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本片区内规划保留现状110KV变电站1座,位于12-07地块;为便于电力管线的敷设,梨园路由宝岗路至宝安北路路段铁路红线北侧的绿化带,最窄处宽度不得少于3.5米;宝岗路由梨园路至泥岗东路路段东侧的绿化带,最窄处宽度不得少于4米。
4.4 本片区内规划污水提升站一处,位于16-08地块。
4.5 本片区内规划加油站一处,位于08-05地块。
4.6 本图则规定的配套设施是为本片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
4.7 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应的防护、环卫等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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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道路交通
5.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出入口为笋岗东路、红岭北路及泥岗东路,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支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5.2 为改善本片区对内、外交通条件,本图则规划打通宝岗路南段与笋岗路连接,并设置下穿笋岗路的左转扎道;规划宝岗路向北上跨泥岗路与清水河三路连接,并设置上跨泥岗路的左转扎道;建议交通规划部门对泥岗-红岭立交桥和红岭北路与笋岗路交叉口,尽快改造完善,提高其使用效率。
5.3 本片区主要货运通道为梨园路、宝安北路北段(梨园路以北路段)、宝岗路北段(梨园路以北路段)。
5.4 本片区内道路网采用方格网状道路系统,规划道路分五个等级:
城市快速路:泥岗东路,为双向六车道;
城市主干路:笋岗东路、红岭北路和宝安北路,为双向六车道;
城市次干路:宝岗路、梅园路和洪湖西路,为双向四车道;
城市支路:梨园路、桃园路,均为双向四车道;北站西侧规划路,均为双向二车道;
区内支路:包括物流园区内各物流用地、居住区、新旧村内的所有规划通车道路。
5.5 各地块机动车出入口应设置在城市支路上。除泥岗东路沿线设置2个机动车出入口、笋岗东路沿线设置3个机动车出入口、红岭北路沿线设置4个机动车出入口外,禁止在城市主干道上直接开口,不宜在行人集中与优先地区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5.6 本片区的机动车配置标准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10.6中的"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标准"执行。
5.7 鼓励由所在位置的开发商建设街坊内人行通道,应满足以下要求:
(1) 醒目;行人可直穿;
(2) 每日通行时间至少为6:00?22:00;
(3) 最小宽度为4米,在可能的条件下应保证5米的净宽。
5.8 除本图则指定外,可以考虑在以下情况下设置地下人行通道:
(1) 与通往地铁站的相邻街区直接相连;
(2) 能极大地改善步行的安全性与便捷性;
(3) 在可能影响街道景观的地段;
(4) 与地下市政管网不发生矛盾。
5.9 地下人行通道的设置应满足:
(1) 出入口应直接与街道的人流集中集散处相连(不应占用人行道空间);
(2) 最小净宽度不小于5米;
(3) 全天候通行。
5.10 本片区内规划社会停车场库5座,位于08-01,09-04,12-02,15-04,25-04地块,均应独立占地。
5.11 所有社会公共停车场库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停车位,专位专用。
5.12 本片区地面公共交通站场分为三级设置:公交枢纽站、公交首末站和公交停靠站;区内公交服务线路分为进出区内公交和穿越本区公交。
5.13 本图则对本片区局部对外交通存在的问题尚未彻底解决,待未来外部条件成熟时将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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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城市设计要求及其他有关规定
6.1 本片区内的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均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片区西北部为多层建筑区,不宜发展高层建筑。
(2) 保护并加强本片区北侧山体的城市绿色空间景观,强化绿色空间和山水城市的空间意象。
(3) 有利于环境的舒适和安全;并与周围环境互相呼应,相得益彰。
6.2 本片区内的街道景观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保证建筑界面连续性和协调性,强调体现现代化、专业化消费物流园区的城市景观形象。
(2) 街道照明应选用具有自然色彩的光源,人行道和公共绿地的照明宜选用色彩相对柔和的光源;不同场所的灯管高度应有相应的规定。
6.3 本片区内的建筑及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公共建筑对外主入口必须考虑设置为残疾人服务的无障碍通道;
(2) 建筑物外墙所采用的材料不得产生给行人及司机带来不适或威胁其安全的光反射;
(3) 建筑物外墙不宜大面积地使用明亮耀眼的颜色,宜选用柔和中性的色彩;但可以使用一定程度的色彩对比来突出建筑物的门窗、入口、节点等;建筑泛光照明不应直接射入其他建筑窗内;
(4) 建筑物顶部的设计应与建筑的整体设计及城市空间环境相协调,全部设备应隐蔽。
6.4 本片区内的广告与建筑标识物的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统一规划,避免影响建筑物及公共环境的景观效果;
(2) 提供地区特色鲜明、使用效率更高的标识物;
(3) 考虑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和公共空间的视觉质量;
(4) 保证行人和机动车驾驶者的安全。
6.5 本片区内的公共空间必须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