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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总 则 2.土地利用性质 3.土地开发强度 4.配套设施 5.道路交通 6.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1.总则
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吉祥中路以东,龙平西路以南、龙城大道以西、深惠路 以北的城市用地,总用地面积281.68公顷。 1.2 制订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深圳市龙岗次区域规划》与《龙岗中心城中心区分区计划大纲》,其对片区的功能定位是:龙岗中心城最重要部分和核心区,龙岗区行政、文化科技和商业贸易中心。 1.3 本片区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1.4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本图则中特别注明者除外)依据《深圳市规划标准与准则》(SZB01-97)确定。 1.5 有关名词解释及其他技术规定详见附件《法定图则统一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注释》是制定和执行法定图则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技术规定。 1.6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7 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可能在下阶段详细规划设计时略有修改,但须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1.8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 1.9 本图则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实行。即日起,该地区原有的图则(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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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利用性质
2.1 依据本片区的功能定位,确定本片区的主要土地用途为:行政办公、商业、居住及配套。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 2.2 图则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图则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图则规定的用途相符。 2.3 图则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是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补偿。 2.4 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确实的用地红线范围,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2.5 图则对所有地块均规定了三类土地利用性质: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二类是指"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三类是指"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 2.6 本图则所示乡村居住自留用地的权属和用地范围以规划主管部门最终划定的非农用地为准,图则对该类用地只规定用地性质、内部道路及配套设施要求。这类土地若进行改造需进行专题研究并结合有关政策确定规划控制指标。 2.7 图则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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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开发强度 3.1 图则确定本片区的建设规模总量为319.4万平方米,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会对本片区的交通、配套设施等带来影响时,应对图则进行必要的检讨。 3.2 若本图则中表达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总建筑面积将保持一致。 3.3 在图则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特殊情况时,土地开发项目及建设总量应保持不变: (1) 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 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3.4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4.配套设施
4.1 本片区的配套设施包括区级公共设施和为本片区服务的配套公建及市政设施。 4.2 图则中配套设施是依据上层次规划和本片区的人口规模综合确定的,当实际人口规模超过一定限度时,需对此进行检讨。 4.3 本片区内配套设施设置详见"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4.3)。 4.4 本图则规定的配套设施是为本片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 4.5 本片区内有现状梧桐山至龙岗微波通道穿越,其穿越方向及位置详见本图则"图表"。 4.6 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应的防护、环卫等规范要求。 4.7 同一红线地块内的小区级配套公建,其具体位置可局部调整。
表4.3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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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类 别 |
项 目 |
数量 |
所在地块号 |
备 注 |
|
现状 |
规划 |
|
` z1 |
教育
设施 |
托幼 |
9 |
7-3,8-8,8-11 |
4-4,4-7,9-5, 9-13,10-2,10-7 |
独立占地 |
|
小学 |
5 |
8-9 |
4-8,7-4,9-12-2,
10-6 |
独立占地 (3-12地块内的现状小学搬迁;7-4地块现状绿地广场近期保留,远期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配建小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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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 |
2 |
7-6 |
9-12-1 |
独立占地 |
|
2 |
医疗卫
生设施 |
门诊部 |
1 |
|
7-8 |
|
|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
5 |
|
4-4,7-1,8-10,
9-17,10-2 |
|
|
3 |
文娱体
育设施 |
区级文化中心 |
1 |
|
3-6 |
独立占地 |
|
文化活动站 |
5 |
8-10 |
4-4,7-5,9-5,10-5 |
|
|
青少年活动中心 |
1 |
|
3-4 |
|
|
老年人活动站 |
5 |
7-1 |
4-4,8-10,9-5,9-8 |
|
|
体育馆 |
1 |
|
3-6 |
|
|
游泳池 |
2 |
10-2 |
3-6 |
|
|
影剧院 |
1 |
|
3-6 |
|
|
区级图书馆 |
1 |
|
3-3 |
|
|
科技馆 |
1 |
|
3-8 |
独立占地 |
|
展览馆 |
1 |
|
3-9 |
独立占地 |
|
博物馆 |
1 |
|
3-9 |
独立占地 |
|
档案馆 |
1 |
|
3-10 |
独立占地 |
|
4 |
行政管
理设施 |
居委会 |
8 |
7-2,8-8,8-10, 10-2 |
3-14,4-4,9-5,9-19 |
|
|
社区管理机构 |
|
社区服务中心 |
1 |
|
9-1-1 |
|
|
街道办事处 |
1 |
|
9-1-1 |
|
|
工商所 |
1 |
|
8-4 |
|
|
税务所 |
1 |
|
8-4 |
|
|
5 |
公安消
防设施 |
派出所 |
1 |
|
9-1-3 |
独立占地 |
|
消防站 |
1 |
|
9-1-2 |
独立占地 |
|
6 |
邮电
设施 |
邮电支局 |
1 |
7-10 |
|
独立占地 |
|
邮电所 |
2 |
|
8-1,9-1-1 |
|
|
7 |
商业
设施 |
综合市场 |
1 |
|
5-1 |
|
|
肉菜市场 |
5 |
8-12, |
4-4,7-2,
9-19,10-2 |
|
|
书店及报刊门市部 |
3 |
|
3-6,7-1,9-18 |
|
|
8 |
道路交
通设施 |
公交首末站 |
1 |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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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停车场库 |
8 |
|
3-5,3-6,3-13,3-15,5-6,7-8,9-1-1,9-16,9-22,10-1 |
|
|
9 |
环卫
设施 |
公共厕所 |
8 |
|
3-5,3-9,4-9,5-6,8-4,8-12,
9-1-1,9-19 |
|
|
垃圾收集站 |
7 |
7-7, 8-12 |
3-9,4-4,5-6,7-2, 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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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道路交通
5.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出入口为深惠路、龙城大道、龙平西路、吉祥中路和龙翔路,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支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5.2 本片区内道路采用网状环行道路结构,区内道路分为三个等级: 主干路:深惠路、龙城大道、龙平西路、吉祥中路和龙翔路,红线宽80-120米,双向六车道; 次干路:龙福路、长兴南路、建设路、德政路、清林东路,红线宽50米,双向四车道; 支 路:各街坊及组团内部道路,红线宽12-27米。 5.3 图则确定的地块内部道路,可在下层次详细蓝图编制时进行深化,但需按照法定程序,对法定图则确定的道路进行修改。 5.4 本片区内各支路的设置应尽量减少和城市主干路直接相连,支路和主干道相连时,交叉口限制车辆左行。沿主干路距离城市道路交叉路口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5.5 本片区内各地块主要机动车出入口不允许设置在区内主次干路上;龙城广场两侧道路为限制出入路段,只允许公共性服务车辆及特殊情况下使用。 5.6 本片区的机动车位配置标准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10.6中的"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标准"执行。行政办公区的配建车位根据实际情况的标准要求略为下调。停车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地面、地下及路边停车方式。 5.7 片区内的公共停车场对配建停车场起补充调节作用,组团绿地广场下根据本图则要求设地下公共停车库。 5.8 所有停车场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停车位,专位专用。 5.9 本片区地面公共交通场站分为两级设置:公交首末站及停靠站;公交首末站设于3-5号地块,在干道上应设港湾式停靠站供乘客上下。区内公交服务线路及站点位置根据全区公交规划确定。 5.10 本片区步行交通由商业步行街、绿地广场、景观步行带、二层步行连廊和普通人行道组成。各地块开发建设时应根据本图则要求在空间、交通等方面予以落实。步行系统应按相关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 5.11 区内各主、次干道及支路均不得设置道路障碍及限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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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城市设计 6.1 本片区是龙岗区最重要的城市空间形象的标志性区域,片区内的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均应遵循下列原则: ⑴落实龙岗中心城关于中心区在结构轴线、整体景观环境和景观视廊组织等方面的要求; ⑵保护并加强城市公共空间环境和城市空间形象的标志性。 6.2 空间主轴线是中心区城市空间景观的"龙脉"和标志,位于主轴线上各地块用地和建筑在用地功能、建筑造型、空间布置和灯光照明等方面应附合中轴线构成的总体要求。 6.3 本片区的街道景观设计应遵循下规划原则: ⑴龙翔路南侧的街景立面,以龙城广场为视觉焦点,由低向高逐步向两侧延伸,同时反映出城市广场、文化科技和金融商业各自的风貌特色;龙翔路北侧的商业建筑应在风格、体型和色彩等几方面与现状办公区互相协调。 ⑵龙城大道西侧和深惠路北侧的街景立面应体现出中心区边沿的城市界面和中心区的地位及功能标志。 ⑶吉祥中路东侧和龙平西路南侧的居住建筑应强调其造型的简洁、色彩和风格的协调呼应。 6.4 本片区内的建筑及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⑴建筑后退红线和建筑高度应结合城市道路等级、用地建设强度及城市空间规划要求确定。 ⑵片区内各组团沿城市主次干道一侧的建筑群体在建筑风格、材料及整体色彩上应以组团为单位保持协调统一,并和相邻组团呼应。 ⑶片区各中心组团的标志性建筑,应体现中心组团的功能、特色、地位及在城市干道和空间轴线上的标志和对景点的作用。 ⑷文化中心组团、金融商业和商贸中心组团内各地块建筑应设置开放型的,以公共服务为主的连续性建筑裙楼空间。 6.5 本片区内的灯光照明应遵循下列原则: ⑴中心区轴线照明应体现中轴线空间轮廓,空间和视觉中心及其连续性,轴线两端的对景建筑和构筑物应进行轮廓及立面装饰照明。 ⑵城市道路应尽量保证同类型的路灯高度、造型、布置等的统一和连续,区内龙翔路段应作为中心区主要景观道路进行灯光设计。 ⑶片区内各组团中心和景观绿带是各组团中心空间照明的主要地段,应以园林灯具照明为主,满足人们近距离的观赏要求,突出造型的美观和统一性,并给人以特定的环境认同感。 ⑷片区内龙翔路和龙城广场两侧,龙城大道西侧和深惠路北侧各地块建筑均应进行建筑环境灯光设计,烘托环境气氛,体现各自的功能和风貌特色。 ⑸片区内各中心组团的标志性建筑应根据其不同的位置及功能进行立面装饰照明,形成城市外部空间和各中心组团的引导性亮区。 6.6 本片区内的广告与标识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⑴除商贸金融区外应严格限制商业性广告的设置,商业性广告必须经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报规划国土部门审核才可设置。 ⑵各类型的广告应进行统一规划协调布置。 ⑶标识应清晰、明确、规范;标识物的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⑷广告与标识应进行夜间照明。 6.7 本片区内的公共空间必须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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