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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总 则 2、土地利用性质 3、土地开发强度 4、配套设施 5、道路交通 6、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附件: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关于该片区法定图则的局部修改申请(增补中…)
1 总则
1.1 制订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送审稿),总体规划对本片区的功能定位是:“以生活为主的综合区”。 1.2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梧桐山以南、深圳河以北、梧桐山隧道口以西、西岭下村以东的城市用地,总用地面积434.66公顷。 1.3 本片区内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1.4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本图则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SZB01-97)确定。 1.5 有关名词解释及其他技术规定详见附件《法定图则统一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注释》是制定的执行法定图则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技术规定。 1.6 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7 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可能在下阶段详细规划设计时略有修改,但必须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1.8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图则,必须符合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规定。 1.9 本图则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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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土地利用性质
2.1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 2.2 现有土地的利用性质若与本图则规定不符,暂时不须更正,但若对用地的部分或全部进行改造,则该用地新的土地利用性质必须与本图则的规定相符。 2.3 为何障土地利用的灵活性,地块土地利用性质可以在相容性许可的范围内按有关规定进行变更,具体操作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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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土地开发强度
3.1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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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配套设施 4.1 本片区内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 4.2 本片区内配套设施设置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其中,必须单独占地的配套设施有:文化中心一座,位于19-01地块;中学三座,位于07-01、18-02、45-01地块;小学七座,位于09-01、10-03、11-01、23-01、31-01、35-01、50-02地块;幼托九座,位于05-03、10-03、13-03、26-02、31-02、34-02、40-01、42-04、50-03地块;肉菜市场一座,位于41-01地块;医院一座,位于39-02地块;派出所一所,位于21-02地块;消防站一所,位于01-04地块;邮电支局一所,位于21-03地块;电话机楼一所,位于11-02地块;液化气瓶装供应站一所,位于39-03地块;公交车场一所,位于47-04地块;电话机楼一所,位于11-02地块;液化气瓶装供应站一所,位于39-03地块;公交车场一所,位于47-04地块;供水泵站三座,位于47-02、49-01、52-01地块;加油站三处,位于13-04、33-02、53-01地块;变电站一座,位于36-01地块。配套设施设置详见本文本“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4.2)。
表4.2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 序号 |
类别 |
项目 |
数量 |
所在地块号 |
| 现状 |
规划增加 |
| 1 |
教育 |
幼托 |
4 |
11 |
02-01,04-02,05-03,10-03,13-03,26-02,31-02,34-03,37-01,40-01,42-04,48-03,50-03,52-02,52-03 |
| 小学 |
1 |
6 |
09-01,10-03,11-01,23-01 31-01,35-01,50-02 |
| 中学 |
1 |
2 |
07-01,18-02,45-01 |
| 2 |
医疗卫生 |
区级医院 |
|
1 |
39-02 |
| 门诊部 |
2 |
|
22-05,52-01 |
|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
|
7 |
02-05,10-03,13-01,26-03,34-01,48-03,50-01 |
| 3 |
文娱体育 |
区级文化中心 |
|
1 |
19-01 |
| 文化活动站 |
|
7 |
02-05,05-02,13-01,26-03,34-01,50-01,52-02 |
| 青少年活动中心 |
|
1 |
12-01 |
| 老年人活动中心 |
|
8 |
02-05,05-02,13-01,26-03,34-01,42-06,50-01,52-02 |
| 游泳池 |
|
1 |
20-01 |
| 影剧院 |
|
1 |
19-01 |
| 区级图书馆 |
|
1 |
19-01 |
| 4 |
行政管理 |
居民委员会 |
|
34 |
01-03,02-01,02-05,03-01,04-02,05-02二座,06-01,08-02,10-02,10-04,10-03,12-02,13-01,17-03,19-01,23-03,24-01,28-01,29-02,32-01,30-02二座,31-03二座,34-01,37-01,40-01,41-02,42-02,47-01,49-01,50-01,52-03 |
| 社区管理机构 |
1 |
8 |
01-03,03-01,05-02,12-02,21-01,22-03,34-01,41-02,48-03 |
| 社区服务中心 |
|
1 |
10-04 |
| 街道办事处 |
1 |
|
10-04 |
| 工商所 |
|
2 |
07-02,25-02 |
| 税务所 |
|
2 |
07-02,25-02 |
| 5 |
公安消防 |
派出所 |
1 |
|
21-02 |
| 消防站 |
1 |
|
01-04 |
| 民事法庭 |
|
1 |
10-04 |
| 6 |
邮电 |
邮电支局 |
1 |
1 |
21-03,26-03 |
| 邮电所 |
|
4 |
06-01,02-05,34-01,49-01 |
| 7 |
商业 |
综合市场 |
|
1 |
19-01 |
| 肉菜市场 |
2 |
5 |
04-01,05-02,21-01,26-03,32-01,41-01,48-03 |
| 书店及报刊门市部 |
|
5 |
06-01,12-02,26-03,34-01,49-01 |
| 8 |
道路交通 |
公交停车场 |
1 |
1 |
23-04,47-04 |
| 社会停车场 |
|
6 |
08-01,13-02,39-04,42-03,47-03,54-04 |
| 加油站 |
2 |
1 |
13-04,33-02,53-01 |
| 9 |
给水 |
供水泵站 |
1 |
3 |
43-01,47-02,49-01,52-01 |
| 10 |
电力 |
变电站 |
1 |
|
36-01 |
| 11 |
电信 |
电话机楼 |
1 |
|
11-02 |
| 12 |
燃气 |
液化气瓶装供应站 |
|
1 |
39-03 |
| 13 |
环卫 |
公共厕所 |
|
7 |
04-01,05-02,07-02,19-01,31-03,41-02,49-01 |
| 垃圾收集站 |
|
7 |
04-02,05-02,07-02,21-01,33-01,41-02,49-01 |
4.3 本图则规定的配套设施是为本片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 4.4 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应的防护、环卫等规范的要求。 4.5 本片区内现有变电站一处,位于36-01地块。 4.6 本片区内规划液化气瓶装供应站一处,位于39-03地块。 4.7 本片区内规划供水泵站四处,位于43-01、47-02、52-01地块。 4.8 本片区内规划公交首末站一处,位于23-04地块;公交停车场一处,位于47-04地块。 4.9 本片区内规划加油站三处,位于13-04、33-02、53-01地块。 4.10 本片区内规划电话机楼一处,位于11-02地块。 4.11 本片区内规划邮政支局二处,位于21-03、26-03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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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道路交通
5.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出入口为一号路、华景路及一号跨线桥,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道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5.2 本片区道路网采用方格网状道路系统,规划道路分五个等级: 城市快速路:罗沙路,为双向八车道; 片区主干路:一号路、二号路、国威路、华景路为双向四车道; 片区次干路:聚宝路、聚福路、四号路、畔山路、港莲路及东片道路为双向或单向三车道; 片区支路:为各地块通行与出入的主要道路,为双向四车道; 5.3 禁止在商业零售街道设置机动车出入口;不宜在行人集中与优先地区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5.4 本片区的机动车配套标准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10.6中的“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标准”执行。 5.5 居住建筑和公寓不宜设地面停车场。 5.6 所有停车场库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停车位,专位专用。 5.7 鼓励由所在位置的开商建设街坊内人行通道,应满足以下要求: (1)醒目,行人可直这穿; (2)每日通行时间至少为6:00-22:00; (3)最小宽度为54米,在可能的条件下应保证5米的净宽。 5.8 除本图则指定外,可以考虑在以下情况下设置地下人行通道: (1)与通往地铁站的相邻街区直接相连; (2)能极大地改善步行的安全性与便捷性; (3)在可能影响街道景观的地段; (4)与地下市政管网不发生矛盾。 5.9 地下人行通道的设置应满足: (1)出入口应直接与街道的人流集中集散处相连(不应占用人行道空间); (2)最小净宽度不小于5米; (3)全天候通行。 5.10 本片区规划社会停车场六处,位于08-01、13-02、39-04、42-03、47-03、54-04地块。 5.11 本片区地面公共交通场站分为三级:枢纽站、首末站及停靠站;区内公交服务线路为进出区内公交及穿越本区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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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6.1 本片区是深圳市罗湖区重要的城市生活性区域,本片区内的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均应遵循下列原则: (1)体现舒适、安全、优美的城市居住环境和景观特色。 (2)强化深圳河、梧桐山等自然环境与片区环境的互相呼应和借鉴。 (3)加强城市空间形象的标志性及城市公共空间的系统性和形态特色。 6.2 本片区内的街道景观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强化罗沙路两侧的城市街景景观立面,要求建筑风格、色彩、造型协调和统一; (2)保证建筑间连续性和协调性,强调体现片区街道景观,并尽可能地从红线退让及拆除临时建筑,以提供更多的公共性开放空间。 (3)加强区内道路交叉口控制节点和重要道路两侧的景观塑造;沿街界面的建筑、挡墙、小品等,其色彩以浅色为基调,建成空透型,减少封闭感;挡墙、护坡须施以绿化。 (4)街道照明应选用具有自然色彩的光源,人行道和公共绿地的照明宜选用色彩相对柔和的光源;不同场所的灯具,其造型和高度应有相应的规定。 6.3 本片区内的建筑及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公共建筑对外主入口必须考虑设置为残疾人服务的无障碍通道; (2)建筑物外墙所采用的材料不得产生给行人及司机带来不适或威胁其安全的光反射; (3)建筑物外墙不宜大面积地使用明亮耀眼的颜色,宜选用柔和中性的色彩;但可以使用一定程序的色彩对比来突出建筑物的门窗、入口、节点等; (4)建筑反光照明不应直接射入其他建筑窗内;公共建筑顶部照明应按照夜间远处眺望的要求设计; (4)建筑物顶部的设计应与建筑的整体设计及城市空间环境相协调,全部设备应隐蔽。 6.4 本片区内的广告与建筑标识物的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1)统一规划,避免影响建筑物及公共环境的景观效果; (2)提供使用街景特色更加突出,使用效率更高的标识物; (3)考虑居住环境的舒适性的公共空间的视觉质量; (4)保证行人和机动车驾驶者的安全。 6.5 本片区内的公共空间必须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 6.6 除罗沙路外的街道两侧的临街建筑高度与道路宽度之比宜为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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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关于该片区法定图则的局部修改申请(增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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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涉及地块 |
来文单位及要求 |
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结果 |
审批时间 |
|
1 |
东片区局部路网和地块 |
规划国土局
申请东片区局部路网调整 |
(一)鉴于雍翠豪园签定的土地出让合同及报建手续合法,维持政府对雍翠豪园的审批手续,调整与建筑发生矛盾的北侧东西向市政路。
(二)北侧东西向市政道路,对于法定图则中规定的医院、社会停车场等公共设施及贯通莲塘东片区与西片区的交通非常重要,且雍翠豪园东侧40公顷用地仅靠一个机动车出入口解决内部交通疏散,使用地交通先天不足,故应对法定图则先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案建议:
1.北侧东西向道路在雍翠豪园用地处形成断头路,穿越41-02地块,修建一条贯通南北向的道路。东西向及南北向道路的路幅均为20米宽。东北向国威路的延伸段路幅加宽至30米。用地的交通及通行能力可适当改善。
2.法定图则及详细蓝图编制单位共同核查了由于路网调整,涉及到的39-02(医院用地)、41-02、42-02(住宅用地)、42-01 及41-03(绿化用地)等地块用地红线被道路占用情况,提出的具体用地调整方案原则同意。
3.由于路网调整,41-02地块西南角由雍翠豪园用地红线及道路围合的小三角形用地,约1351.9平方米,收回作为城市绿地。
4.原则同意因道路调整造成地块用地面积减少,在保证建筑总量与法定图则规定相同的前提下,对各地块的控制指标的调整。
(三)关于47-01地块(住宅用地)南侧道路的调整,鉴于47-01地块的用地红线,罗湖分局已按路幅12米划出,且基础已经开工,为减少用地单位损失,路幅仍按法定图则规划的15米宽执行,但道路中线向南偏移0.5米。依据该原则调整47-01、47-02用地红线。 |
2001年第10次会议 |
|
2 |
47-01
地块 |
坳下公司
申请调整容积率至4.5 |
同意容积率按3.0确定,同时应增加配套附建式幼托用地开发强度应参考西侧用地开发。 |
2002年第1次会议 |
|
3 |
21-03
地块 |
深圳市莲通股份合作公司
申请容积率从2.0提高到3.0 |
原则同意容积率提高到3.0。 |
2002年第2次会议 |
|
4 |
49-01
地块部分用地
50-01
50-03
地块 |
莲塘等股份公司
申请调整容积率至3.0 |
同意容积率≤2.4,同时严格按照法定图则的要求安排各项公共配套设施。但为使片区建成后,能满足该片区的交通需求,要求:1、在该片区内增加独立占地的公交首末站;2、扩大片区与罗沙路出入口处的道路用地。 |
2002年第2次会议 |
|
5 |
49-01
地块部分用地 |
深圳市灏松实业发展公司、深圳罗芳股份公司
调整“罗福花园”容积率 |
该申请用地属莲塘长岭沟用地的一部分,审查意见同上。 |
2002年第2次会议 |
|
6 |
41-02
地块一部分 |
深圳林场
海辰物业发展公司
申请调整容积率 |
增加文化活动站、老年人活动中心及群众体育活动场地后,同意容积率≤2.0。 |
2003年第1次会议 |
|
7 |
21-03
地块 |
深圳莲通公司
申请调整容积率,由3.0调整为4.0。 |
原则同意。 |
2003年第2次会议 |
|
8 |
47-04
地块 |
公交集团
申请调整容积率 |
应进一步核定建筑规模,协调好与背景山体、仙桐体育公园入口等的关系。
经核方案,补充意见如下:
1、建筑一层应设置公交首末站,面积不小于4000平方米,并按照公交首末站的功能要求进行布局设计,充分考虑公交线路、旅客上落客区域的合理组织,保证旅客安全方便乘车;
2、该停车库的建筑功能为公交车辆停放及维修保养;
3、建筑规模及高度应进一步核定。 |
2005年第2次会议 |
|
9 |
11-03
地块 |
莲塘实业股份公司
申请调整容积率,由3.65调整为5.5。 |
1、容积率按4.0控制。
2、规划道路是贯通南北的重要支路,不宜取消。
3、现状莲塘小学为临时非标准小学。法定图则规划的学校中已考虑该学校的搬迁。现状学校用地法定图则规划为文体设施用地。 |
2005年第2次会议 |
|
10 |
04-01
02-05
地块 |
深圳市西岭股份公司
申请调整容积率,由1.0调整为7.5。 |
1、符合城中村改造要求,同意整体改造意向,
2、04-01地块容积率控制在5.0以内,开发建设需考虑与罗沙路及其周边地区的城市景观问题,尽量形成通透的城市空间;02-05地块容积率按2.4控制;两地块都需协调好与罗沙路的城市景观与交通联系。 |
2005年第2次会议 |
注:目前仅提供文字内容,上图所附图表未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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