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06-02&01号片区[梅林地区]法定图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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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2 土地利用性质
3土地开发强度
4 配套设施
5道路交通
6城市设计要求及其它有关规定
附件: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关于该片区法定图则的局部修改申请(增补中…)
 
1  总则
    1.1  制订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送审稿),其对本片区的功能定位是:以居住、商业、办公为主、同时保留部分重点工业的城市综合区。
    1.2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北面以二线巡逻道为界,南面以北环路为界,东面以自然山体为界,西面以梅林变电站高压走廊为界的城市用地,总用地面积530.13公顷。按性质和功能将本片区划分为四部分,其中,规划“西片区”是指本片区梅林路以南,梅秀路以西的部分。规划“西北片区”是指本片区梅林路以北,梅秀路以西的部分。规划“中片区”是指本片区梅秀路以东、中康路以西的部分。规划“东片区”是指本片区中康路以东的部分。
    1.3  本片区内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1.4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本图则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SZB01-97)确定。
    1.5  有关名词解释及其他技术规定详见附件《法定图则统一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注释》是制定和执行法定图则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技术规定。
    1.6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7  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可能在下阶段详细设计时略有修改,但须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1.8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
    1.9  本图则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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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土地利用性质
    2.1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


东区


中区


西区


西北区

    2.2  现有土地的利用性质若与本图则规定不符,暂时不须更正,但若对用地的部分或全部进行改造,则该用地新的土地利用性质必须与本图则的规定相符。
    2.3  为保障土地利用的灵活性,地块土地利用性质可以在相容性许可的范围内按有关规定进行变更,具体操作详见本图则“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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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土地开发强度
    3.1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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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配套设施
    4.1  本片区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
    4.2  本片区内配套设施设置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其中,中学、小学、幼托、医院、邮电支局、综
合市场、公交枢纽站、变电站、电话机楼必须单独占地。(表4.2)

表4.2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序号 类  别 项  目 数   量 所 在 地 块 号
现状 规划
增加
1 教育 幼托 5 23

2-1-1,2-2-2,2-5-3,2-6-2,2-6-4,2-7-4,
3-1-1,3-3-2,3-3-3,3-4-1,3-4-2,4-4-4,4-4-6,
4-5-1,4-6-1,5-3-3,5-4-1,
5-6-2,5-8-1,5-12-3,6-1-1,6-4-1,7-4-3,
7-5-3,8-2-1,8-4-1,8-5-5,
8-7-2

小学 1 6 2-5-3,3-2-4,3-5-2,4-5-2,5-12-6,7-3-3,
8-4-4
中学 1 3 2-8-3,3-2-1,3-6-2,8-4-2
2 医疗
卫生
医院 1 1 3-6-4,5-13-1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2 5 5-3-2,5-7-1,5-13-4,6-4-1
7-5-4,8-5-3
3 文娱
体育
文化活动站 3 12 2-2-2,2-3-1,2-4-3,2-6-1,2-8-2,3-4-5,
4-5-1,5-3-3,5-6-2,5-10-1
5-12-3,5-13-4,8-5-3,8-5-5,8-14-1
老年人活动站 0 3 2-2-2,8-5-3,8-8-2
体育活动场地 0 2 3-1-1,3-5-3
4 行政
管理
居委会 2 2 1-3-4,5-3-3,5-12-3,8-2-1
5 邮电 邮电支局 1 2 2-8-6,3-4-2,8-2-1
6 商业 综合市场 1 0 1-5-1
肉菜市场 2 5 2-4-2,2-6-3,3-4-3,5-3-3,5-13-4
8-5-3,8-11-4
7 环境
卫生
公共厕所 2 5 1-3-2,5-3-3,7-5-3
垃圾收集站 1 4 1-3-2,4-5-3,5-3-3,5-10-1,7-5-4
8 道路
交通
社会公共停车场库 3 19 1-2-4,1-4-1,1-4-2,1-4-4,2-1-4,2-2-3,
2-7-4,2-8-2,3-2-5,3-4-1,3-5-1,4-1-3,
5-3-1,5-5-6,6-1-1,
6-4-2,7-7-3,7-11-5,8-3-1,8-5-2,
8-11-3,8-14-1
公交枢纽站 3 4 1-1-3,1-5-1,2-1-3,3-4-4,5-5-7,7-3-2,
8-12-1
9 电力 变电站 1 2 4-1-4,7-11-4,7-11-6
10 电信 电话机楼 1 0 7-7-1

    4.3  本图则规定的配套设施是为本片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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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道路交通
    5.1  本片区用地相对独立,与外部交通的联系主要靠北环路上的三处交叉口,由东向西分别是皇岗立交、彩田立交和新洲立交。片区内各街访出入口及内部支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5.2  本片区内道路网采用方格网状道路系统,区内主干道由三横六纵组成。
     三横由北向南有:
     梅林路、梅华路和北环路辅路,梅林路和梅华路道路红线宽度为25米,机动车道宽15米。两侧各控制 10米的道路绿带,北环路北辅路红线宽度为15米。
     六纵由东向西有:
     3号(凯丰)路、4号(中康)路至8号路,道路红线宽度为25米,机动车道宽15米。其中3号(凯丰)路、4号(中康)路、5号(梅村)路和6号(梅秀)路四条南北向道路,两侧预留5米宽绿化带。
    5.3  各地块机动车出入口应设置在城市支路上,禁止在商业零售街道设置机动车出入口;不宜在行人集中与优先地区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5.4  本片区的机动车位配置标准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10.6中的“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标准”执行。
    5.5  居住建筑和公寓不宜设地面停车场。
    5.6  所有停车场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停车位,专位专用。
    5.7  鼓励由所在位置的开发商建设街访内人行通道,应满足以下要求:
    (1)醒目:行人可直穿;
    (2)每日通行时间至少为6:00-22:00
    (3)最小宽度为5米,在可能的条件下应保证6米的净宽。
    5.8  除本图则指定外,可以考虑在以下情况下设置地下人行通道:
    (1)能极大地改善步行的安全性与便捷性;
    (2)在可能影响街道景观的地段;
    (3)与地下市政管网不发生矛盾。
    5.9  地下人行通道的设置应满足:
    (1)出入口应直接与街道的人流集中集散处相连(不应占用人行空间);
    (2)最小净宽度不小于5米;
    (3)全天候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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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城市设计要求及其它有关规定
    6.1  本片区是深圳市重要的城市门户形象的标志性区域,本片区内的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均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有利于强化城市门户地区的标志性;
    (2)有利于强化城市公共空间的系统性和形态特色;
    (3)有利于环境的舒适和安全;并与周围环境互相呼应,相得益彰;
    (4)北边临山地块应降低建筑密度,保持视线的通透。
    6.2  本片区内的街道景观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梅林路、梅华路应保证建筑间的连续性和协调性,强调体现城市街墙景观,并尽可能地从红线退让提供更多的公共开放空间。
    (2)街道照明应选用具有自然色彩的光源,人行道和公共绿地的照明宜选用色彩相对柔和的光源;不同场所的灯管高度应有相应的规定。
    6.3  本片区内的建筑及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公共建筑对外主入口必须考虑设置为残疾人服务的无障碍通道;
    (2)建筑物外墙所采用的材料不得产生给行人及司机带来不适或威胁其安全的光反射;
    (3)建筑物外墙不宜大面积地使用明亮耀眼的颜色,宜选用柔和中性的色彩;但可以使用一定程度的色彩对比来突出建筑物的门窗、入口、节点等;
    (4)建筑泛光照明不应直接射入其他建筑窗内;公共建筑顶部照明应按照夜间远处眺望的要求设计;
    (5)建筑物顶部的设计应与建筑的整体设计及城市空间环境相协调,全部设备应隐蔽。
    6.4  本片区内的广告与建筑标识物的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1)统一规划,避免影响建筑物及公共环境的景观效果;
    (2)提供使街景特色更加突出,使用效率更高的标识物;
    (3)考虑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和公共空间的视觉质量;
    (4)保证行人和机动车驾驶者的安全。
    6.5  本片区内的公共空间必须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
    6.6  本片区内组团隔离带可以与农业用地及城市绿地(营业性项目或人员较集中项目除外)结合安排,严禁其它城市建设行为侵蚀组团隔离带用地,对于隔离带内现有项目应严格控制发展,并有计划地逐步迁出。
    6.7  除梅林路、梅华路外的其他街道两侧的临街建筑高度与道路宽度之比宜为1:1-1.5:1。

 

    附件: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关于该片区法定图则的局部修改申请(增补中…)

序号
涉及地块
来文单位及要求
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结果
审批时间
1
7-6-2
地块
深圳美视电力工业有限公司
申请建职工宿舍并增加建筑面积
同意将综合楼改建为职工宿舍。
2001年第10次会议
2
8-3-2
地块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申请增加建筑面积
同意落实市政道路改造用地后,再按总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调整。
2002年第1次会议
3
4-4-2
地块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申请修建梅林10号路的拆迁补偿用地
同意在4-4-2地块东侧的E类用地中解决10号路的拆迁赔偿用地,建议在不破坏荔枝林的前提下,适当增加用地面积,降低容积率,并对该处用地作统一规划,明确整个用地的用地性质。
2002年第2次会议
4
6-3-2
地块
深圳福田投资发展公司
申请调整容积率,由1.8调整为2.89
原则同意该项申请,但须在本用地内解决配套停车问题,停车位按标准核定。
2003年第2次会议
5
1-1-1
地块及西侧支路
市东江水源工程管理处
申请调整规划功能及道路走线
所申请用地为供水配套设施,考虑周边没有更合适的用地,同意在此安排。
2004年第1次会议
6
7-6-2
地块
深圳美视电子公司
申请改变建筑功能。
同意,但二年内不得对该地块再提出功能修改申请。
2005年第2次会议
7
3-2-2
3-2-3
3-2-4
3-2-5
地块
深圳市土地投资开发中心
申请调整用地功能
1、同意申请,考虑法定图则要求的配套设施已完成,只是位置不符,在规定的位置已没有必要再建设小学,且拟建的是政府安置用房。
2、可考虑增设梅林公园西入口(步行)。
3、政府安居房项目可考虑适当增加密度,降低标准。
2005年第2次会议

     注:目前仅提供文字内容,所附图表未作相应调整。

     免责申明提示:本片区法定图则图表系首次批准公布的内容,未反映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局部修改申请的相关内容。局部修改申请的有关文字资料见文本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