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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1-01
地块 |
市宾基公司
新追求公司
海龙王公司
申请调整容积率 |
同意容积率调整为5.7。 |
2003年第1次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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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6、17、18、19、20中的11小地块 |
福田区重建局
水围村旧改专项规划项目涉及该地区16至20地块的11小块用地规划指标调整,同时拉通增加了2段道路 |
同意。 |
2006年第2次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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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3-02地块 |
市皇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交首末站增加社区工作站功能。 |
同意规划调整。
1. 首层须保证公交停车要求,社区工作站布置在二层以上。
2. 核实社区工作站具体内容及规模。 |
2007年第1次会议 | 注:目前仅提供文字内容,所附图表未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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