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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总则
2. 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
3. 土地利用性质
4. 土地开发强度
5. 配套设施
6. 道路交通
7. 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附件
1 总则

1.1 制订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2003-2005)》、《深圳市东部生态组团规划》(送审稿)、《深圳市大鹏所城保护规划》、《大亚湾核电厂周围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条例》。
1.2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鹏城村地区基本生态线以外和东山片区的部分用地,西边和北边以生态线为界,东至东山山体,南至金水湾度假村(原核电专家村)和大亚湾海边。总用地面积387.06公顷。
1.3 本片区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1.4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本图则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确定。
1.5 有关名词解释及其他技术规定详见附件《法定图则统一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注释》是制定和执行法定图则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技术规定。
1.6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7 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在下阶段详细规划设计时确需略有修改的,须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1.8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修)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
1.9 本图则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之日起实行。从批准之日起,该地区原有的图则(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自动废止。
2 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
2.1 本片区的发展目标是:
建设以展示传统历史文化风貌为主题,具有亚热带滨海城市景观特色的海滨小区。
2.2 本片区的功能定位是:
大鹏所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和人文、生态旅游区;
3 土地利用性质
3.1 大鹏所城地区的规划建设应按照已批准的《深圳市大鹏所城保护规划》严格执行,周边地区的建设要考虑与大鹏所城整体风貌的协调一致。
3.2 本片区位于大亚湾核电站5公里限制发展区内,片区内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大亚湾核电厂周围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条例》中的规定。
3.3 根据本片区的功能定位,确定本片区主要土地用途为:居住、文物保护、商业服务业设施、绿地、非城市建设用地。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
3.4 本片区的土地利用应符合《深圳市大鹏所城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的建设要求。用地主导用途应与文物保护用途相适应,包括文物保护用地、居住用地、配套设施用地、绿地、旅游产业用地、道路及停车场用地等。
3.4.1 保护范围
古城保护范围:原则上沿古城墙向外扩展50米的范围,用地面积44.06公顷。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3.4.2 古城建设控制地带:原则上从古城保护范围界线向外扩展100米的范围,用地面积59.74公顷。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所城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3.5 岸线保护与利用
3.5.1 划定岸线保护区范围包括:自海岸线(指沿海岸黄海高程系0.85米等高线)起,海域至1000米等距线,陆域未建成区一般至500米等距线,陆域建成区则以临海第一条道路为界。
3.5.2 本片区岸线保护区范围:以鹏飞路以南,较场尾路、银滩路以东的区域,面积为46公顷。
3.5.3 本片区岸线为公共岸线,包括生活岸线和旅游岸线,岸线的开发应保证向公众开放,沿岸线布置滨海观光带,除规划确定的用地功能外,禁止修建永久性建筑,仅配置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岸线长2.5公里。
3.6 发展备用地
3.6.1 地块6-09、6-10为发展备用地,用地面积共有5.16公顷。
3.6.2 发展备用地限于与旅游相关的项目开发,禁止作为工业用地或者居住用地开发,其用地性质的调整须经批准。
3.7 图则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补偿。
3.8 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确实的用地红线范围,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3.9 现有土地的利用性质若与本图则规定不符,暂时不须更正,但若对用地的部分或全部进行改造时,则该用地新的土地利用性质必须与本图则的规定相符。
3.10 为保障土地利用的灵活性,地块土地利用性质可以在相容性许可的范围内按有关规定进行变更,具体规定详见本图则“图表”。
3.11 本图则所示乡村居住自留用地的权属和用地范围以规划主管部门最终划定的非农用地为准。
3.12 图则对所有地块均规定了三类土地利用性质: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二类是指“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三类是指“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
3.13 图则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
4 土地开发强度
4.1 图则确定本片区的建设规模总量控制在55-65万平方米,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会对本片区的文物保护、交通、配套设施等带来影响时,应对图则进行必要的检讨。
4.2 沿海岸线地区的规划控制为下层次规划留有余地,使岸线设计更生动。
4.3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4.4 本图则中现状保留的“四类居住用地”(R4)划定为特别管制区。如确需改造,用地性质和开发强度应根据旧村改造政策及具体的专项规划确定。
4.5 已出让的土地,因计算口径原因,可能在本图则中表达的地块用地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不符,而且容积率数值不同,但总建筑面积将保持一致。
4.6 在图则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特殊情况时,土地开发项目及建设总量应保持不变:
(1)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5 配套设施
5.1 本片区的配套设施包括为本片区服务的配套公共设施及市政设施。
5.2 图则中配套设施依据上层次规划和本片区的人口规模综合确定,当实际人口规模超过规划人口一定限度时,应对图则进行必要的检讨。
5.3 本片区内配套设施设置详见“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5.3)。
5.4 本图则规定的配套设施是为本片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
5.5 同一红线地块内的小区级配套公建,其具体位置可局部调整。
5.6 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应的防护、环卫等规范要求。
表5.3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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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设施类别 |
项目名称 |
数量 |
所在地块号 |
|
总量 |
规划增加 |
现状保留 |
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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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教 育 |
托 幼 |
2 |
1 |
10-07 |
5-05 |
|
小 学 |
1 |
|
6-08 |
|
|
|
初 中 |
1 |
|
10-03 |
|
|
|
2 |
医疗卫生 |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
1 |
|
6-04 |
|
|
3 |
文 娱 |
小区文化室 |
1 |
1 |
|
6-04 |
|
老年人活动站 |
1 |
1 |
|
6-04 |
|
|
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
3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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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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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社会福利与保障 |
敬老院 |
1 |
1 |
|
5-08 |
|
5 |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 |
社区居委会 |
1 |
|
6-05 |
|
|
社区服务站 |
1 |
1 |
|
6-04 |
|
|
派出所 |
1 |
|
5-0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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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商 业 |
小区商业设施 |
2 |
2 |
|
2-03、6-04 |
|
7 |
道路交通 |
公交首末站 |
1 |
1 |
|
9-04 |
|
社会停车场库 |
6 |
5 |
10-11 |
7-01、7-12、8-03-4、11-06、11-22 |
|
|
8 |
给水排水 |
给水厂 |
2 |
1 |
1-04 |
1-05 |
|
9 |
电 信 |
电信光交接点 |
1 |
1 |
|
6-05 |
|
有线电视片区机房 |
1 |
1 |
|
6-05 |
|
|
10 |
邮 政 |
邮政支局 |
1 |
1 |
|
5-06 |
|
邮政所 |
2 |
2 |
|
2-03、8-01-3 |
|
|
11 |
燃 气 |
液化石油气
瓶装供应站 |
1 |
1 |
|
4-01 |
|
12 |
环 卫 |
垃圾转运站 |
1 |
1 |
|
4-03 |
|
垃圾收集站 |
6 |
6 |
|
1-02、5-07、7-05、7-14、9-03、11-22 |
|
|
再生资源回收点 |
6 |
6 |
|
1-02、5-07、7-05、7-14、9-03、11-22、 |
|
|
共公厕所 |
15 |
15 |
|
2-03、5-07、6-04、7-05、7-14、8-01-3、8-01-11、8-02-3、8-03-3、9-03、9-04、10-05、11-08、11-21、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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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泵站 |
1 |
1 |
|
4-05 |
|
|
环卫工人作息站 |
1 |
1 |
|
4-03 |
|
|
环卫车辆停车场 |
1 |
1 |
|
4-03 |
|
|
13 |
防灾减灾 |
标准普通消防站 |
1 |
1 |
|
2-07 |
6 道路交通
6.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道路为鹏飞路和银滩路,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支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6.2 本片区内道路以鹏飞路为界形成南北两个相对独立的路网系统,区内道路分为3个等级:
6.2.1 城市干道:鹏飞路、银滩路,红线宽均为40米,双向四车道;鹏飞路为核电应急公路,建设控制宽度120米。
6.2.2 鹏城至葵涌的核电应急公路红线宽为40米,道路宽调整为24米,保留120米控制宽度。
6.2.3 支路:联系本区南北交通的道路,红线宽24米,双向四车道。
6.2.4 小区街坊路:各街坊及组团内部道路,红线宽12-16米。
6.3 限制两侧单位在核电应急公路上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的士及公交车辆均不得在核电应急公路上停靠。
6.4 本片区内各支路的设置应尽量减少和城市干道直接相连,支路和干道相连时,交叉口限制车辆左行。沿干道距离城市道路交叉路口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6.5 大鹏所城保护范围内的道路改造(包括步行街),需保持古城景观风貌特色和历史文脉,所城内的主要街区(正街、南门街、东门街)禁止任何机动车行驶。
6.6 本片区的机动车位配置标准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4)中的“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标准”执行。
6.7 在地块7-01、7-12、8-03-4、10-11、11-06、11-22总共规划6个社会停车场,社会停车场对配建停车场起补充调节作用。
6.8 所有停车场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停车位,专位专用。
6.9 本片区地面公共交通场站分为两级设置:公交首末站及停靠站;公交首末站设于9-04号地块,在干道上应设港湾式停靠站供乘客上下。区内公交服务线路及站点位置根据全区公交规划确定。
6.10 区内各干道、支路及小区街坊路均不得设置道路障碍及限制设施。
6.11 地下人行通道或人行天桥的设置应满足:
(1)出入口应直接与街道的人流集中集散处相连(不应占用人行道空间);
(2)最小净宽度不小于5米;
(3)全天候通行。
7 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7.1 本片区内的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均应遵循下列原则:
1. 保护和利用本片区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
2. 与大鹏所城整体景观风貌相互协调;
3. 以人为本,塑造亲切宜人的人居环境;
4. 大鹏所城内的建设活动应遵循《深圳市大鹏所城保护规划》中的规定。
7.2 本片区内的城市形态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以古城为圆心,形成由内向外、由低到高、逐层递进的空间肌理,新区与古城之间、城市空间与自然空间均保持良好的视觉关系。
2. 建设高度分区
1) 所城保护范围――建筑高度控制在6-8米,1-2层为主。
2) 建设控制地带――建筑高度不大于9米,1-3层为主。
3) Ⅰ级高度控制区――建筑高度不大于12米,不得高于3层。
4) Ⅱ级高度控制区――建筑高度不大于20米,不得高于6层。
7.3 本片区内的公共空间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大鹏所城与大亚湾海边之间的景观通道通过人行步道、广场、小品设施以及建筑底层空间设计,形成一个富有活力和亲切宜人的公共生活空间。
2. 以步行为主要交通方式的内部旅游线路将片区内各公园和景点及其公共服务设施串联为一个旅游系统,并与对外旅游干道相接,形成旅游交通网络。
3. 本片区内的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必须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
4. 滨海公园内的游乐设施宜以小型为主,有大体量构筑物的游乐项目应进行景观评估,以不影响古城景观风貌为原则。
5. 本片区内的公共空间必须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
7.4 本片区内的绿化系统遵循下列原则:
1. 城市公共绿化系统结合居住区和活动规律就近布置,方便居民的休闲和游憩。
2. 干道两侧按规划设置绿化隔离带,与行道树、绿地、设施形成完整的道路绿化。
3. 对规划区内的山体、自然生态用地,结合《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要求予以保护,严禁盲目开发和破坏。对于道路、市政设施建设以及建筑造成的自然山体破坏必须进行植被复原和相关保护措施。
4. 各项规划绿地应严格按照规划“图表”实施建设,禁止任何商业开发行为侵占绿地。
7.5 本片区内的城市景观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 通过对建筑高度的控制,形成具有韵律和节奏、有层次感的城市天际轮廓线。
2. 重点处理鹏飞路和大亚湾海岸线的景观界面,鹏飞路通过建筑风格造型来构筑古城人文景观风貌;大亚湾海岸沿线通过绿化和外部空间组合形成富有韵律的海滨景观风貌。
3. 大鹏所城是名清时期的传统民居,“清砖黛瓦坡屋顶”为其建筑特色,片区内改造和新建建筑的风格都应遵循这一建筑意向,风格统一协调。
4. 建筑体量不宜过大,以大进深小面宽为主,空间尺度与传统民居保持和谐的比例。
5. 建筑色彩应以灰色调为主,避免采用高纯度色相的面饰材料,造成较大的色彩反差。
附件
《大亚湾核电厂周围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条例》摘录
第二条 核电厂周围限制区是指以核反应堆为中心,半径为五千米的限制人口数量机械增加,对新建和扩建项目按本条例加以引导或限制的地区。
第十四条 限制区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迁入常住人口或者进入暂住外来工作人员,但是不得超过限制区发展规划所确定的总控制人数。
第十五条 限制区内禁止设立炼油厂、化工厂、油库、爆炸方法作业的采石场、易燃易爆品仓库等对核电厂安全存在威胁的项目。
第十六条 限制区内鼓励发展养殖业、种植业、旅游业和适合当地发展的第三产业。对鼓励发展的项目,应当给予政策优惠。具体优惠政策由市政府在本条例实施后一年内公布。
第十七条 限制区内允许发展符合限制区发展规划及本条例第十五条禁止以外的非劳动密集型和非重污染型的其他项目。 项目申办人提出申请时,除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提交常规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市环境保护部门对项目的批准文件;
(二)核电厂所在区人民政府对项目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运输石油、液化石油气、爆炸品及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的化学品等可能危及核电厂安全运行的物品的船只,不得在大亚湾西航道行驶。航道管理部门应在航道上设置相应标志。海上海务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本条规定。 前款西航道是指在大亚湾域内位于中央列岛以西,南北走向的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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