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总则 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深南东路以北,笋岗东路以南,东门中路以西,人民 公园路和建设路以东的围合区域。总用地面积117.9公顷。 1.2 制订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罗湖分区规划(1996-2010)》,其对片区的功能定位是:“①全市中心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以商业为主的中心区。②环境优美的现代化国际性城区。” 1.3 本片区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1.4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本图则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SZB01-97)确定。 1.5 有关名词解释及其他技术规定详见附件《法定图则统一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注释》是制定和执行法定图则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技术规定。 1.6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7 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可能在下阶段详细规划、设计时略有修改,但须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1.8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 1.9 本图则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实行。即日起,该地区原有的图则(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自动废止。
返回目录
2.土地利用性质 2.1 依据本片区的功能定位,确定本片区主要土地用途为:商业、居住及公共绿地等。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 2.2 图则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图则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图则规定的用途相符。 2.3 图则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补偿。 2.4 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确实的用地红线范围,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2.5 图则对所有地块均规定了三类土地利用性质: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二类是指“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三类是指“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 2.6 图则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
返回目录
3.土地开发强度 3.1 图则确定本片区的建设规模总量为221万平方米,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会对本片区的交通、配套设施等带来影响时,应对图则进行必要的检讨。 3.2 若本图则中表达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总建筑面积将保持一致。 3.3 在图则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特殊情况时,土地开发项目及建设总量应保持不变: (1) 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 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3.4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返回目录
4.配套设施 4.1 本片区的配套设施包括市、区级公共设施和为本片区服务的配套公建及市政设施。 4.2 图则中配套设施是依据上层次规划和本片区的人口规模综合确定的,当 实际人口规模超过一定限度时,需对此进行检讨。 4.3 本片区内配套设施设置详见“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4.3)。 4.4 本图则规定的配套设施是为本片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 4.5 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应的防护、环卫等规范要求。 4.6 同一红线地块内的小区级配套公建,其具体位置可局部调整。 4.7 规划保留穿越本片区的两条微波通道(分别为:东港中心-安托山、东港中心-塘朗山),增加一条穿越本片区的微波通道(邮电信息枢纽中心-梧桐山)。微波通道限高详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4.8 在微波通道范围内的任何建筑物高度都应符合微波通道的控制要求。
表4.3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
序号 |
类别 |
项目 |
数量 |
所在地块号 |
备注 |
|
现状 |
规划 |
|
1 |
教育 |
托幼 |
4 |
03-03,04-05,05-20 |
08-09 |
独立占地 |
|
小学 |
3 |
03-11,04-07 |
07-07 |
独立占地 |
|
中学 |
1 |
06-04,07-13,07-14,
08-01 |
|
独立占地
(四个地块为
一个学校) |
|
中专 |
1 |
06-06 |
|
独立占地 |
|
2 |
医疗卫生 |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
3 |
|
06-15,07-02,
08-09 |
可附设 |
|
门诊部 |
3 |
01-01,03-07,03-16 |
|
独立占地 |
|
3 |
文娱体育 |
电影院 |
3 |
01-22,05-02 |
02-17 |
可附设 |
|
文化活动中心 |
1 |
05-05 |
|
独立占地 |
|
文化活动站 |
2 |
|
04-02,07-06 |
可附设 |
|
老年人活动站 |
4 |
05-05,08-10 |
04-02, 07-08 |
可附设 |
|
体育活动场地 |
1 |
05-05 |
|
独立占地 |
|
公园 |
3 |
05-05,06-01,09-03 |
|
独立占地 |
|
4 |
行政管理 |
居委会 |
10 |
01-07,01-11,01-15,02-01, 03-04,06-05(两个), |
07-11, 08-09 ,09-05, |
可附设 |
|
社区管理机构 |
4 |
|
01-15,06-05, 07-11, 08-09 |
可附设 |
|
5 |
公安消防 |
派出所 |
2 |
01-07,07-09 |
|
01-07可附设,07-09独立占地 |
|
6 |
邮电 |
邮政支局 |
2 |
01-02 |
07-01 |
01-02独立占地07-01可附设 |
|
邮政所 |
2 |
05-24,06-16 |
|
可附设 |
|
7 |
商业
|
肉菜市场 |
3 |
05-22,06-08 |
03-05 |
可附设 |
|
书店 |
6 |
01-22,02-01,03-02 |
07-01,07-11,08-09 |
可附设 |
|
8 |
道路交通 |
公交场站 |
1 |
|
01-09 |
独立占地 |
|
社会停车场 |
|
|
|
详图 |
|
加油站 |
1 |
08-08 |
|
独立占地 |
|
9 |
电力 |
110KV变电站 |
1 |
|
05-06 |
独立占地 |
|
10 |
电信 |
综合电信局 |
1 |
01-08 |
|
独立占地 |
|
电话机楼 |
2 |
01-08 |
07-01 |
可附设 |
|
11 |
环卫 |
垃圾收集站 |
5 |
02-13 |
01-16, 06-14 07-01,08-07 |
可附设 |
返回目录
5.道路交通 5.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出入口为深南东路、东门中路、笋岗东路和人民公园路,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支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5.2 本片区内规划道路分四个等级: 城市主干路:深南东路:现状道路,红线宽度为50米; 笋岗东路:现状道路,红线宽度为80米; 人民公园路: 现状道路,红线宽度为24米。 城市次干路:人民北路(晒布路以北): 现状道路,红线宽度为30米; 晒布路: 现状道路,红线宽度为22米; 新园路: 现状道路, 规划红线宽度为24米; 晒布路-红桂路(人民公园南侧路段): 规划道路, 标准红线宽度为28米。 城市支路(小区主路): 立新路(人民北路以西): 现状道路, 规划红线宽度为20米。 立新路(人民北路以东): 现状道路, 规划红线宽度为16米。 人民北路(立新路-晒布路): 现状道路, 规划红线宽度为16米。 深南辅路: 现状道路,红线宽度为16米。 永新街、汇食街: 现状道路,红线宽度为12米。 童乐路、书院街、深中路: 现状道路, 规划红线宽度为12米。 新规划的道路: 红线宽度为12米。 小区支路:组团内部道路,红线宽度一般为5-7米。 5.3 图则确定的地块内部道路,可在下层次详细蓝图编制时进行深化,但需按照法定程序,对法定图则确定的道路进行修改。 5.4 人民北路(立新路?晒布路段)必要时应根据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实行右进右出的交通管制。 5.5 本片区的机动车位配置标准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执行。 5.6 新建用地停车位应严格按有关标准配置,已建成的用地,停车位不足的应鼓励增设停车场及使用社会停车场库。 5.7 大型公建项目应超量配建公共停车位;鼓励条件适宜的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5.8 新建居住用地不宜设地面停车场。 5.9 所有停车场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停车位,专位专用。 5.10在本片区内以人民北路(立新路-永新街)、解放路、人民一横街、人民二横街为基本构架形成步行商业街区,对机动车实行限时通行。 5.11 本片区步行系统包括地面、地下及二层步行系统。步行系统应按相关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 5.12在人民公园路、建设路、新园路、解放路以及公交换乘中心交汇处,交通情况复杂,其道路交通组织应按照有关专题研究落实。 5.13本片区的公共交通设施分为两级设置:首末站及停靠站;区内公交服务线路分为两个层次,包括进出区内公交和穿越本区公交,公交线路和站点位置根据全区专项规划确定。 5.14 规划的公交换乘中心为地铁站、公交首末站的综合性交通建筑,位于01-09地块。 5.15 03-06、07-01、09-04地块在进行改造时,沿道路一侧应为建设港湾式公交站点留有余地。 5.16 本片区内规划二层步行通道直接接入道路两侧建筑内,设置应满足: ⑴设置必要的公共楼梯(转换用); ⑵最小净宽度应不小于6米,距地面净高应不小于6米。 5.17 结合地铁站的设置,安排地下过街人行通道。 5.18 除本图则指定外,可以考虑在以下情况下设置地下人行通道。 ⑴街道景观有要求的地段; ⑵能极大改善步行的安全性与便捷性; ⑶与地下市政管网不发生矛盾。 5.19 地下人行通道的设置应满足: ⑴出入口应直接与街道的人流集中集散处相连(不应占用人行道空间); ⑵最小净宽度不小于5米; ⑶全天候通行。
返回目录
6.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6.1 本片区由三大功能片区构成,分别为:商业中心片区、居住片区、绿地片区。 6.2 商业中心片区以风貌街和步行商业街区为特色,以商业、旅游为主,强调环境的宜人、亲切、热闹。在步行街区中建设三个主要广场,建立富于特色的步行街区空间结构。 6.3 居住片区由绿地片区和商业中心片区围合而成,规划的主要目标为改善小区内部环境。 6.4 绿地片区应保护并加强沿布吉河水系与洪湖公园形成的带形城市绿色走廊的空间形态,形成绿色开敞空间。人民公园和儿童公园应加强设施的完善和管理;工人文化宫应在保持低密度开发的基础上,注重空间环境的整体性建设,迎宾馆应保持高绿地率的空间环境特点,不增加新的建设。 6.5 本片区深南大道一侧街景立面为主要景观立面,沿深南大道两侧建筑的建筑造型、风格、色彩及平面布置形式,应慎重处理。 6.6 加强东门中路的连续界面设计,注意高层建筑的分布,形成错落有致、富有韵律感和节奏感的建筑天际线,对儿童公园东侧的旧房地带实行改造,沿街增加休闲绿地。 6.7 沿笋岗东路进行沿街休闲绿地设计。 6.8 强调人民公园路的景观设计,运用大尺度的绿化设计手法进行绿化建设;在路东侧20米范围内,不可建任何建筑;沿广深铁路形成城市窗口景观带的整体空间效果。 6.9 落实分区规划,保留两条空间视线通廊,一条为人民公园-洪湖公园,一条为布吉河-大头岭公园,在其范围内应以开敞空间为主,不得建设高层建筑。 6.10 对本片区内几个重要标志性景点应进行城市设计: ⑴风貌街; ⑵解放路西广场; ⑶百货广场人行天桥; ⑷解放路东口; ⑸人民北路北口。 6.11 本片区是深圳市最重要的城市空间形象的标志性区域,本片区内的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均应遵循下列原则: ⑴保护城市公共空间,加强城市公共空间环境建设; ⑵有利于环境的舒适和安全;并与周围环境互相呼应,相得益彰; ⑶有利于加强城市空间形象的标志性。 6.12 本片区内的街道景观应遵循下列原则: ⑴保证建筑间连续性和协调性,强调体现城市街墙景观,并按规划要求从红线退让,以提供更多的公共开放空间。 ⑵街道照明应选用具有自然色彩的光源,人行道和公共绿地的照明应选用色彩相对柔和的光源;不同场所的灯管高度应有相应的规定。 6.13 本片区内的建筑及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⑴公共建筑对外主入口必须考虑设置为残疾人服务的无障碍通道。 ⑵建筑物外墙所采用的材料不得产生给行人及司机带来不适或威胁其安全的光反射。 ⑶建筑物外墙不应大面积地使用明亮耀眼的颜色,应选用柔和中性的色彩;但可以使用一定程度的色彩对比来突出建筑物的门窗、入口、节点等。 ⑷建筑泛光照明不应直接射入其他建筑窗内;公共建筑顶部照明应按照夜间远处眺望的要求设计。 ⑸建筑物顶部的设计应与建筑的整体设计和城市空间环境相协调,全部设备应隐蔽。 6.14 本片区内的广告与建筑标识物的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⑴统一规划,避免影响建筑物及公共环境的景观效果; ⑵提供使街景特色更加突出,使用效率更高的标识物; ⑶考虑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和公共空间的视觉质量; ⑷保证行人和机动车驾驶者的安全。 6.15 本片区内的公共空间必须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