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总 则
2.土地利用性质
3.土地开发强度
4.配套设施
5.道路交通
6.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附件: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关于该片区法定图则的局部修改申请(增补中…)
1 总则
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南油大道以东、滨海大道以北、沙河西路以西、深南大道以南的城市建设用地,总用地面积523.12公顷。
1.2 制订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深圳市南山区分区规划》(送审稿)及《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利用规划》。其中《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将此区定位为科学园式的高新技术开发基地;《深圳市南山区分区规划》将此区定位为以高新技术工业为主,相应配套部分住宅等配套设施的园区;《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利用规划》将此区定位成未来重点发展电子、信息产业的区域,也是集科研、开发、试制、培训、孵化、创业、办公及金融贸易与居住为一体的综合功能区。
1.3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本图则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SZB01-97)确定。
1.4 本片区内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任何更改图则中所规定的内容,需依据相关程序的规定,向城市规划委员会或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本图则是本地区进行详细规划、设计的依据。
1.5 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可能在下阶段详细规划设计时略有修改,但必须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1.6 本图则解释权属归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若需修改图则,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修)中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规定。有关名词解释详见附件《法定图则统一注释》。
1.7 本衅则若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实行。从即日起,该地区原有的图则(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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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土地利用性质
2.1 本图则总的目标定位是:园林式、安全、高效的集教育、科研、产品试制、孵化于一体的电子、信息产业区及管理、办公、展览、金融贸易、居住综合区。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主要包括工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政府/团体/社区用地、居住用地、绿地、商业性公共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及发展备用地等。详见本图则“图表”。
2.2 本图则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图则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图则规定的用途相符。
2.3 本图则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是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上,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补偿。
2.4 本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确实的用地红线范围,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2.5 本图则对所有地块均规定了三类土地利用性质: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二类是指“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三类是指“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详见“图表”。
2.6 本图则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现状改造”的地块是指保留现状主要建筑物,但允许对其功能、环境等进行适当调整。
2.7 地铁站周围地块(包括07-14-01、07-15-01、07-17-01、07-18-07地块)的规划与建设必须与地铁站的规划与建设协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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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土地开发强度
3.1 确定土地开发强度是控制土地容量,提高土地有效利用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
3.2 本图则确定本片区建设规模总量为502.4万平方米。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一定限度时,会对本片区的环境质素、交通和设施供应带来较大影响,应对本图则进行必要的检讨,有关部门应停止一切要求增加开发规模申请的审批活动。
3.3 已出让的土地,因计算口径原因,可能在本图则中表达的地块用地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不符,而且容积率数值不同,但总建筑面积将保持一致。
3.4 在本图则执行过程,遇到部分特殊情况时,土地开发强度应按规划程序重新报批确定:
(1)对本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对本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3.5 “图表”中的高新技术园区用地(M4)的容积率仅为指导性容积率,它的具体数值在满足环境和工艺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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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配套设施
4.1 本片区内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设施。
4.2 本片区配套设施设置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有独立用地的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有:幼托9座,位于05-10-03、16-01-03、06-01-08、06-06-04、06-06-05、07-16-01、07-19-01、07-20-02、07-22-02地块;中学1所,位于07-22-03地块;小学2所,位于06-06-07、07-21-01地块;派出所2处,位于05-10-04、07-09-01地块;消防站2处,位于05-11-03、06-04-02地块;民事法庭一处,位于06-01-09地块;综合市场1处,位于05-10-01地块;社区服务中心1处,位于07-22-01地块;工业区配套食堂4处,位于05-10-01、06-02-03、07-06-02、17-15-01地块;邮政支局1处,位于05-09-02地块;IP局1处,位于07-21-03地块;220KC变电站1处,位于07-23-02地块;110KV变电站1处,位于05-09-03地块;污水泵站1处,位于06-01-07地块;加油站2处,位于06-01-02、07-11-03地块;公交站场(首末站)3处,位于05-09-04、06-06-01、07-20-01地块;社会停车场库4处,位于05-10-05、06-05-03、07-06-01、07-11-06地块。配套设施设置详见本文本“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4.2)。
表4.2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 序号 |
类别 |
项目 |
数量 |
所在地块号 |
| 现状 |
规划增加 |
| 1 |
教育 |
幼托 |
1 |
8 |
05-10-03、06-01-03、06-01-08、06-06-04、06-06-05、07-16-01、07-19-01、07-20-02、07-22-02 |
| 小学 |
0 |
2 |
06-06-07、07-12-01 |
| 中学 |
0 |
1 |
17-22-03 |
| 2 |
医疗卫生 |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
0 |
5 |
05-10-06、06-06-02、06-06-04、07-16-01、07-21-02 |
| 3 |
文娱体育 |
文化活动站 |
0 |
6 |
05-10-06、06-01-06、06-02-03、06-06-02、07-07-02、07-21-02 |
| 老年人活动站 |
0 |
3 |
06-01-06、06-06-03、07-21-02 |
| 健身房 |
0 |
1 |
06-06-05 |
| 4 |
行政管理 |
居民委员会 |
0 |
14 |
05-10-06、06-06-02、06-06-03、06-06-05、07-06-01(2个)07-17-01、07-17-02、17-18-01、07-19-01(2个)、07-20-02(2个)、07-23-01 |
| 社区服务中心 |
0 |
1 |
07-22-01 |
| 5 |
公安消防 |
派出所 |
1 |
1 |
05-10-04、07-09-01 |
| 消防站 |
1 |
1 |
05-11-03、06-04-02 |
| 民事法庭 |
0 |
1 |
06-01-09 |
| 6 |
邮电 |
邮政支局 |
0 |
2 |
05-09-02、07-18-02 |
| 邮政所 |
1 |
0 |
06-01-08 |
| 7 |
商业 |
综合市场 |
0 |
2 |
05-10-01、07-17-02 |
| 肉菜市场 |
0 |
3 |
06-01-06、06-01-08、07-10-03 |
| 食堂 |
1 |
3 |
05-10-01、06-02-03、07-06-02、07-15-01 |
| 书店及报刊门市部 |
0 |
3 |
05-10-01、06-06-04、07-17-02 |
| 8 |
道路交通 |
公交站场(首末站) |
0 |
3 |
05-09-04、06-06-01、07-20-01 |
| 社会公共停车场库 |
0 |
4 |
05-10-05、06-05-03、07-06-01、07-11-06 |
| 加油站 |
3 |
1 |
06-01-02、07-11-03(注) |
| 9 |
给排水 |
污水泵站 |
1 |
0 |
16-01-07 |
| 10 |
电力 |
110KV变电站 |
0 |
1 |
05-09-03 |
| 220KV变电站 |
0 |
1 |
07-23-02 |
| 11 |
电信 |
IP局 |
0 |
1 |
07-21-03 |
| 12 |
环卫 |
公共厕所 |
0 |
5 |
05-10-06、06-06-03、06-06-05、07-11-04、07-21-02 |
| 垃圾收集站 |
0 |
3 |
05-10-07、06-06-03、07-18-01 |
注:取消现状存在的深长红珠岭加油站及粤海门加油站。
4.3 本图则规定的配套设施是为本片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
4.4 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应的防护、环卫等规范的要求。
4.5 本片区内规划一座220KV/110KV/10KV的GIS式变电站,位于07-23-02地块;一座110KV/10KV的户外设备户内安装式变电站,位于05-09-03地块。
4.6 片区内规划二座邮政支局,其中一座单独占地,位于05-09-02地块,另一座为与其它建筑物合建,位于07-18-02地块。
4.7 本片区内规划后海湾IP局一座,位于07-21-03地块,单独占地。在07-01-01地块预留市政设施发展备用地一处。
4.8 本片区设污水泵一处,位于06-01-07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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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道路交通
5.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道路为深南大道、南油大道、沙河西路、滨海大道,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支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5.2 本片区内道路网采用方格网状道路系统,规划道路分四个等级:
城市快速路:滨海大道,为双向八车道;沙河西路,为双向六车道;
城市主干路:深南大道、南油大道、白石路、科苑大道,均为双向六车道;
城市次干路:高新南十道、科技南七路、科技南十一路、高新南四道,均为双向四车道;
城市支路:为各地块通行与出入的主要道路,为双向或单向三车道。
5.3 禁止在商业零售街道设置机动车出入口;不宜在行人集中与优先的地区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5.5 本片区的机动车位配套标准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10.6中的“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标准”执行。
5.6 居住建筑地面停车场的停车位不宜超过总停车位的20%。
5.7 所有停车场均为残疾人提供不少于总数1.5%的停车位,专位专用。
5.8 鼓励由所在位置的开发商建设街坊内人行通道,人行通道应满足以下要求:
(1)行人可直穿;
(2)每日通行时间段至少为6:00-22:00;
(3)最小净宽为5米,在可能的条件下应保证6米的净宽。
5.9 除本图则指定外,可以考虑在以下情况下设置地下人行通道:
(1)与通往地铁站的相邻街区直接相连;
(2)能极大地改善步行的安全性与便捷性;
(3)在可能影响街道景观的地段;
(4)与地下市政管网不发生矛盾。
5.10 地下人行通道的设置应满足:
(1)出入口应直接与街道的人流集中集散处相连(不应占用人行道空间);
(2)最小净宽度不小于5米;
(3)全天候通行。
5.11 本片区内有深圳市公共交通首末站三处,位于05-09-04、06-06-01、07-20-01地块;本片区公共交通服务线路为穿越本区公交。
5.12 深圳市地铁1号线拟经由深南大道从本片区北侧通过,在深南大道上设停靠站;地铁2号线拟经由高新南十道从本片区中部通过,在科技南路上设停靠站。以上地铁路线尚未最后确定,其站址及路线须以最后审定的地铁专项规划为准。
5.13 人行及自行车道专用系统的出入口衔接点必须在下阶段的详细蓝图中予以遵守,宽度不小于5米。其中,与绿地、广场相结合的人行步道及自行车道位于05-01-01、05-04-02、05-09-01、05-10-06、05-13-04、05-13-05、06-01-05、06-03-03、07-01-03、07-02-02、07-03-02、07-04-02、07-05-02、07-06-03、07-07-01、07-08-01、07-09-03、01-11-02、07-11-05、07-11-07、07-12-02号地块及沿科苑南路、科技南路两侧部分路段的绿带内;与其它用地相结合的人行步道及自行车道的设置必须严格按照本图则技术文件中的有关导引执行。
5.14 本规划道路根据需要落实到城市支路及居住区内部道路。在下层次详细蓝图编制时可对道路进行更具体的深化,必要时可对本图则确定的道路进行修改,但需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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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6.1 城市设计研究的主要内容是空间环境的可能形式,用城市意向把握空间形式是城市设计的重要手段。该片区的整体城市意向是由其地理位置条件和周边环境所决定的,而片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整体意向目标是其内部空间组织形式的决定因素。
6.2 本片区是深圳市特区内高科技领域的标志性区域,本片区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白石路和科苑南路交界处设立强化高科技地区的标志性建筑;
(2)沿深南大道、滨海大道与沙河西路为主要的高科技工业区外部界面,建筑要求体现除高科技工业的时代特征外,还应与周围城区的其它界面相呼应;科苑南路、科技南路及白石路是内部主要景观轴,要求两侧建筑除应强化电子、信息等产业特征及高新园区管理、服务中心等特征外,还应后退足够距离,形成凹凸相间的城市空间。
(3)结合街道、广场、绿地、步行道等形成不同尺度、不同特色的公共空间环境;
(4)充分利用自然景观和资源,结合地形、地貌、保留的荔枝林和水塘、公共绿地、绿化带以及工业组团内部的集中绿化以形成人工与自然完美结合的工业园。
6.3 公共开放空间及控制要求:本区公共开放空间应是开放、连续、富于韵律与节奏变化的点、线、面相结合的系统。
(1)科苑南路、科技南路及白石路是规划区内公共开放空间的主要线形车行空间,要求其两侧观赏性绿带各保持20米、15米及10米,形成较开阔的视野。
(2)高新南九道及公园路两侧为以步行道结合雕塑、亭园、流水等不同景观为特色的线形步行空间。
(3)在07-10-02地块设立一个城市公园,在06-04-03、07-11-05地块设立两个城市广场,在05-01-01、05-04-02、05-09-01、06-01-05、07-01-03、07-04-02及07-11-02地块设立七个绿化广场,并在主次干道交汇处通过建筑后退红线的方式设立两个节点空间,创造三层次、不同尺度的点、面状开放空间,使其具有不同的特性与变化。
(4)城市公园要求充分结合现有的鱼塘形成以水环境为主要特色的开放空间;城市广场及绿化广场为步行系统的转换空间,要求结合高新技术产业特点,形成高科技展示、高科技雕塑群落、绿化休闲等不同特点的节点空间。
6.4 色彩要求:应强调建筑色彩与自然色调协调的根本原则,具体要求如下:
(1)充分利用蓝天、绿水的自然环境资源。
(2)公共配套设施建筑应在屋顶、阳台和门廊等处点缀暖调色彩。
(3)整个南区的色彩应雅致、明快,应以深大、园区中心地带等暖色调的人文环境向周围以自然为背景的冷色调过渡。
6.5 建筑高度控制:沿深南大道、科苑南路(白石路-滨海大道段)及滨海大道(科苑南路-沙河西路段及白石路以西路段)控制为高层带,同时以科苑南路为中心,高新南十道以北的建筑高度向东、西方向依次递减,形成高层?多层?低层的梯状城市形态;高新南区第五区高层带控制在沿科苑南路、高新南十道、沙河西路及滨海大道一侧,其内部控制为低、多层;沿滨海大道的高新工业控制为低、多层区。
6.6 道路绿化带的设计应结合步行和非机动车交通的组织,应充分考虑重要节点的视觉效果。
6.7 本片区内的建筑及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公共建筑对外主入口必须考虑设置为残疾人服务的无障碍通道;
(2)建筑物外墙所采用的材料不得产生给行人及司机带来不适或威胁其安全的光反射;
(3)应摈弃周边式布局,应采取半周边式及集中式布局,并且在沿沙河西路、滨海大道区段内禁止南北朝向、面宽超过60米的高层板式建筑存在,宜采用南北相错的点式布局。
(4)工业建筑除服从其自身的要求外,应形成高低错落的体量组合,避免平铺直叙;在快速路如沙河西路两侧的建筑,其建筑体量可偏大,建筑立面应简洁大方;在主干道以下级别的道路两侧,其建筑体量不能太大,应采取凹凸退让、重复、加强节奏感与韵律感的手法,适当分解立面,同时充分运用高新工艺和新型结构(如薄壳、悬索、网架等),使建筑立面富于变化,充分体现高新工业的个性;
(5)建筑泛光照明不应直接射入其他建筑窗内;公共建筑顶部照明应按照夜间远处眺望的要求设计;
(6)建筑物顶部的设计应与建筑的整体设计及城市空间环境相协调,全部设备应隐蔽,严禁裸露未加装饰的结构和设力求,绿化面积应大于80%以上。
6.8 本片区内的广告与建筑标识物的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1)统一规划,避影响建筑物及公共环境的景观效果;
(2)提供使街景特色更加突出,使用效率更高的标识物;
(3)考虑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和公共空间的视觉质量;
(4)保证行人和机动车驾驶者的安全。
6.9 本片区内的公共空间必须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
6.10 本片区内的各地块利用建筑退线、形体组合和布局呼应,形成空间系统化。各企业不得兴建任何形式的围墙,只允许以绿篱等景观设施作适当的场所界定,以形成公共空间的视觉和行为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