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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总 则 2、土地利用性质 3、土地开发强度 4、配套设施 5、道路交通 6、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附件: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关于该片区法定图则的局部修改申请(增补中…)
1 总则
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泥岗路以北,“二线”巡逻道以南,红岗路以东,布吉路以西。总规划用地面积为2.37平方公里。 1.2 制订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1996)、《清水河调整规划》(1996) 1.3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本图则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SZB01-97)确定。 1.4 本片区内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任何更改图则中所规定的内容,需依照相关程序的规定,向城市规划委员会或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本图则是本地区进行详细规划、设计的依据。 1.5 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可能在下阶段详细规划设计时略有修改,但必须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1.6本图则解释权属归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若需修改图则,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修)中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规定。有关名词解释详见附件《法定图则统一注释》。 1.7 本图则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实行。从即日起,该地区原有的图则(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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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土地利用性质
2.1 本法定图则的片区功能定位为: (1)以福田、罗湖区为主要服务范围的城市商业仓库为生活性物资的贮存运输基础。 (2)城市综合性农产品批发基地。 (3)特区东北部重要的城市客、货交通枢纽和换乘中心。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主要包括居住用地、仓储用地、工业用地、对外交通用地、商业服务设施用地、政府/团体/社区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城市发展备用地等。详见本图则“图表”。 2.2 现有土地的利用性质若与本图则规定不符,暂时不须更正,但若对用地的部分或全部进行改造,则该用地新的土地利用性质必须与本图则的规定相符。 2.3 图则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是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上,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补偿。 2.4 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确实的用地红线范围,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2.5 图则对所有地块均规定了三类土地利用性质: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二类是指“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三类是指“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详见“图表”。 2.6 图则所确定的发展备用地,除非得到市规划委员会的批准,否则严禁用作商业性用途开发。 2.7 图则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现状改造”的地块是指保留现状主要建筑物,但允许对其功能、环境等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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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土地开发强度
3.1 确定土地开发强度是控制土地容量,提高土地有效利用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 3.2 图则确定本片区建设规模总量为160.69万平方米。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一定限度时,会对本片区的环境质素、交通和设施供应带来较大影响,应对图则进行必要的检讨,有关部门应停止一切要求增加开发规模申请的审批活动。 3.3 已出让的土地,因计算口径原因,可能在本图则中表达的地块用地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不符,而且容积率数值不同,但总建筑面积将保持一致。 3.4 在图则执行过程,遇到部分特殊情况时,土地开发强度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确定; (1)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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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配套设施 4.1 本片区内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 4.2 本片区内配套设施设置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其中,必须单独占地的配套设施有:托幼5座,位于02-10,02-11,11-03,12-08,13-04地块;小学2座,位于02-02、11-06;综合市场1座,位于11-05地块;肉菜市场2座,位于01-04,13-09地块;以及本片区内所有的中学、派出所、巡警基地、变电站、电缆终端站、公交首末站、加油(气)站和液化气瓶装供应站。配套设施设置详见本文本“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图则设置的配套设施旨在满足片区整体必须的配套要求。 4.3 本片区内规划220KV变电站1座,位于04-03地块;为便于电力管线的敷设,笋清路由环仓路至泥岗东路一面铁路沿线东侧的绿化带最窄处宽度不得少于9米。规划电缆终端站2座,位于12-18,04-04地块。对于高压走廊控制范围必须严格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4.4 本片区新增液化气瓶装供应站1座,位于05-10地块。液化气瓶装供应站与站外其它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城镇燃化设计规范》(GB50028-93)中的“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贮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执行。 4.5 本图则规定的配套设施是为本片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 4.6 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应的防护、环卫等规范的要求。
表4.1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 序号 |
类别 |
项目 |
数量 |
所在地块号 |
| 现状 |
规划增加 |
现状 |
规划增加 |
| 1 |
教育 |
托幼 |
|
5 |
|
02-10、02-12、11-03、12-08、13-04 |
| 小学 |
1 |
1 |
11-06 |
02-02 |
| 中学 |
1 |
1 |
02-07 |
13-01 |
| 中专 |
1 |
|
02-06 |
|
| 2 |
医疗卫生 |
市级医院 |
|
1 |
|
09-05 |
|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
|
4 |
|
01-01、03-04、09-12、10-03 |
| 3 |
文娱体育 |
文化活动站 |
|
4 |
|
01-01、03-04、09-12、12-07 |
| 老年人活动站 |
|
3 |
|
02-09、09-12、12-07 |
| 体育活动场地 |
|
3 |
|
06-01、10-03、10-04 |
| 4 |
行政管理 |
居委会 |
4 |
7 |
02-16、09-12、11-05、14-07 |
01-01、02-11、03-04、12-06、12-07、13-06、13-10 |
| 工商所 |
1 |
1 |
14-07 |
11-05 |
| 税务所 |
1 |
1 |
14-07 |
11-05 |
| 5 |
公安消防 |
派出所 |
|
1 |
|
10-05 |
| 巡警基地 |
1 |
|
03-01 |
|
| 6 |
邮电 |
邮政支局 |
|
1 |
|
11-05 |
| 邮政所 |
1 |
2 |
14-06 |
01-01、03-04 |
| 7 |
商业 |
肉菜市场 |
|
2 |
|
01-04、13-09 |
| 综合市场 |
|
1 |
|
11-05 |
| 书店及报刊门市部 |
|
2 |
|
01-01、10-03 |
| 8 |
道路交通 |
公交首末站 |
3 |
2 |
02-08、17-05、14-05 |
04-07、10-01 |
| 社会停车场库 |
2 |
4 |
14-04、14-08 |
06-08、09-09、13-05、13-08 |
| 加油(气)站 |
2 |
1 |
03-02、05-01 |
05-11 |
| 9 |
给排水 |
给水泵站 |
|
1 |
|
09-10 |
| 10 |
电力 |
220KV变电站 |
1 |
|
04-03 |
|
| 电缆终端站 |
1 |
1 |
02-18 |
04-04 |
| 11 |
燃气 |
液化气瓶供应站 |
|
1 |
05-10 |
|
| 12 |
环卫 |
垃圾收集站 |
1 |
3 |
14-07 |
01-04、03-03、11-05 |
| 公厕 |
3 |
12 |
13-09、14-03、14-07 |
01-04、04-07、05-02、05-05、05-07、06-02、07-05、10-01、10-03、11-05、14-05、1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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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道路交通
5.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出入口为红岗路、笋清路、太白路、泥岗东路及布吉路,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支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5.2 本片区道路网采用方格网状道路系统,规划道路分五个等级: 城市快速路:泥岗东路,为双向车道; 城市主干路:布吉路,为双向六车道,红岗路、保洁路,为双向四车道; 城市次干路:清水河一路、环仓路,均为双向四车道; 城内支路:清水河三路、环仓路,均为双向四车道; 区内支路:主要包括清水河二路、清水河四路及清水河五路等仓储区道路、进出旧村的改造道路、居住区内部道路及仓储用地范围内其它规划道路。 5.3 各地块机动车出入口应尽量设置在城市支路上。除泥岗东路沿线设置3个机动车出入口外,禁止在城市主干道上直接开口,不宜在行人集中与优先地区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5.4 本片区的机动车配套标准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10.6中的“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标准”执行。 5.5 所有停车场库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停车位,专位专用。 5.6 鼓励由所在位置的开商建设街坊内人行通道,应满足以下要求: (1)醒目,行人可直这穿; (2)每日通行时间至少为6:00-22:00; (3)最小宽度为4米,在可能的条件下应保证5米的净宽。 5.7 除本图则指定外,可以考虑在以下情况下设置地下人行通道: (1)与通往地铁站的相邻街区直接相连; (2)能极大地改善步行的安全性与便捷性; (3)在可能影响街道景观的地段; (4)与地下市政管网不发生矛盾。 5.8 地下人行通道的设置应满足: (1)出入口应直接与街道的人流集中集散处相连(不应占用人行道空间); (2)最小净宽度不小于5米; (3)全天候通行。 5.9 本片区规划社会停车场库8座,位于03-05,05-06,06-08,09-09,13-05,13-08,14-04,14-08地块,均应独立占地。 5.10 规划深圳市地铁3号线经由布吉路从本片区东侧通过,在布吉联检站北侧的布吉路上设布吉站,具体位置未确定。 5.11 规划清水河至平湖的城市快速路(第五通道)从本片区西侧通过,方案尚未获正式批准,应严格控制规划方案拟选线两侧的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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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6.1 本片区内的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均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片区为多层建筑区,不宜发展高层建筑。 (2)保护并加强本片区山体的城市绿色空间景观。 (3)有利于环境的舒适和安全;并与周围环境互相呼应,相得益彰。 6.2 本片区内的街道景观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泥岗东路、布吉路、清水河一路和红岗路南段(第五通道高架桥)两侧是本片区主要景观界面,红岗路北段(清水河一路以北)是本片区次要景观界面。在景观界面的处理上应保证建筑间连续性和协调性,强调体现城市街墙景观,并尽可能地从红线退让提供更多的公共开放空间。 (2)清水河一路作为本片区重要的山体视觉走廊应严格控制其两侧的建筑高度和退线距离,以保证开敞、完整的山体视觉形象。 (3)街道照明应选用具有自然色彩的光源,人行道和公共绿地的照明宜选用色彩相对柔和的光源;不同场所的灯管高度应有相应的规定。 6.3 本片区内的建筑及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公共建筑对外主入口必须考虑设置为残疾人服务的无障碍通道; (2)建筑物外墙所采用的材料不得产生给行人及司机带来不适或威胁其安全的光反射; (3)建筑物外墙不宜大面积地使用明亮耀眼的颜色,宜选用柔和中性的色彩;但可以使用一定程序的色彩对比来突出建筑物的门窗、入口、节点等;建筑泛光照明不应直接射入其他建筑窗内; (4)建筑物顶部的设计应与建筑的整体设计及城市空间环境相协调,全部设备应隐蔽。 6.4 本片区内的广告与建筑标识物的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1)统一规划,避免影响建筑物及公共环境的景观效果; (2)提供地区特色鲜明,使用效率更高的标识物; (3)考虑居住环境的舒适性的公共空间的视觉质量; (4)保证行人和机动车驾驶者的安全。 6.5 本片区内的公共空间必须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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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关于该片区法定图则的局部修改申请(增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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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涉及地块 |
来文单位及要求 |
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结果 |
审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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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4-06
地块 |
申请建设单身公寓7140平方米 |
在完善规划方案、满足消防通道、补充报批手续(即提供该片区商品房修改所涉及的相关业主的同意签字)的基础上,同意增加建设单身公寓6500平方米,容积率提高到2.67。 |
2002年第2次会议 |
注:目前仅提供文字内容,上图所附图表未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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