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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总 则 2、土地利用性质 3、土地开发强度 4、配套设施 5、道路交通 6、城市设计 附件: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关于该片区法定图则的局部修改申请(增补中…)
1.总 则
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背靠鸡公山,南临北环路,西与梅林片区相邻,东与泥岗片区相接,总规划用地面积2.0Km2。
1.2 制订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其对本片区的规划性质是:“西部旅游区中以湖光山色、会议接待为主的休闲度假中心”。
1.3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本图则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SZB01-97)确定。
1.4 本片区内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任何更改图则中所规定的内容,需依照相关程序的规定,向城市规划委员会或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本图则是本地区进行详细规划、设计的依据。
1.5 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可能在下阶段详细规划设计时略有修改,但必须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1.6 本图则解释权属归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若需修改图则,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中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规定。有关名词解释详见附件《法定图则统一注释》。
1.7 本图则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实行。从即日起,该地区原有的图则(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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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利用性质
2.1 本法定图则对本片区的定位是:
以政务、高级会议接待,休闲度假为主的高级旅游度假中心; 城市中心重要的自然生态景观保护区;以高级别墅为主的、适度完善生活配套设施的住宅区。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主要包括居住用地、配套设施用地、商业性公共设施用地、政府/团体/社区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绿地等。详见本图则“图表”。
2.2 图则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图则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图则规定的用途相符。
2.3 图则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是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上,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补偿。
2.4 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确实的用地红线范围,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2.5 图则对所有地块均规定了三类土地利用性质: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二类是指“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三类是指“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详见“图表”。
2.6 图则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现状改造” 的地块是指保留现状主要建筑物,但允许对其功能、环境等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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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开发强度
3.1 确定土地开发强度是控制土地容量,提高土地有效利用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
3.2 图则确定本片区建设规模总量为69万平方米。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一定限度时,会对本片区的环境质素、交通和设施供应带来较大影响,应对图则进行必要的检讨,有关部门应停止一切要求增加开发规模申请的审批活动。
3.3 已出让的土地,因计算口径原因,可能在本图则中表达的地块用地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不符,而且容积率数值不同,但总建筑面积将保持一致。
3.4 在图则执行过程,遇到部分特殊情况时,土地开发强度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确定:
(1) 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 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3.5 等高线120m以上的山体不可作为城市发展用地,应尽量保持原有山体及植被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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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配套设施
4.1 本片区内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设施。
4.2 本片区内配套设施设置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其中,必须单独占地的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有:幼托2座,位于07-03,09-02地块;小学1座,位于03-05地块;肉菜市场1座,位于03-04地块;以及本片区内所有的给水泵站、公交首末站、社会公共停车场库和液化石油气气化站。配套设施设置详见本文本“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4.2)。
图则设置的配套设施旨在满足片区整体必须的配套要求。
表4.2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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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类别 |
项 目 |
数 量 |
所在地块号 |
|
现状 |
规划增加 |
现状 |
规划 |
|
1 |
教育设施 |
幼托 |
1 |
2 |
04-05 |
07-03,09-02 |
|
小学 |
|
1 |
|
03-05 |
|
2 |
医疗卫生
设施 |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
|
1 |
|
03-04 |
|
3 |
文娱体育
设施 |
文化活动站 |
|
1 |
|
06-01 |
|
老年人活动站 |
|
1 |
|
09-01 |
|
体育活动场地 |
1 |
|
09-06 |
|
|
4 |
行政管理
设施 |
社区管理机构 |
|
1 |
|
06-02 |
|
居民委员会 |
|
4 |
|
04-05,05-05,
08-02,09-01 |
|
5 |
邮政设施 |
邮政所 |
|
1 |
|
03-04 |
|
6 |
商业服务
设施 |
肉菜市场 |
|
1 |
|
03-04 |
|
储蓄所 |
|
1 |
|
03-04 |
|
书店及报刊门市部 |
|
1 |
|
03-04 |
|
7 |
道路和交通公共设施 |
公交首末站 |
|
2 |
|
02-03,04-03 |
|
社会公共停车场库 |
1 |
2 |
10-02 |
03-07,09-05 |
|
8 |
市政设施 |
给水泵站 |
1 |
2 |
06-03 |
01-02,09-10 |
|
气化站(调峰站) |
1 |
|
07-09 |
|
|
电信光交接点 |
|
1 |
|
05-06 |
|
有线电视小区管理站 |
|
1 |
|
05-06 |
|
9 |
环卫设施 |
垃圾收集站 |
|
4 |
|
03-04,04-06,05-05,09-09 |
|
公共厕所 |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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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3,03-04,
04-03,05-05 |
4.3 本图则规定的配套设施是为本片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
4.4 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应的防护、环卫等规范的要求。
4.5 本片区内规划保留现状给水泵站1座,位于06-03地块;规划新增给水泵站2座,位于01-02和09-10地块。
4.6 本片区内规划液化石油气气化站1座,位于07-09地块。液化石油气气化站与站外其它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中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的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执行。
4.7 本片区内规划电信光交接点和有线电视小区管理站各1座,位于05-06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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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道路交通
5.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出入口为北环路、银湖路及二线公路,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支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5.2 本片区内道路网采用方格网状道路系统,规划道路分三个等级:
城市快速路:北环路,为双向六车道; 城市支路:银湖路、金湖路和二线公路,均为双向四车道; 区内支路:主要包括金湖一街、金湖二街及银湖旅游中心及主要居住小区的内部道路。
5.3 各地块机动车出入口应设置在城市支路上。除北环路沿线设置2个机动车出入口外,禁止在城市主上直接开口,不应在行人集中与优先地区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5.4 本片区的机动车配置标准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10.6中的“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标准”执行。片区内规划社会停车场库3座,位于03-07,09-05,10-02地块,均应独立占地。
5.5 所有停车场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停车位,专位专用。
5.6 鼓励由所在位置的开发商建设街坊内人行通道,应满足以下要求:
(1) 醒目;行人可直穿; (2) 每日通行时间至少为6:00?22:00; 最小宽度为5米,在可能的条件下应保证6米的净宽。
5.7 深圳市地铁3号线经由布吉路从本片区东侧通过,在布吉联检站北侧的布吉路上设布吉站,具体位置未确定。
5.8 本片区地面公共交通站场分为二级设置:首末站和停靠站;区内公交服务线路分为进出区内公交和穿越本区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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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城市设计
6.1 本片区内的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均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片区为低层、多层建筑控制区,不应发展高层建筑。 (2) 保护并加强本片区自然山体的绿色生态空间景观。 (3) 有利于环境的舒适和安全;并与周围环境互相呼应,相得益彰。
6.2 本片区内的自然景观保护应遵循下列原则:
(1) 严格控制用地内建筑的体量和形态,强化绿色空间和山水城市的空间意象。 (2) 以片区周边自然山体作为整体空间限定界面,并强调山体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6.3 本片区内的街道景观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结合片区内主要道路的走向在片区内形成若干空间视廊,其中重点强调沿湖面的视廊。 (2) 保证建筑间通透性和协调性,强调建筑组群之间形成局部开敞空间,体现整体绿色空间景观的完整性。 (3) 滨湖绿化带是具吸引力的亲水空间,可为市民和游客提供最通透和开敞的开放空间,应将这种空间尽可能延伸至水边,以享受亲水之乐。
(4) 街道照明应选用具有自然色彩的光源,人行道和公共绿地的照明应选用色彩相对柔和的光源;不同场所的灯管高度应有相应的规定。
6.4 本片区内的建筑及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公共建筑对外主入口必须考虑设置为残疾人服务的无障碍通道;建筑物外墙所采用的材料不得产生给行人及司机带来不适或威胁其安全的光反射; (2) 建筑物外墙不应大面积地使用明亮耀眼的颜色,应选用柔和的、与绿色景观相协调的色彩;但可以使用一定程度的色彩对比来突出建筑物的门窗、入口、节点等;建筑泛光照明不应直接射入其他建筑窗内; (3) 建筑物顶部的设计应与建筑的整体设计及自然空间环境相协调,全部设备应隐蔽。
6.5 本片区内的广告与建筑标识物的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统一规划,避免影响建筑物及自然环境的景观效果; (2) 提供地区特色鲜明、使用效率更高的标识物; (3) 考虑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和公共空间的视觉质量;
(4) 保证行人和机动车驾驶者的安全。
6.6 本片区内的公共空间必须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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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关于该片区法定图则的局部修改申请(增补中…)
注:目前仅提供文字内容,上图所附图表未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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