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7 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可能在下阶段详细规划设计时略有修改,但须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1.8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 1.9 本图则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实行。即日起,该地区原有的图则(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自动废止。
返回目录 2.土地利用性质 2.1 依据本片区的功能定位,确定本片区的主要土地用途为:居住与商业。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 2.2 图则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图则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图则规定的用途相符。 2.3 图则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是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补偿。 2.4 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确实的用地红线范围,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2.5 图则对所有地块均规定了三类土地利用性质: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二类是指“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三类是指“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 2.6 依据土地利用相容性变更土地利用性质,应结合周边地块或更大范围统一考虑。鼓励在符合片区规划原则与目标的前提下对整个街坊统一改造和变更土地利用性质,一般不提倡单个地块改造和变更土地利用性质。土地利用性质变更应有利于环境改善和提高配套设施服务水平,并不得影响周边地块土地和建筑功能的正常使用。 2.7 图则对五类居住用地只规定用地性质、内部道路及配套设施要求,这类土地若进行改造需进行专题研究并结合有关政策确定规划控制指标。 2.8 图则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
返回目录
3.土地开发强度 3.1 图则确定本片区的建设规模总量为300万平方米,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会对本片区的交通、配套设施等带来影响时,应对图则进行必要的检讨。 3.2 若图则中表达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总建筑面积将保持一致。 3.3 在图则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特殊情况时,土地开发项目及建设总量应保持不变: (1) 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 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3.4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4.配套设施 4.1 本片区的配套设施包括住宅区配套设施、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 4.2 图则中配套设施是依据上层次规划和本片区的人口规模综合确定的,当实际人口规模超过一定限度时,需对此进行检讨。 4.3 本片区内配套设施设置详见“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4.3)。 4.4 本图则规定的配套设施是为本片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 4.5 同一红线地块内的小区级配套公建,其具体位置可局部调整。 4.6 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应的防护、环卫等规范要求。
表4.3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返回目录
5.道路交通 5.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道路为深南中路、滨河路、红岭南路、上步南路、华强南路,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支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5.2 本片区内城市道路系统呈方格网状,规划道路分四个等级: 城市快速路:滨河路:现状道路,规划控制红线宽度为105米 城市主干路:深南中路:现状道路,规划控制红线宽度为50米 红岭南路:现状道路,规划控制红线宽度为40-60米 上步南路:现状道路,规划控制红线宽度为40-70米 华强南路:现状道路,规划控制红线宽度为50-70米 城市次干路:南园路(东西向段)与埔尾路:现状道路,规划贯通,规划控制红线宽度为25-30米 东园路:现状道路,规划控制红线宽度为22米 园心南路:现状道路,规划控制红线宽度为20米 南园路(南北向段):现状道路,规划控制红线宽度为20米 松岭路:现状道路,规划控制红线宽度为20米 爱华路(南段):现状道路,规划控制红线宽度为20米 华发南路:现状道路,规划控制红线宽度为20米 巴登街:现状道路,规划控制红线宽度为13.5-20米 支 路:爱华南路:现状道路,规划控制红线宽度为20米 爱华路(北段):现状道路,规划控制红线宽度为14米 发强路:现状道路,规划控制红线宽度为10米 住宅区道路:规划重点控制两条小区道路,分别位于06、07街坊,规划控制红线控制宽度至少为7米,有条件应控制为10-12米,机动车车道为双向二车道。 5.3 图则确定的地块内部道路,可在下层次详细蓝图编制时进行深化,但需按照法定程序,对法定图则确定的道路进行修改。 5.4 片区内地块的改造不得任意侵占现状住宅区道路,如果取消现状道路,必须规划新增相应道路。规划鼓励改造拓宽现状住宅区道路。 5.5 本片区内各地块机动车出入口不宜设置在行人集中地区和交通集中地区。沿快速路不得增设机动车出入口;沿主干路距离城市道路交叉口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5.6 本片区的机动车位配置标准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10.6中的“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标准”执行。已建成用地上配建停车位不足的用地单位,在不影响绿地率指标的情况下,鼓励增建停车位。停车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地面、地下及路边停车方式。 5.7 本片区内的公共停车场对配建停车场起补充调节作用,大型公建项目必须超量配建公共停车位。鼓励条件适宜的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5.8 所有停车场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停车位,专位专用。 5.9 本片区地面公共交通场站分为两级设置:首末站及停靠站;07-13地块为公交首末站与多层住宅混合用地,有条件时应改为独立占地;区内公交服务线路分为两个层次,包括进出区内公交和穿越本区公交,公交线路和站点位置根据全区公交规划确定。 5.10 本片区步行系统应按相关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 5.11本片区内允许沿深南路南侧建筑设置二层步行通道,其它地段设置二层步行通道需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二层步行通道的设置应满足: ⑴设置必要的公共楼梯(转换用); ⑵最小净宽度不小于5米; ⑶全天候通行; ⑷按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 5.12 除本图则指定外,可以考虑在以下情况下设置地下人行通道或人行天桥: ⑴能极大地改善步行的安全性与便捷性; ⑵街坊之间联系较密切,而又被城市主干道分隔; ⑶在可能影响街道景观的地段(宜设置地下人行通道,不宜设置人行天桥); ⑷与地下市政管网不发生矛盾。 5.13 地下人行通道或人行天桥的设置应满足: ⑴出入口应直接与街道的人流集中集散处相连(不应占用人行道空间); ⑵最小净宽度不小于5米; ⑶全天候通行; ⑷按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 5.14 区内各主、次干道及支路均不得设置道路障碍及限制设施。
返回目录
6. 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6.1 本片区是深圳市重要的城市景观区域,片区内的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均应遵循下列原则。 ⑴保护并加强城市公共空间环境。 ⑵与周围环境相呼应,创造舒适安全的居住空间。 ⑶有利于加强城市空间形象的标志性。 6.2 本片区的街道景观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⑴保证街道景观的连续性、协调性。 ⑵根据不同性质的用地控制建筑退后红线距离和建筑高度,形成宜人的空间尺度。为人们提供更多的公共开放空间。 ⑶选择实用且特色鲜明的行道树种,合理搭配街头绿地,形成连续、有个性的街道绿地景观。 ⑷合理布置街道家俱,为人们提供安全、方便、舒适的街道空间。 ⑸街道灯的选择应大方、美观,在满足照度的前提下以不影响居民的休息为原则,为居民提供舒适、温馨的光影空间。 ⑹街道标识应清晰、明确、规范、统一。 6.3 本片区的建筑及环境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⑴建筑物间距应按《深标》的规定进行控制。 ⑵建筑物的高度控制为上限。 ⑶建筑色彩宜宁静、柔和,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⑷建筑风格应与社会的发展同步;与国际潮流接轨;体现时代风尚。 ⑸本片区居住组团内的环境设计应充分体现对人的关怀为设计原则,强调环境设计以人为本。 6.4 本片区内的广告与标识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⑴严格限定商业性广告的设置,商业性广告必须经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报规划国土部门审核才可设置。 ⑵各类型的广告应进行统一规划协调布置。 ⑶标识应清晰、明确、规范;标识物的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⑷广告与标识应进行夜间照明。 6.5 本片区城市景观重点控制道路交叉口节点和城市主要道路及深圳河沿线。 6.6 本片区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⑴沿深南中路可建设超高层建筑,但任何新建改建项目必须严格进行景观设计。 ⑵沿滨河路、红岭南路、上步南路、华强南路可建设高层和小高层建筑。 ⑶沿南园路可建设小高层建筑。 ⑷沿深圳河及街坊内部不宜建设小高层以上建筑。 ⑸道路交叉口节点建筑高度限制可适当放宽。 6.7 本片区景观尺度控制要求: ⑴沿滨河路景观以大尺度为主; ⑵沿深南中路建筑景观以大尺度为主,近地面空间景观以小尺度为主; ⑶沿红岭南路、上步南路、华强南路景观以中尺度为主; ⑷沿南园路景观以中小尺度为主; ⑸街坊内部以小尺度为主。 6.8 严格控制沿深圳河景观,应形成以绿树为主,掩映建筑的格局。 6.9 严格控制红岭南路、上步南路、华强南路南向尽端,形成可直观香港青山的开放视线。 6.10 本片区的公共空间应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
返回目录 附件: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关于该片区法定图则的局部修改申请(增补中…)
|
序号 |
涉及地块 |
来文单位及要求 |
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结果 |
审批时间 |
|
1 |
18-3地块 |
城建集团
申请将商业办公改为商住,容积率适当降低 |
同意用地性质为商业、住宅,容积率4.34。 |
2002年第1次会议 |
|
2 |
06-07地块 |
福田区建设局
申请调整容积率 |
原则上同意改造,建筑面积18440平方米,容积率3.2,建筑覆盖率22%,增加邮电所、居委会、公厕等配套设施。 |
2003年第1次会议 |
|
3 |
21-02地块 |
武警广东省边防总队第六支队
申请用地 |
原则同意,严格控制建设规模(仅限自用)。 |
2005年第2次会议 | 注:目前仅提供文字内容,所附图表未作相应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