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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总 则 2、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 3、土地利用性质 4、土地开发强度 5、配套设施 6、道路交通 7、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附件: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关于该片区法定图则的局部修改申请(增补中…)
1.总则
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爱国路、太宁路、翠竹路、田贝一路和文锦路的围合区域,总用地面积177.59公顷。 1.2 制订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和《深圳市罗湖分区规划  (1998-2010)》。 1.3 本片区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1.4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本图则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SZB01-97)确定。 1.5 有关名词解释及其他技术规定详见附件《法定图则统一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注释》是制定和执行法定图则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技术规定。 1.6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7 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可能在下阶段详细规划、设计时略有修改,但须报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1.8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修)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 1.9 本图则自市规划委员会批准之日起实行。即日起,该地区原有的图则(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自动废止。
返回目录 2.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 2.1 本片区的发展目标是:利用大头岭地区优良的环境及区位优势,结合翠竹公园的建设,创造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环境优美、配套设施齐全的生活居住区。 2.2 本片区的功能定位是:以居住、商贸、公园和公共设施为主要功能的综合性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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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利用性质 3.1 依据本片区的功能定位,确定本片区的主要土地用途为:居住、公园、商业服务和公共配套等。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 3.2 图则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与图则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图则规定的用途相符。 3.3 图则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补偿。 3.4 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确实的用地红线范围,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3.5 图则对所有地块均规定了三类土地利用性质: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二类是指“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三类是指“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 3.6 图则中1-12地块现状卷烟厂用地搬迁后的土地利用性质应结合翠竹公园的北入口规划为公园、文化、体育、市政设施及停车场地。具体项目位置及地块划分根据该地块的改造详细规划确定。 3.7 图则中1-24-1、1-24-2、1-25-1、1-25-2地块现状水库新村用地,属于改造政策不明朗的新旧村地区,划定为特别管制区,主要用途为居住用地;近期应严格控制,待条件成熟时通过旧村改造详细蓝图达到改善环境、完善配套设施的目的。 3.8 图则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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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土地开发强度 4.1 图则确定本片区的建设规模总量为245.0万平方米,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会对本片区的交通、配套设施等带来影响时,应对图则进行必要的检讨。 4.2 若本图则中表达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总建筑面积将保持一致。 4.3 在图则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特殊情况时,土地开发项目及建设总量应保持不变: (1) 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 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4.4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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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配套设施 5.1 本片区的配套设施包括市、区级公共设施和为本片区服务的配套公建及市政设施。 5.2 图则中配套设施依据上层次规划和本片区的人口规模综合确定,当实际人口规模超过规划人口一定限度时,应对图则进行必要的检讨。 5.3 本片区内配套设施设置详见“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5.3)。
表5.3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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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设施类别 |
项目名称 |
数量 |
所在地块号 |
备注 |
|
总量 |
规划增加 |
现状保留 |
规划 |
|
|
1 |
教育设施 |
幼儿园 |
12 |
2 |
1-13,1-21,1-32-4,1-41,1-46-4,1-50,
2-06,3-01,3-08, 4-02-4 |
3-10,4-03 |
|
|
小学 |
3 |
|
1-33,1-43,3-05 |
|
独立占地 |
|
普通高中 |
2 |
|
3-02,4-04 |
|
独立占地 |
|
中专 |
1 |
|
2-10 |
|
独立占地 |
|
2 |
医疗卫生设施 |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
5 |
3 |
1-28, 4-02-2 |
1-46-1,1-53,3-10 |
|
|
医院 |
3 |
|
1-02,2-04,2-09 |
|
独立占地 |
|
3 |
文娱设施 |
文化活动站 |
4 |
2 |
1-46-2, 3-06 |
1-53, 4-03 |
|
|
老年人活动站 |
2 |
|
1-46-2,3-07 |
|
|
|
4 |
体育设施 |
篮球场 |
5 |
|
1-05-2,1-28,1-46-2,2-05,3-09 |
|
|
|
网球场 |
1 |
|
1-32-3 |
|
|
|
游泳池 |
2 |
|
1-13,1-32-3 |
|
|
|
5 |
社会福利设施 |
敬老院 |
1 |
|
1-2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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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
居委会及社区管理机构 |
14 |
2 |
1-05-2,1-13,1-19,1-27,1-32-2,1-37,1-46-2,2-05,3-01,3-07,3-12,4-02-1 |
1-50,3-10 |
|
|
派出所 |
1 |
|
1-38 |
|
独立占地 |
|
7 |
商业设施 |
综合市场 |
1 |
|
1-32-2 |
|
|
|
肉菜市场 |
3 |
1 |
1-34,4-05 |
1-10 |
|
|
书店及报刊门市部 |
3 |
1 |
3-06,4-02-1 |
1-50 |
|
|
8 |
道路交通设施 |
社会停车场 |
4 |
2 |
1-32-5,4-07 |
1-01,3-10 |
|
|
9 |
给水排水设施 |
雨水泵站 |
1 |
|
3-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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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电力设施 |
变电站 |
1 |
|
4-06 |
|
独立占地 |
|
11 |
邮政设施 |
邮政所 |
3 |
2 |
3-06, |
1-5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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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环卫设施 |
公共厕所 |
8 |
7 |
3-06 |
1-01(6处),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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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垃圾收集站 |
3 |
1 |
2-04,3-07 |
1-10 |
|
5.4 本图则规定的配套设施是为本片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 5.5 同一红线地块内的小区级配套公建,其具体位置可局部调整。 5.6 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应的防护、环卫等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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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道路交通 6.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出入口为文锦路、东门北路、爱国路、翠竹路和太宁路,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支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6.2 本片区内道路采用网状环行道路结构,区内道路分为三个等级: 城市主干路:文锦路、东门北路、爱国路,红线宽40-45米,双向六车道; 城市次干路:太宁路、翠竹路和华丽路,红线宽30米,双向四车道; 支 路:各街坊及组团内部道路,红线宽15-20米。 6.3 图则确定的地块内部道路,可在下层次详细蓝图编制时进行深化,但需按照法定程序,对法定图则确定的道路进行修改。 6.4 本片区内各支路的设置应尽量减少和城市主干路直接相连,支路和主干道相连时,交叉口限制车辆左行。沿主干路距离城市道路交叉路口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6.5 本片区内各地块主要机动车出入口不应设于区内主次干路上,各地块内交通应结合场地标高设置。 6.6 本片区的机动车位配置标准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10.6中的“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标准”执行。停车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地面、地下及路边停车方式。 6.7 新建用地停车位应严格按有关标准配置;对于建成较早的居住区内部停车位不足的问题,近期可适当增加路边停车,远期利用公共绿地及公共设施建设地下停车库。 6.8 片区内设社会公共停车场4处,分别位于1-01、1-32-5、3-10和4-07地块,对配建停车场起补充调节作用。 6.9 所有停车场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停车位,专位专用。 6.10 本片区地面公共交通只设公交停靠站,公交服务线路和站点位置根据全区公交规划确定。翠竹路-华丽路作为区域公交生活环路的一部分,应优先满足公交线路畅通及公交设施布置。 6.11 本片区步行系统以地面步行系统为主。公共活动场所和人行道处应按相关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 6.12 除本图则指定外,可以考虑在以下情况下设置地下人行通道或人行天桥: ⑴能极大地改善步行的安全性与便捷性; ⑵街坊之间联系较密切,而又被城市主干道分隔; ⑶在可能影响街道景观的地段(宜设置地下人行通道,不宜设置人行天桥); ⑷与地下市政管网不发生矛盾。 6.13 地下人行通道或人行天桥的设置应满足: ⑴出入口应直接与街道的人流集中集散处相连(不应占用人行道空间); ⑵最小净宽度不小于5米; ⑶全天候通行。
返回目录 7.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7.1 本片区是罗湖区重要的城市山林景观的标志性区域,本片区内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均应遵循下列原则: ⑴落实分区规划关于“百仕达-大头岭-黄贝岭”带形区域及周边地区的建设以中低层低强度或开放绿化建设为主的要求,严格禁止在此区域内进行大体量高层建筑的建设; ⑵保护并加强翠竹公园的城市公共空间环境和城市空间形象的标志性; ⑶贯彻本区域围绕翠竹公园山体中心建设的城市设计要求,对周围的整体环境、组团空间和建筑界面进行控制。 7.2 本片区的街道景观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⑴文锦路、东门北路、爱国路等交通性街道界面应注重景观的连续性、节奏感和标志性,强调整体风格的协调统一; ⑵翠竹路、华丽路等生活性街道界面应充分考虑公交生活环路的功能和标识要求,增设公共设施和绿化小品,着重体现近人尺度的亲切感; ⑶城市道路应尽量保证同类型的路灯高度、造型、布置等的统一和连续。 7.3 本片区内的建筑及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⑴严格遵守《深圳市建设场地环境设计标准与准则》进行场地环境设计; ⑵建筑后退红线和建筑高度应结合城市道路等级、用地建设强度及城市空间规划要求确定。 ⑶沿城市主次干道一侧的建筑群体在建筑风格、材料及整体色彩上应保持协调统一。 7.4 本片区内的广告与标识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⑴各类型的广告应进行统一规划协调布置; ⑵标识应清晰、明确、规范;标识物的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⑶考虑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和公共空间的视觉质量; ⑷保证行人和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 7.5 本片区内的公共空间必须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
附件: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关于该片区法定图则的局部修改申请(增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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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涉及地块 |
来文单位及要求 |
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结果 |
审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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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10地块 |
市教育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提高容积率至5.5。 |
同意规划调整,但必须有效解决该片区的交通疏解问题。 |
2007年第1次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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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21地块 |
深圳市罗湖区社会福利中心:提高容积率。 |
同意容积率由2.4提高到4.6,总建筑面积30382平方米,其中保留福利大厦现状建筑12062平方米。 |
2008年第1次会议 |
注:目前仅提供文字内容,上图所附图表未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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