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07-04号片区[高新区中区西片地区]法定图则

目录
1.总 则
2.土地利用性质
3.土地开发强度
4.配套设施
5.道路交通
6.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1.总 则

   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深南大道以北、北环大道以南、科苑路以西、麒麟路以东的城市用地,规划总用地面积179.47公顷。
    1.2 制订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深圳市南山分区规划》(送审稿)及《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利用规划》。其中《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将此区定位为科技含量高、产品档次高、产品附加值高的高新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以及产品生产经营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是深圳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产、学、园基地;《深圳市南山分区规划》和《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利用规划》将此区定位成以生产新材料、计算机、生物工程为主的工业区。
    1.3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本图则中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SZB01-97)确定。
    1.4 本片区内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任何更改图则中所规定的内容,需依照相关程序的规定,向城市规划委员会或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本图则是本地区进行详细规划、设计的依据。
    1.5 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可能在下阶段详细规划设计时略有修改,但必须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1.6 本图则解释权属归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若需修改图则,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中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规定。有关名词解释详见附件《法定图则统一注释》。
    1.7 本图则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实行。从即日起,该地区原有的图则(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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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土地利用性质

    2.1 本图则总的目标定位是:以生物工程和电子信息产业为主、居住与商业为辅的、充分结合自然地形地貌的园林化高新技术产业生态园区。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主要包括工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居住用地、绿地、政府/团体/社区用地、商业性公共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及其它用地等。详见本图则"图表"。
    2.2 本图则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图则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图则规定的用途相符。
    2.3 本图则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是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上,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补偿。
    2.4 本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确实的用地红线范围,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2.5 本图则对所有地块均规定了三类土地利用性质: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二类是指"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三类是指"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详见"图表"。
    2.6 本图则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现状改造" 的地块是指保留现状主要建筑物,但允许对其功能、环境等进行适当调整。
    2.7 地铁站周围地块(包括01-01、08-02、14-02、15-01地块)的规划与建设必须与地铁站的规划与建设协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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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土地开发强度

    3.1 确定土地开发强度是控制土地容量,提高土地有效利用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
    3.2 本图则确定本片区建设规模总量为187.11万平方米。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一定限度时,会对本片区的环境质素、交通和设施供应带来较大影响,应对本图则进行必要的检讨,有关部门应停止一切要求增加开发规模申请的审批活动。
    3.3 已出让的土地,因计算口径原因,可能在本图则中表达的地块用地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不符,而且容积率数值不同,但总建筑面积将保持一致。
    3.4 在本图则执行过程,遇到部分特殊情况时,土地开发强度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确定:
    (1)对本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对本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3.5 "图表"中的高新技术园区用地的容积率仅为指导性容积率,它的具体数值在满足环境和工艺要求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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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配套设施

    4.1 本片区内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设施。
    4.2 本片区内配套设施设置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其中必须单独占地的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有:小学一座,位于13-02地块;幼儿园三座,位于03-03,16-03,23-04地块;培训中心一座,位于02-03地块;派出所一座,位于16-07地块;邮政支局一座,位于13-04地块;电话局一处,位于02-02地块;综合市场一座,位于13-01地块;肉菜市场一座,位于03-04地块;青少年活动中心一座,位于24-02地块;公交首末站一座,位于17-03地块;公共停车场库一座,位于13-03地块;汽车修理站一座,位于23-02地块;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一座,位于24-04地块。配套设施设置详见本文本"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4.2)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表4.2
序号
类别
项 目
数量
所在地块号
现状
规划
增加
1
教育
幼托
3
03-03,16-03,23-04
小学
1
13-02
培训中心
1
02-03
2
医疗
卫生
门诊部
3
03-04,10-01,24-03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2
01-01,25-01
3
文娱
体育
文化活动站
2
10-01,24-03
青少年活动中心
1
24-02
老年人活动站
3
01-01,16-01,25-01
游泳池
1
03-02
网球场
3
01-01,10-01,24-03
篮球场
2
10-01,24-03
排球场
1
10-01
羽毛球场
2
10-01,24-03
4
行政
管理
居民委员会
7
01-01,02-01,03-01,16-04,23-01,
23-05,25-01
社区管理机构
2
01-01,25-01
工商所
1
13-01
5
公安
消防
派出所
1
16-07
序号
类别
项 目
数量
所在地块号
现状
规划
增加
6
邮电
邮政支局
1
13-04
邮政所
1
10-01
电话局
1
02-02
7
商业
综合市场
1
13-01
肉菜市场
1
03-04
书店及报刊门市部
1
1
02-01,10-01
8
道路
交通
公交首末站
1
17-03
公共停车场库
1
13-03
汽车修理站
2
23-02
9
燃气
瓶装供应站
1
24-04
10
环卫
设施
公共厕所
6
03-04,10-02,14-04,16-04,17-01,24-03
垃圾收集站
4
10-02,14-04,16-04,17-01
注:14-02地块的汽车修理中心、停车库改变使用性质时必须与地铁站的规划及建设相协调。
    4.3 本图则规定的配套设施是为本片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
    4.4 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应的防护、环卫等规范的要求。
    4.5 本片区内规划预留邮政支局一座,位于13-04地块内。
    4.6 本片区内保留调整电话机楼一座,位于02-02地块内。
    4.7 本片区内规划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一座,位于24-04地块。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其它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12.5中的"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其它建筑、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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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道路交通

    5.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出入口为深南大道、北环大道、麒麟路、科苑路及高新中二道,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支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5.2 本片区内道路网采用方格网状道路系统,规划道路分四个等级:
    城市快速路:北环大道,为双向八车道;麒麟路,为双向六车道。
    城市主干路:深南大道,为双向八车道;科苑路,为双向四车道;高新中二路,为双向四车道。
    城市次干路:高新中一道,为双向四车道;高新中三道, 为双向四车道;科技中二路,为双向四车道。
    城市支路:各地块通行与出入的主要道路,为双向两车道及三车道。
    5.3 道路须结合起伏的地形地貌进行灵活设计,保持现状地形地貌特色。
    5.4 禁止在商业零售街道设置机动车出入口;不宜在行人集中与优先地区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5.5 本片区的机动车位配置标准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10.6中的"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标准"执行。
    5.6 居住建筑和公寓不宜设地面停车场。
    5.7 所有停车场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少于总数 1.5%的停车位,专位专用。
    5.8 鼓励由所在位置的开发商建设街坊内人行通道,人行通道应满足以下要求:
    (1) 醒目;行人可直穿;
    (2) 每日通行时间段至少为6:00?22:00;
    (3) 最小净宽为5米,在可能的条件下应保证6米的净宽。
    5.9 除本图则指定外,可以考虑在以下情况下设置地下人行通道:
    (1) 与通往地铁站的相邻街区直接相连;
    (2) 能极大地改善步行的安全性与便捷性;
    (3) 在可能影响街道景观的地段;
    (4) 与地下市政管网不发生矛盾。
    5.10 地下人行通道的设置应满足:
    (1) 出入口应直接与街道的人流集中集散处相连(不应占用人行道空间);
    (2) 最小净宽度不小于5米;
    (3) 全天候通行。
    5.11 本片区内有深圳市公共交通首末站一处,位于17-03地块;本片区东西向公共交通服务线路为穿越本区公交,南北向公共交通服务线路为本区公交专用。
    5.12 深圳市地铁1号线拟经由深南大道从本片区南侧通过,地铁1号线在深南大道上设停靠站;地铁5号线拟经由科苑路从本片区东侧通过,地铁5号线在科苑路上设停靠站。以上地铁路线尚未最后确定,其站址及路线须以最后审定的地铁专项规划为准。
    5.13 科技中二路南段(高新中四道至深南大道之间)道路红线宽度控制在40米。其中,道路宽度在近期控制在30米(即东边10米绿化带以西部分),其东边的10米绿化带在远期随麻雀岭工业区的改造同步进行。
    5.14 本规划道路根据需要落实到城市支路及居住区内部道路。在下层次详细蓝图编制时可对道路进行更具体的深化,必要时可对本图则确定的道路进行修改,但需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在道路和交通设施比较紧张的麻雀岭工业区,可结合改造落实到级别较低的组团内部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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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6.1 城市设计研究的主要内容是空间环境的可能形式,用城市意向把握空间形式是城市设计的重要手段。该片区的整体城市意向是由其地理位置条件和周边环境所决定的,而片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整体意向目标是其内部空间组织形式的决定因素。
    6.2 本片区是深圳市特区内高科技领域的标志性区域,本片区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在科技中二路和高新中二道交界处设立强化高科技地区的标志性建筑;
    (2) 沿深南大道与麒麟路为主要的高科技工业区外部界面,建筑要求体现除高科技工业的时代特征外,还应与周围城区的其它界面相呼应;
    (3) 在10号街坊强化符合生物、医药及电子等产业特色的公共空间环境;
    (4) 充分利用自然景观和资源,结合地形、地貌、保留的荔枝林和水塘、公共绿地、绿化带以及工业组团内部的集中绿化以形成人工与自然完美结合的生态工业园。
    6.3 公共开放空间及控制要求:片区内部应结合主要景观轴线及公共活动设施形成各自不同层次的公共空间。要求如下:
    (1) 结合高新中二道、科技中二路两条主要景观轴的街头绿地和高新中二道、科技中一路、科技中三路、高新中四道、高新中一道的单侧街头绿地,形成园区公共开放空间中"两轴一带"的线性骨架。要求两侧建筑呈集中式布局,在该街道空间形成较为开阔的视觉效果。
    (2) 在高新中二道和科技中二路的交叉处、综合配套服务中心以及片区配套服务次中心均设置大型的集中绿地、创造大尺度的开放空间,增强整个园区的向心性。
    6.4 色彩要求: 应强调建筑色彩与自然色调协调的根本原则,具体要求如下:
    (1) 充分利用蓝天、绿水的自然环境资源。
    (2) 公共配套设施建筑应在屋顶、阳台和门廊等处点缀暖调色彩。
    (3) 各街坊内建筑群应根据不同的建筑使用功能确定不同的色彩,但相同的建筑群应采用相近的色调。工业建筑群应以蓝、灰和白为主调;居住建筑以白、蓝为主要色调;公共建筑以白和暖调点缀。
    6.5 建筑高度控制:沿深南大道控制为以高科技研发大楼为主要特征的高层带,麒麟路南段控制为以居住为主要特征的高层带;片区中部以多层为主,北部控制为低层。
    6.6 道路绿化带的设计应结合步行和非机动车交通的组织,应充分考虑重要节点的视觉效果。
    6.7 本片区内的建筑及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公共建筑对外主入口必须考虑设置为残疾人服务的无障碍通道;
    (2) 建筑物外墙所采用的材料不得产生给行人及司机带来不适或威胁其安全的光反射;
    (3) 建筑物外墙不宜大面积地使用明亮耀眼的颜色,宜选用柔和中性的色彩; 但可以使用一定程度的色彩对比来突出建筑物的门窗、入口、主要构件等;
    (4) 建筑泛光照明不应直接射入其他建筑窗内;公共建筑顶部照明应按照夜间远处眺望的要求设计;
    (5) 建筑物顶部的设计应与建筑的整体设计及城市空间环境相协调,全部设备应隐蔽。
    6.8 本片区内的广告与建筑标识物的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统一规划,避免影响建筑物及公共环境的景观效果;
    (2) 提供使街景特色更加突出,使用效率更高的标识物;
    (3) 考虑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和公共空间的视觉质量;
    (4) 保证行人和机动车驾驶者的安全。
    6.9 本片区内的公共空间必须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
    6.10 本片区内的各地块利用建筑退线、形体组合和布局呼应,形成空间系统化。各企业不得兴建任何形式的围墙,只允许以绿篱等景观设施作适当的场所界定,以形成公共空间的视觉和行为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