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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总则 2 土地利用性质 3 土地开发强度 4 配套设施 5 道路交通 6 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附件: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关于该片区法定图则的局部修改申请(增补中…)
1 总则
1.1 制订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送审稿),总体规划对本片区的功能定位是:“配套设施齐全的大型生活区”。 1.2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北环路以南、侨香路以北、香蜜湖路以西、侨城东路以东的城市建设用地,总用地面积172.82公顷。 1.3 本片区内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1.4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本图则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SZB01-97)确定。 1.5 有关名词解释及其他技术规定详见附件《法定图则统一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注释》是制定的执行法定图则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技术规定。 1.6 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7 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可能在下阶段详细规划设计时略有修改,但必须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1.8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图则,必须符合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规定。 1.9 本图则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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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土地利用性质
2.1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中规定。 2.2 现有土地的利用性质若与本图则规定不符,暂时不须更正,但若对用地的部分或全部进行改造,则该用地新的土地利用性质必须与本图则的规定相符。 2.3 为何障土地利用的灵活性,地块土地利用性质可以在相容性许可的范围内按有关规定进行变更,具体操作详见本图则《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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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土地开发强度
3.1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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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配套设施 4.1 本片区内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 4.2 本片区内配套设施设置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其中,必须单独占地的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有:区级文化中心1座,位于16-2地块;小型运动场1处,位于19-1地块;游泳池1处,位于16-2地块;中学2座,位于08-2、18-1地块;小学3座,位于10-1、19-2、25-1地块;幼托4座,位于07-1、13-1、21-1、25-3地块;综合市场1座,位于27-2地块;肉菜市场3座,位于11-1、21-5、27-2地块;医院1座,位于04-2地块;派出所、消防站各一所,位于13-2地块;邮电支局一座,位于24-1地块;区域汽化站一处,位于03-1地块;煤气瓶装站一座,位于28-1地块;水泵房一座,位于17-3地块。配套设施设置详见本文本“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表4.2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 序号 |
类别 |
项目 |
数量 |
所在地块号 |
| 现状 |
规划增加 |
| 1 |
教育 |
幼托 |
1 |
3 |
07-1、13-1、21-1、25-3 |
| 小学 |
|
3 |
10-1、19-2、25-1 |
| 中学 |
|
2 |
08-2、18-1 |
| 2 |
医疗卫生 |
区级医院 |
|
1 |
04-2 |
|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
|
2 |
12-1、27-2 |
| 3 |
文娱体育 |
区级文化中心 |
|
1 |
16-2 |
| 文化活动站 |
|
2 |
16-2、27-1 |
| 老年人活动站 |
|
2 |
16-2、27-1 |
| 小型运动场地 |
|
1 |
19-1 |
| 游泳池 |
|
1 |
16-2 |
| 影剧院 |
|
1 |
16-2 |
| 网球体育中心 |
|
1 |
28-3 |
| 区级图书馆 |
|
1 |
16-2 |
| 4 |
行政管理 |
居民委员会 |
|
9 |
06-2、12-1、14-1、21-6、24-1、25-2、26-1、27-2、28-2 |
| 社区管理机构 |
|
2 |
14-1、25-2 |
| 社会服务中心 |
|
1 |
12-1 |
| 街道办事处 |
|
1 |
15-1 |
| 工商税务所 |
|
1 |
15-2 |
| 5 |
公安消防设施 |
派出所 |
|
1 |
13-2 |
| 消防站 |
|
1 |
13-2 |
| 民事法庭 |
|
1 |
15-1 |
| 6 |
邮电 |
邮电支局 |
|
1 |
24-1 |
| 邮电所 |
|
1 |
25-2 |
| 7 |
商业 |
综合市场 |
|
1 |
27-2 |
| 肉菜市场 |
|
3 |
11-1、21-5、27-2 |
| 书店及报刊门市部 |
|
2 |
16-2、25-2 |
| 8 |
道路交通 |
社会停车场 |
|
8 |
01-1、04-2、09-2、12-2、19-1、21-7、23-1、26-1 |
| 加油站 |
1 |
1 |
05-1、26-3 |
| 9 |
给水 |
加压泵站 |
|
1 |
17-3 |
| 10 |
燃气 |
区域气化站 |
|
1 |
03-1 |
| 瓶装气供应站 |
1 |
|
28-1 |
| 11 |
环卫 |
公共厕所 |
|
4 |
01-1、09-2、19-1、27-3 |
| 垃圾收集站 |
|
8 |
05-1、08-1、11-2、14-1、19-2、22-1、25-2、28-3 |
4.3 本图则规定的配套设施是为本片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 4.4 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应的防护、环卫等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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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道路交通
5.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出入口为侨香路、侨城东路、香蜜湖路、北环路,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道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5.2 本片区道路网采用方格网状道路系统,道路分四个等级: 城市快速路:北环路,为双向八车道;广深高速公路,为双向六车道; 城市主干路:侨香路,为双向六车道; 城市次干路:侨城东路,为双向六车道;深华路、安兴路、友邻路,为双向四车道; 城市支路:为各地块通行与出入的主要道路,为双向或单向三车道。 5.3 禁止在商业零售街道设置机动车出入口;不宜在行人集中与优先地区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5.4 本片区的机动车位配置标准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10.6中的“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标准”执行。 5.5 居住建筑和公寓不宜设地面停车场。 5.6 中央绿带及社区公园下应设地下公共停车库。 5.7 所有停车场库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停车位,专位专用。 5.8 本片区地面公共交通场站为停靠站;区内公交服务线路为穿越本区公交。 5.9 本片区内规划加油站两处,位于05-1、26-3地块;公共停车场(库)八处,位于01-1、04-2、09-2、12-2、19-1、21-7、23-1、26-1地块。 5.10 鼓励由所在位置的开商建设街坊内人行通道,应满足以下要求: (1)醒目,行人可直这穿; (2)每日通行时间至少为6:00-22:00; (3)最小宽度为54米,在可能的条件下应保证6米的净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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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6.1 本片区是深圳市临近中心地带重要的城市生活性区域,本片区内的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均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有利于环境的舒适和安全;并与周围环境互相呼应,相得益彰; (2)有利于加强城市空间形象的标志性。 6.2 本片区内的街道景观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保证建筑间连续性和协调性,强调体现片区街道景观,并尽可能地从红线退让以提供更多的公共性开放空间。 (2)街道照明应选用具有自然色彩的光源,人行道和公共绿地的照明宜选用色彩相对柔和的光源;不同场所的灯管高度应有相应的规定。 (3)16-2、20-1地块为本片区的核心地带,其建筑设计和外部空间必须强调公共特征,同时要提供一定的室外公众休憩地带。 6.3 本片区内的建筑及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公共建筑对外主入口必须考虑设置为残疾人服务的无障碍通道; (2)建筑物外墙所采用的材料不得产生给行人及司机带来不适或威胁其安全的光反射; (3)建筑物外墙不宜大面积地使用明亮耀眼的颜色,宜选用柔和中性的色彩;但可以使用一定程序的色彩对比来突出建筑物的门窗、入口、节点等; (4)建筑泛光照明不应直接射入其他建筑窗内;公共建筑顶部照明应按照夜间远处眺望的要求设计; (5)建筑物顶部的设计应与建筑的整体设计及城市空间环境相协调,全部设备应隐蔽。 6.4 本片区内的广告与建筑标识物的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1)统一规划,避免影响建筑物及公共环境的景观效果; (2)提供使用街景特色更加突出,使用效率更高的标识物; (3)考虑居住环境的舒适性的公共空间的视觉质量; (4)保证行人和机动车驾驶者的安全。 6.5 除侨香路、侨城东路、香蜜湖路外的街道两侧的临街建筑高度与道路宽度之比宜为1:1-1.5:1;凡在上述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有超出规定的临街建筑高度者,超出部分应平均退进8米(满足此条件时,局部退进距离可减少2米,但任何退进距离均不应小于6米)。 6.6 侨香路以南的农科中心地段及竹子林的规划设计必须考虑与本片区路网及城市设计衔接。 6.7 本片区内的公共空间必须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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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关于该片区法定图则的局部修改申请(增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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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涉及地块 |
来文单位及要求 |
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结果 |
审批时间 |
|
1 |
22-7
地块 |
申请变更用地性质提高容积率 |
同意将用地功能由办公改为住宅,并将容积率由4.0提高到4.5。 |
2001年第2次会议 |
|
2 |
27-04
地块 |
重新研究该地块的用地功能 |
同意将该地块调整为市政配套用地。 |
2001年第10次会议 |
|
3 |
24-4
地块 |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驻深办:要求增加1800平方米住宅 |
因特殊功能需要,同意增加适量面积作为补偿 |
2002年第2次会议 |
|
4 |
18-01
地块 |
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天然气利用工程安托山门站站址选择 |
同意,三站合一按方案二布置在绿化隔离带,原规划的教育发展备用地调整为绿化用地。但应进一步核实该片区所需的配套教育用地是否满足需求。 |
2004年第1次会议 |
|
5 |
25、26、27、28地块 |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合并规划地块,调整规划性质和容积率 |
有关规划调整已经市政府办公会研究同意,为保证经济适用房设定的容量及地块的完整,建议抢险中心另行选址,具体选址意见将在《深圳市安托山片区用地调整规划》中落实。对因提高开发强度造成的负面影响,将通过规划设计、交通研究等技术手段尽量避免。 |
2006年第1次会议 |
|
6 |
18-1地块 |
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地块内部分用地用途变为供燃气用地。 |
建议该用地调整至西侧地块,以保证规划公共绿地的完整。 |
2006年第2次会议 |
|
7 |
02-01地块 |
市规划局:1.申请用地功能调整为交通设施用地。2.根据深云村、深康村道路选线方案调整图则路网。 |
同意规划调整,在后续设计中,尽可能利用该地区的空间,考虑车场设置上盖物业。 |
2007年第1次会议 |
|
8 |
规划道路 |
市住宅工程管理站:将安托山七路宽度由25米拓宽到30米,对道路断面进行微调。 |
同意。 |
2007年第1次会议 |
|
9 |
16-1地块 |
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局:申请容积率提高至2.63。 |
同意。 |
2007年第1次会议 | 注:目前仅提供文字内容,所附图表未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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