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2 现有土地的利用性质若与本图则规定不符,暂时不须更正,但若对用地的部分或全部进行改造,则该用地新的土地利用性质必须与本图则的规定相符。 2.3 为保障土地利用的灵活性,地块土地利用性质可以在相容性许可的范围内按有关规定进行变更,具体操作详见本图则“图表”。
返回目录
3 土地开发强度 3.1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返回目录
4 配套设施 4.1 本片区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 4.2 本片区内配套设施设置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其中,中学、小学、幼托、医院、邮电支局、综 合市场、公交枢纽站、变电站、电话机楼必须单独占地。(表4.2)
表4.2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 序号 |
类 别 |
项 目 |
数 量 |
所 在 地 块 号 |
| 现状 |
规划 增加 |
| 1 |
教育 |
幼托 |
5 |
23 |
2-1-1,2-2-2,2-5-3,2-6-2,2-6-4,2-7-4, 3-1-1,3-3-2,3-3-3,3-4-1,3-4-2,4-4-4,4-4-6, 4-5-1,4-6-1,5-3-3,5-4-1, 5-6-2,5-8-1,5-12-3,6-1-1,6-4-1,7-4-3, 7-5-3,8-2-1,8-4-1,8-5-5, 8-7-2 |
| 小学 |
1 |
6 |
2-5-3,3-2-4,3-5-2,4-5-2,5-12-6,7-3-3, 8-4-4 |
| 中学 |
1 |
3 |
2-8-3,3-2-1,3-6-2,8-4-2 |
| 2 |
医疗 卫生 |
医院 |
1 |
1 |
3-6-4,5-13-1 |
|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
2 |
5 |
5-3-2,5-7-1,5-13-4,6-4-1 7-5-4,8-5-3 |
| 3 |
文娱 体育 |
文化活动站 |
3 |
12 |
2-2-2,2-3-1,2-4-3,2-6-1,2-8-2,3-4-5, 4-5-1,5-3-3,5-6-2,5-10-1 5-12-3,5-13-4,8-5-3,8-5-5,8-14-1 |
| 老年人活动站 |
0 |
3 |
2-2-2,8-5-3,8-8-2 |
| 体育活动场地 |
0 |
2 |
3-1-1,3-5-3 |
| 4 |
行政 管理 |
居委会 |
2 |
2 |
1-3-4,5-3-3,5-12-3,8-2-1 |
| 5 |
邮电 |
邮电支局 |
1 |
2 |
2-8-6,3-4-2,8-2-1 |
| 6 |
商业 |
综合市场 |
1 |
0 |
1-5-1 |
| 肉菜市场 |
2 |
5 |
2-4-2,2-6-3,3-4-3,5-3-3,5-13-4 8-5-3,8-11-4 |
| 7 |
环境 卫生 |
公共厕所 |
2 |
5 |
1-3-2,5-3-3,7-5-3 |
| 垃圾收集站 |
1 |
4 |
1-3-2,4-5-3,5-3-3,5-10-1,7-5-4 |
| 8 |
道路 交通 |
社会公共停车场库 |
3 |
19 |
1-2-4,1-4-1,1-4-2,1-4-4,2-1-4,2-2-3, 2-7-4,2-8-2,3-2-5,3-4-1,3-5-1,4-1-3, 5-3-1,5-5-6,6-1-1, 6-4-2,7-7-3,7-11-5,8-3-1,8-5-2, 8-11-3,8-14-1 |
| 公交枢纽站 |
3 |
4 |
1-1-3,1-5-1,2-1-3,3-4-4,5-5-7,7-3-2, 8-12-1 |
| 9 |
电力 |
变电站 |
1 |
2 |
4-1-4,7-11-4,7-11-6 |
| 10 |
电信 |
电话机楼 |
1 |
0 |
7-7-1 |
4.3 本图则规定的配套设施是为本片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
返回目录
5 道路交通 5.1 本片区用地相对独立,与外部交通的联系主要靠北环路上的三处交叉口,由东向西分别是皇岗立交、彩田立交和新洲立交。片区内各街访出入口及内部支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5.2 本片区内道路网采用方格网状道路系统,区内主干道由三横六纵组成。 三横由北向南有: 梅林路、梅华路和北环路辅路,梅林路和梅华路道路红线宽度为25米,机动车道宽15米。两侧各控制 10米的道路绿带,北环路北辅路红线宽度为15米。 六纵由东向西有: 3号(凯丰)路、4号(中康)路至8号路,道路红线宽度为25米,机动车道宽15米。其中3号(凯丰)路、4号(中康)路、5号(梅村)路和6号(梅秀)路四条南北向道路,两侧预留5米宽绿化带。 5.3 各地块机动车出入口应设置在城市支路上,禁止在商业零售街道设置机动车出入口;不宜在行人集中与优先地区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5.4 本片区的机动车位配置标准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10.6中的“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标准”执行。 5.5 居住建筑和公寓不宜设地面停车场。 5.6 所有停车场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停车位,专位专用。 5.7 鼓励由所在位置的开发商建设街访内人行通道,应满足以下要求: (1)醒目:行人可直穿; (2)每日通行时间至少为6:00-22:00 (3)最小宽度为5米,在可能的条件下应保证6米的净宽。 5.8 除本图则指定外,可以考虑在以下情况下设置地下人行通道: (1)能极大地改善步行的安全性与便捷性; (2)在可能影响街道景观的地段; (3)与地下市政管网不发生矛盾。 5.9 地下人行通道的设置应满足: (1)出入口应直接与街道的人流集中集散处相连(不应占用人行空间); (2)最小净宽度不小于5米; (3)全天候通行。
返回目录
6 城市设计要求及其它有关规定 6.1 本片区是深圳市重要的城市门户形象的标志性区域,本片区内的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均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有利于强化城市门户地区的标志性; (2)有利于强化城市公共空间的系统性和形态特色; (3)有利于环境的舒适和安全;并与周围环境互相呼应,相得益彰; (4)北边临山地块应降低建筑密度,保持视线的通透。 6.2 本片区内的街道景观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梅林路、梅华路应保证建筑间的连续性和协调性,强调体现城市街墙景观,并尽可能地从红线退让提供更多的公共开放空间。 (2)街道照明应选用具有自然色彩的光源,人行道和公共绿地的照明宜选用色彩相对柔和的光源;不同场所的灯管高度应有相应的规定。 6.3 本片区内的建筑及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公共建筑对外主入口必须考虑设置为残疾人服务的无障碍通道; (2)建筑物外墙所采用的材料不得产生给行人及司机带来不适或威胁其安全的光反射; (3)建筑物外墙不宜大面积地使用明亮耀眼的颜色,宜选用柔和中性的色彩;但可以使用一定程度的色彩对比来突出建筑物的门窗、入口、节点等; (4)建筑泛光照明不应直接射入其他建筑窗内;公共建筑顶部照明应按照夜间远处眺望的要求设计; (5)建筑物顶部的设计应与建筑的整体设计及城市空间环境相协调,全部设备应隐蔽。 6.4 本片区内的广告与建筑标识物的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1)统一规划,避免影响建筑物及公共环境的景观效果; (2)提供使街景特色更加突出,使用效率更高的标识物; (3)考虑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和公共空间的视觉质量; (4)保证行人和机动车驾驶者的安全。 6.5 本片区内的公共空间必须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 6.6 本片区内组团隔离带可以与农业用地及城市绿地(营业性项目或人员较集中项目除外)结合安排,严禁其它城市建设行为侵蚀组团隔离带用地,对于隔离带内现有项目应严格控制发展,并有计划地逐步迁出。 6.7 除梅林路、梅华路外的其他街道两侧的临街建筑高度与道路宽度之比宜为1:1-1.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