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总则
1.1 制订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送审稿),其对本片区的功能定位是:“以居住为主、工业为辅、配套设施齐备的综合生活区。 1.2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布吉路以东、布心路以北、爱国路?沙湾路以西、二线巡逻道以南的城市建设用地,总用地面积393.10公顷。 1.3 本片区内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1.4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本图则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SZB01-97)确定。 1.5 有关名词解释及其他技术规定详见附件《法定图则统一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注释》是制定的执行法定图则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技术规定。 1.6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7 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可能在下阶段详细规划设计时略有修改,但必须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1.8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条例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规定。 1.9 本图则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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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土地利用性质
2.1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 2.2 现有土地的利用性质若与本图则规定不符,暂时不须更正,但若对用地的部分或全部进行改造,则该用地新的土地利用性质必须与本图则的规定相符。 2.3 为何障土地利用的灵活性,地块土地利用性质可以在相容性许可的范围内按有关规定进行变更,具体操作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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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土地开发强度
3.1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4 配套设施 4.1 本片区内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设施、市政设施。 4.2 本片区内配套设施设置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其中,有独立用地的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有:幼托14座,位于01-11、02-03、05-03、06-02、07-06、09-09、13-10、14-06、20-05、26-05、29-02、32-03、33-04、34-03地块;小学6所,位于02-02、08-01、14-02、15-12、31-04、34-02地块;中学5所,位于02-09、14-01、20-02、24-07、30-02地块;医院1所,位于26-03地块;文化中心3所,位于03-01、19-04、26-04地块;游泳池2外,位于14-09、19-03地块;派出所3处,位于03-08、13-02、31-06地块;消防站1处,位于21-04地块;综合市场2处,位于14-07、32-04地块;肉菜市场3所,位于01-05、02-06、24-02地块;邮电支局1处,位于15-10地块;电话母局1处,位于14-12地块;110KV变电站1处,位于22-05地块;电缆终端站2处,均位于22-05地块;微波站一处,位于38-03地块;石油液化气瓶装供应站2处,位于02-13、28-09地块;排水泵站1处,位于07-02地块;废旧物资回收站1处,位于10-01地块;加油站3处,位于07-09、37-04、37-05地块;公交停车场3处,位于05-01、26-01、37-06地块;公交修理站1处,位于05-01地块;社会停车场16处,位于01-12、01-15、03-06、08-07、09-04、09-14、12-01、13-01、13-07、13-12、14-08、15-09、17-06、20-04、38-02、33-02地块。配套设施设置详见本文本“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4.2)。
表4.1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 序号 |
类别 |
项目 |
数量 |
所在地块号 |
| 现状 |
规划增加 |
| 1 |
教育 |
幼托 |
4 |
16 |
01-11、02-03、05-03、06-02、07-06、08-02、09-09、13-10、14-06、16-02、17-03、20-05、22-03、26-05、28-04、29-02、30-03、32-03、33-04、34-03 |
| 小学 |
3 |
3 |
02-02、08-01、14-02、15-12、31-04、34-02 |
| 中学 |
1 |
4 |
02-09、14-01、20-02、24-07、30-02 |
| 2 |
医疗卫生 |
医院 |
1 |
|
26-03 |
| 门诊部 |
1 |
|
03-05 |
|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
|
10 |
01-02、02-07、06-01、08-05、09-11、13-09、14-11、28-06、29-01、35-05 |
| 3 |
文娱体育 |
文化中心 |
|
3 |
03-01、19-04、26-04 |
| 文化活动站 |
|
11 |
01-02、01-14、06-01、08-05、09-07、13-06、14-03、17-03、27-02、28-01、31-03 |
| 文化中心 |
|
3 |
03-01、19-04、26-04 |
| 老年人活动站 |
|
12 |
01-02、01-14、02-01、05-04、09-13、13-06、16-01、27-02、28-01、31-03、33-03、35-01 |
| 影剧院 |
1 |
|
03-01 |
| 游泳池 |
|
2 |
14-09、19-03 |
| 4 |
行政管理 |
居民委员会 |
9 |
28 |
01-02、01-14、02-01、02-12、03-03、05-02、06-05、08-03、08-05、09-08、09-16、13-06、13-09、14-03、14-04、15-06、16-02(2个)、17-03、20-01、20-03、21-02、24-06、27-02、28-01、28-06(2个)、29-01、30-01、32-01、33-03(2个)、35-01、35-05、36-01、37-01、37-03 |
| 社会服务中心 |
|
1 |
26-06 |
| 街道办事处 |
|
1 |
28-02 |
| 工商所 |
|
2 |
03-03、32-04 |
| 5 |
公安消防 |
派出所 |
2 |
1 |
03-08、13-02、31-06 |
| 消防站 |
|
1 |
21-04 |
| 6 |
邮电 |
邮电支局 |
|
3 |
04-02、15-10、28-06 |
| 邮电所 |
2 |
4 |
01-10、02-01、05-02、23-03、29-01、36-01 |
| 7 |
商业 |
综合市场 |
1 |
1 |
14-07、32-04 |
| 肉菜市场 |
4 |
5 |
01-05、02-06、24-02、03-07、05-02、09-08、20-03、21-01、27-06 |
| 储蓄所 |
2 |
6 |
01-10、03-03、09-13、15-06、17-04、21-01、23-02、34-01 |
| 书店及报刊门市部 |
|
5 |
01-10、03-10、12-02、28-01、32-02 |
| 8 |
道路交通 |
公交停车场 |
1 |
2 |
05-01、26-01、37-06 |
| 社会停车场 |
|
16 |
01-12、01-15、03-06、08-07、09-04、09-14、12-01、13-01、13-07、13-12、14-08、15-09、17-06、20-04、38-02、33-02 |
| 公交修理站 |
1 |
|
05-01 |
| 加油站 |
1 |
2 |
07-09、37-04、37-05 |
| 9 |
给排水 |
排水泵站 |
|
1 |
07-02 |
| 10 |
电力 |
110KV变电站 |
|
1 |
22-05 |
| 电缆终端站 |
|
2 |
22-05(2个) |
| 11 |
电信 |
远端模块局 |
|
1 |
03-07 |
| 电话母局 |
|
1 |
14-12 |
| 微波站 |
1 |
|
38-03 |
| 12 |
燃气 |
瓶装供应站 |
|
2 |
02-13、28-09 |
| 13 |
环卫 |
公共厕所 |
|
16 |
01-13、03-01、07-07、09-08、12-02、13-03、14-07、15-08、19-04、21-01、24-02、26-04、28-04、29-01、32-04 |
| 废旧物资回收站 |
|
1 |
10-1 |
| 垃圾收集站 |
|
12 |
01-01、02-14、09-12、38-01、12-02、13-13、39-01、23-02、24-01、27-05、28-04、32-04 |
4.3 本图则规定的配套设施是为本片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 4.4 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应的防护、环卫等规范的要求。 4.5 本片区内规划110KV变电站一座,位于22-05地块。 4.6 高压走廊: (1)保留现有电缆终端站以北至梅林方向高压走廊,控制宽度100米。 (2)改造现有至横岗方向高压走廊,从39-1地块开始,以北高压走廊保留,以南部分架空线(控制宽度100米)改造至规划电缆终端站,再转为地下电缆通至水贝220KV变电站。 4.7 在现有电缆终端站(位于22-05地块)东再建一座终端站,面积20×80平方米。 4.8 电缆通道:自电缆终端站到水贝220KV变电站之间现有电缆通道,宽6米,现加宽此电缆通道至20米。终端站以南所有110-220KV架空线路全部改为地下电缆,并在此通道内敷设。 4.9 本片区内规划电话机楼一座,容量按60000-80000门规划,位于14-12地块,单独占地。 4.10 本片区规划邮政支局三座,其中一座单独占地,位于15-10地块;另外两座采用附设式,分别位于04-02、28-06地块。 4.11 位于23-03地块内现状附设式太白邮电支局(300平方米)改为邮电所。本片区内规划邮电所4座,分别位于01-10、02-01、05-02、29-01地块内,均为附设式。 4.12 位于本片区围岭山上的铁路系统微波站与深圳微波站、樟木头微波站有微波通道相连,通道宽度为50米。前者通道穿越本区12-02、13-03、13-05、13-09、14-01、14-02、14-03、14-04地块,其中要求12-02地块内建筑物限高89米。后者通道对本片区内现有规划建筑物无影响。 4.13 本片区设排水泵站一处,位于07-02地块。 4.14 本片区设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两座,分别位于02-13、28-09地块。 4.15 本片区中各危险品(瓶装气化站)与其它建筑之间的距离需符合安全规定;
表4.15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米)
| 项目 |
防火间距(火) |
|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
35 |
| 高层民用建筑 |
35 |
| 民用建筑 |
15 |
| 重要公共建筑 |
25 |
| 主要道路 |
10 |
| 次要道路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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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道路交通
5.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出入口为布吉路、布心路及爱国路-沙湾路,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道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5.2 本片区道路网采用方格网状道路系统,规划道路分五个等级: 公路:沙湾路,为双向三车道; 城市快速路:布心路,为双向八车道; 城市主干路:布吉路,为双向八车道;爱国路,为双向六车道; 城市次干路:翠竹路(布心路-太白路段)、东晓路(太白路-布心路段),为双向四车道;太白路,为双向四车道;环山北路-东湖路,为三车道。 城市支路:为各地块通行与出入的主要道路,为双向或单向三车道。 5.3 禁止在商业零售街道设置机动车出入口;不宜在行人集中与优先地区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5.4 本片区的机动车配套标准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10.6中的“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标准”执行。 5.5 居住建筑和公寓不宜设地面停车场。 5.6 绿带下应设地下公共停车库。 5.7 所有停车场库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停车位,专位专用。 5.8 鼓励由所在位置的开商建设街坊内人行通道,应满足以下要求: (1)醒目,行人可直这穿; (2)每日通行时间至少为6:00-22:00; (3)最小宽度为54米,在可能的条件下应保证5米的净宽。 5.9 除本图则指定外,可以考虑在以下情况下设置地下人行通道: (1)与通往地铁站的相邻街区直接相连; (2)能极大地改善步行的安全性与便捷性; (3)在可能影响街道景观的地段; (4)与地下市政管网不发生矛盾。 5.10 地下人行通道的设置应满足: (1)出入口应直接与街道的人流集中集散处相连(不应占用人行道空间); (2)最小净宽度不小于5米; (3)全天候通行。 5.11 本片区地面公共交通场站分为二级:首末站及停靠站;区内公交服务线路为进出区内公交及穿越本区公交。 5.12 本片区设加油站3处,分别位于07-09、37-04、37-05号地块;公交首末站2处,分别位于05-01、26-01地块;公交枢纽站1处,位于37-06地块;公交汽车修理厂1处,位于05-01地块;机动车停车场库16处,分别位于01-12、01-15、03-06、08-07、09-04、09-14、12-01、13-01、13-07、13-12、14-08、15-09、17-06、20-04、38-02、33-02号地块。 5.13 地铁3号线经过布吉路,具体线路及穿越形式尚未明确,在本图则规划范围内无地铁站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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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6.1 本片区是深圳特区北部重要的城市生活性区域,本片区内的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均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有利于环境的舒适和安全;并与周围环境互相呼应,相得益彰; (2)有利于加强城市空间形象的标志性。 6.2 本片区内的街道景观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保证建筑间连续性和协调性,强调体现片区街道景观,并尽可能地从红线退让提供更多的公共性开放空间。 (2)街道照明应选用具有自然色彩的光源,人行道和公共绿地的照明宜选用色彩相对柔和的光源;不同场所的灯具高度应有相应的规定。 (3)布吉路、布心路与爱国路要求沿路建筑改造建设的空间收放、建筑色彩、体量等注意与周围区间的建筑风格相协调,严禁修建板式建筑,以免遮挡至围岭山顶的视线。 (4)沿太白路在视觉转接点处的金龙房地产用地、区文化馆及鹏城花园高层区等三处修建标志性建筑,应分别体现商业、文化、居住的特色与风格。 6.3 本片区内的建筑及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公共建筑对外主入口必须考虑设置为残疾人服务的无障碍通道; (2)建筑物外墙所采用的材料不得产生给行人及司机带来不适或威胁其安全的光反射; (3)建筑物外墙不宜大面积地使用明亮耀眼的颜色,宜选用柔和中性的色彩;但可以使用一定程序的色彩对比来突出建筑物的门窗、入口、节点等; (4)建筑反光照明不应直接射入其他建筑窗内;公共建筑顶部照明应按照夜间远处眺望的要求设计; (5)建筑物顶部的设计应与建筑的整体设计及城市空间环境相协调,全部设备应隐蔽。 6.4 本片区内的广告与建筑标识物的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1)统一规划,避免影响建筑物及公共环境的景观效果; (2)提供使用街景特色更加突出,使用效率更高的标识物; (3)考虑居住环境的舒适性的公共空间的视觉质量; (4)保证行人和机动车驾驶者的安全。 6.5 本片区内的公共空间必须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 6.6 除布吉路、布心路、爱国路外的街道两侧的临街建筑高度与道路宽度之比宜为1:1-1.5:1;凡在上述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有超出规定的临街建筑高度者,超出部分应平均退进8米(满足此条件时,局部退进距离可减少2米,但任何退进距离均不应小于6米)。12-02号地块中微波通道穿越部分的建筑限高不得超过89米。 6.7 由翠竹路、布吉路形成主要绿色视廊,围岭次高点与长岭山观景点之间需留出另外一条绿色视廊。 6.8 布心路以南水贝-东乐片区及布吉路以西的清水河仓储区的规划设计必须考虑与本片区路网及城市设计衔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