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 1 总则 2 土地利用性质 3 土地开发强度 4 配套设施 5 道路交通 6 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附件: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关于该片区法定图则的局部修改申请(增补中…)
1 总则
1.1 制订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送审稿),其对本片区 的功能定位是:居住区。 1.2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笋岗路、红岭路、红荔路和上步中路所围合的城市用地,总用地面积58公顷。 1.3 本片区内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1.4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本图则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SZB01-97)确定。 1.5 有关名词解释及其他技术规定详见附件《法定图则统一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注释》是制定的执行法定图则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技术规定。 1.6 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7 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可能在下阶段详细规划设计时略有修改,但必须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1.8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图则,必须符合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规定。 1.9 本图则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返回目录
2 土地利用性质
2.1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中规定。 2.2 现有土地的利用性质若与本图则规定不符,暂时不须更正,但若对用地的部分或全部进行改造,则该用地新的土地利用性质必须与本图则的规定相符。 2.3 为何障土地利用的灵活性,地块土地利用性质可以在相容性许可的范围内按有关规定进行变更,具体操作详见本图则《图表》。
返回目录
3 土地开发强度
3.1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返回目录
4 配套设施 4.1 本片区内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 4.2 本片区内配套设施设置详见本文本“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表4.2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 序号 |
类别 |
项目 |
数量 |
所在地块号 |
备注 |
| 现状 |
规划增加 |
| 1 |
教育设施 |
幼托 |
5 |
5 |
01-07-1、01-06-2、02-04-2、03-05-1、04-01-3 |
独立占地 |
| 小学 |
3 |
3 |
01-08、02-02-2、03-03-3 |
独立占地 |
| 中学 |
1 |
1 |
04-03-1 |
独立占地 |
| 2 |
医疗卫生设施 |
医院 |
1 |
|
01-05-2 |
市属计生中心 |
|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
1 |
1 |
03-04 |
|
| 3 |
文娱体育设施 |
文化活动站 |
1 |
2 |
01-07-2、04-01-3 |
可附设 |
| 老年人活动站 |
|
2 |
01-07-2、04-01-3 |
|
| 游泳池 |
1 |
1 |
01-07-2 |
|
| 4 |
行政管理 |
居民委员会 |
5 |
5 |
01-06-2、01-04-2、02-02-1、02-04-3、03-02-1、04-04 |
可附设 |
| 街道办事处 |
1 |
1 |
01-05-2 |
可附设 |
| 5 |
邮电设施 |
邮电支局 |
1 |
1 |
03-02-2 |
独立占地 |
| 邮电所 |
1 |
1 |
02-04-4 |
可附设 |
| 6 |
商业设施 |
综合市场 |
2 |
2 |
01-06-2、02-03-1 |
|
| 肉菜市场 |
1 |
1 |
02-03-1 |
独立占地 |
4.3 本图则规定的配套设施是为本片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 4.4 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应的防护、环卫等规范的要求。
返回目录
5 道路交通
5.1 本片区在笋岗西路、红岭路、红荔路、上步中路上的主要出入口分别为园岭中路、园岭入街、园岭东路、园路四街。 5.2 笋岗路、红岭路、红荔路、上步中路不宜增设机动车出入口,如必须设置,应执行右进右出的交通管制。 5.3 笋岗路、红岭路、红荔路、上步中路相互交叉路口,沿路缘线转角切点位置向主干道方向延伸100米范围严禁开设机动车左转方向出入口,右转出入口的位置距交叉口路缘线转角切点必须大于20米,并报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5.4 本片区以东西向的园岭四街、园岭八街和南北向的园岭中路和园岭东路垂直相交形成“十”字形路网,构成本片区主要路网骨架。 5.6 本片区的路网分两级。小区路为东西向的园岭四街、园岭八街,南北向的园岭中路、园岭东路、园岭三街,道路红线宽度为15米;其余道路均为组团路,道路红线宽度为7米 5.7 各地块、各类建筑配建停车场规模应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第10.6.3条“配建停车场”的规定。 5.8 已建成区停车位不够的,停车场可考虑建在区内绿化用地下面,但不能减少绿化用地面积。地下停车空间所占面积不应超过其上面绿地面积的60%。 5.9 所有停车场应为残废人提供不少于总数1.5%的停车位,专位专用。
返回目录
6 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6.1 本片区是深圳市重要的城市景观区域,片区内的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均应遵循下列原则。 (1)保护并加强城市公共空间环境。 (2)与周围环境相呼应,创造舒适安全的居住空间。 (3)有利于加强城市空间形象的标志性。 6.2 本片区内的街道景观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保证街道景的连续性、协调性 (2)根据不同性质的用地控制建筑退后红线距离和建筑高度,形成宜人的空间尺度。为人们提供更多的公共开放空间。 (3)选择实用且特色鲜明的行道树种,合理搭配街头绿地,形成连续、有个性的街道绿地景观。 (4)合理布置街道家俱,为人们提供安全、方便、舒适的街道空间。 (5)街道灯的选择应美观、大方,在满足照度的前提下,以不影响居民的休息为原则,为居民提供舒适、温馨的光影空间。 (6)街道标识应清晰、明确、规范、统一。 6.3 本片区内的建筑及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建筑物间距应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规定进行控制。 (2)建筑物的高度控制为上限。 (3)建筑色彩宜宁静、柔和,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4)建筑风格应与社会的发展同步;与国际潮流接轨;体现时代风尚。 (5)本片区居住组团内的环境设计应充分体现对人的关怀为设计原则,强调环境设计以人为本。 6.4 本片区内的广告与建筑标识物的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1)严格限定商业性广告的位置、规模,商业性广告必须经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报规划国土部门审核才可设置。 (2)各类型广告应进行统一规划协调布置。 (3)标识应清晰、明确、规范;标识物的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4)广告与标识应进行夜间照明。 6.5 本片区内的公共空间必须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
返回目录
附件: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关于该片区法定图则的局部修改申请(增补中…)
|
序号 |
涉及地块 |
来文单位及要求 |
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结果 |
审批时间 |
|
1 |
04-01-02
地块 |
深圳沧澜实业有限公司:调整容积率 |
同意维持商住功能,容积率控制在1.9。 |
2001年第10次会议 |
|
2 |
04-01-2地块 |
深圳市规划局
要求用地功能调整为幼儿园用地或其它公共配套设施用地 |
同意。 |
2006年第2次会议 | 注:目前仅提供文字内容,所附图表未作相应调整。
免责申明提示:本片区法定图则图表系首次批准公布的内容,未反映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局部修改申请的相关内容。局部修改申请的有关文字资料见文本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