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总 则
2.土地利用性质
3.土地开发强度
4.配套设施
5.道路交通
6.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1 总则
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北起广深高速,南至北环大道,西临麒麟路,东到科苑大道路,总用地面积1.32平方公里。
1.2 制订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和《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利用规划》。总体规划要求建设“高新技术化总部化”的高新技术园区;土地利用规划确定本片区的功能定位是“以大型生产型工业为主的高新技术工业区”。
1.3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本图则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SZB01-97)确定。
1.4 本片区内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任何更改图则中所规定的内容,需依照相关程序的规定,向城市规划委员会或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本图则是本地区进行详细规划、设计的依据。
1.5 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可能在下阶段详细规划设计时略有修改,但必须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1.6 本图则解释权属归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若需修改图则,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修)中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规定。有关名词解释详见附件《法定图则统一注释》。
1.7 本图则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实行。从即日起,该地区原有的图则(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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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土地利用性质
2.1 本法定图则对本片区的定位是:
以大型生产型工业为主的高新技术工业区。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主要包括政府/团体/社区用地、工业用地、市政公共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和绿地等。详见本图则“图表”。
2.2 图则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图则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或重建时,必须与图则规定的用途相符。
2.3 图则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是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上,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补偿。
2.4 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确实的用地红线范围,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2.5 图则对所有地块均规定了三类土地利用性质: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二类是指“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三类是指“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详见“图表”。
2.6 图则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现状改造”的地块是指保留现状主要建筑物,但允许对其功能、环境等进行适当调整。
2.7 图则对于片区内部分使用功能复杂、规划条件不确定或发展前景不明朗的地块,如高新技术园区用地、教育配套设施用地(中学、小学、托幼)和发展备用地等,图则中只规定其特定的用地性质,或规定其限制使用的土地性质,并将规划控制指标列为“特定”,待有关政策明确后或进行专题研究再确定规划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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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土地开发强度
3.1 确定土地开发强度是控制土地容量,提高土地有效利用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
3.2 图则确定本片区建设规模总量为106万平方米。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一定限度时,会对本片区的环境质素、交通和设施供应带来较大影响,应对图则进行必要的检讨,有关部门应停止一切要求增加开发规模申请的审批活动。
3.3 已出让的土地,因计算口径原因,可能在本图则中表达的地块用地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不符,而且容积率数值不同,但总建筑面积将保持一致。
3.4 在图则执行过程,遇到部分特殊情况时,土地开发强度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确定;
(1)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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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配套设施
4.1 本片区内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
4.2 本片区内配套设施设置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其中,单独占地的配套设施有:11万伏变电站1处。附属在其它用地范围内的配套设施有:社会公共停车场库1处,垃圾收集站2处,公共厕所2处。配套设施设置详见本文本“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4.2)。
4.3 本图则规定的配套设施是为本片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
4.4 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应的防护、环卫等规范的要求。
表4.2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 序号 |
类别 |
项目 |
数量 |
所在地块号 |
| 现状 |
规划增加 |
现状 |
规划增加 |
| 1 |
邮政设施 |
邮政所 |
|
1 |
|
02-13 |
| 2 |
市政设施 |
11万伏变电站 |
1 |
|
02-01 |
|
| 电信光交接点 |
|
1 |
|
02-13 |
| 3 |
交通设施 |
社会公共停车场 |
|
1 |
|
02-13 |
| 4 |
环卫设施 |
垃圾收集站 |
|
2 |
|
01-08、04-09 |
| 公共厕所 |
|
2 |
|
01-10、0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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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道路交通
5.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出入口为广深高速、北环大道、麒麟路及科苑大道,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支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5.2 本片区道路网采用方格网状道路系统,规划道路分五个等级:
高速公路 :广深高速,为双向六车道;
城市快速路:北环大道,为双向八车道;麒麟路,为双向六车道;
城市干路 :科苑大道,为双向六车道;
城市支路 :朗山路,为双向四车道;
区内支路 :主要包括工一路、工二路、工三路、朗南路、朗北路、宝深路。
5.3 各地块机动车出入口应尽量设置在城市支路上,禁止在城市主干道上直接设置机动车出入口,不宜在行人集中与优先地区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5.4 本片区内规划社会公共停车场库1处,位于02-13地块;其他地块及建筑配建停车场规模应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10.6中的“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标准”执行。
5.5 所有停车场库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停车位,专位专用。
5.6 本片区地面公共交通站设公交停靠站;区内公交服务线路及站点位置根据全区公交规划确定。
5.7 鼓励由所在位置的开商建设街坊内人行通道,应满足以下要求:
(1)醒目;行人可直这穿;
(2)每日通行时间至少为6:00-22:00;
(3)最小宽度为5米,在可能的条件下应保证6米的净宽。
5.8 步行系统应按相关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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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6.1 本片区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一部分,拟营造一个具有地主特色、现代化的高新技术工业区,因此要求本片区内的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均应遵循下列原则:
(1)从整个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空间环境景观结构着手进行城市设计。
(2)符合本图则对土地开发强度、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控制要求。
(3)有利于环境的舒适和安全;并与周围环境互相呼应,相得益彰。
(4)北环大道以北高新技术园区用地不应发展高层建筑。
6.2 本片区01-10、02-05、02-12地块的公共绿地,将形成与东侧松坪山住宅区公园相呼应的开敞空间;同时对朗山路及工二路两侧强化公共绿化带概念,使其形成点、线、面结合的绿化系统。
6.3 本片区内的街道景观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保证建筑间的连续性和协调性,强调体现片区街道景观,并尽可能地从红线退让提供更多的公共性开放空间。
(2)保证建筑间通透性和协调性,强调建筑组群之间形成局部开敞空间,体现整体空间景观的完整性。
(3)以街坊为基本空间单元,形成不同类型的空间组织方式,运用多种手法塑造丰富而生动的空间形象。
(4)保证步行环境的连续性和舒适性,严禁侵占人行道,结合街头绿地形成有点、线、面组成的多层次绿化系统和连续的步行体系。
(5)沿街界面的建筑、小品等,应选用柔和中性色彩为基调;沿街的围墙、围栏在视觉上应通透,通透处以墨绿、黑色为基调。
(6)街道照明应选用具有自然色彩的光源,人行道和公共绿地的照明应选用色彩相对柔和的光源;公共场所的照明不应对居住环境的舒适性产生影响;不同场所的灯具,其造型和高度应有相应的规定。
6.4 本片区内的建筑及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建筑环境是确保城市道路及各组团景观和功能完整性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整体空间的景观、轴线和公共空间节点的需求,确定地块建筑的后退红线、建筑高度、建筑群体、地标性建筑及建筑裙楼等要求。
(2)建筑的后退红线和建筑高度应结合城市道路等级、用地建设强度及城市空间规划要求。
(3)各组团沿城市主次干道一侧的建筑群体在建筑风格、材料及整体色彩上应以组团为单位保持其统一性,并和相邻组团呼应,以形成沿街建筑群体的整体性和韵律性。
(4)工业建筑除服从其自身的要求外,宜形成高低错落的体量组合,可将各企业和管理科研单元从生产单元中抽出,集中布局并与生产单元有机联系,管理科研单元可结合地块灵活布局形成企业门面(提倡沿主干道、街角布置)并与周边相邻企业共同围合公共空间。
(5)公共建筑对外主入口必须考虑设置为残疾人服务的无障碍通道;
(6)建筑物外墙所采用的材料不得产生给行人及司机带来不适或威胁其安全的光反射;
(7)建筑物外墙不宜大面积地使用明亮耀眼的颜色,宜选用柔和的、与绿色景观相协调的色彩;但可以使用一定程序的色彩对比来突出建筑物的门窗、入口、节点等;建筑泛光照明不应直接射入其他建筑窗内;
(8)建筑物顶部的设计应与建筑的整体设计及自然空间环境相协调,全部设备应隐蔽。
6.5 本片区内的广告与建筑标识物的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1)统一规划,避免影响建筑物及公共环境的景观效果;
(2)提供地区特色鲜明,使用效率更高的标识物;
(3)考虑居住环境的舒适性的公共空间的视觉质量;
(4)保证行人和机动车驾驶者的安全。
6.5 本片区内的公共空间必须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