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10-01号片区[曙光仓储地区]法定图则

目录
1.总 则
2.土地利用性质
3.土地开发强度
4.配套设施
5.道路交通
6.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附件: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关于该片区法定图则的局部修改申请(增补中…)

1.总则

    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广深高速公路、沙河西路和茶光路所围合的城市用地,总用地面积204.4公顷。
    1.2 制订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其对片区的功能定位是:仓储区。
    1.3 本片区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本图则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1.4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本图则中特别注明者除外)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SZB01-97)确定。
    1.5 有关名词解释及其他技术规定详见附件《法定图则统一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注释》是制定和执行法定图则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技术规定。
    1.6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7 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可能在下阶段详细设计时略有修改,但须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1.8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
    1.9 本图则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实行。即日起,该地区原有的图则(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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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土地利用性质

    2.1 依据本片区的功能定位,确定本片区的主要土地用途为:仓储。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
    2.2 图则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图则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图则规定的用途相符。
    2.3 图则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补偿。
    2.4 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确实的用地红线范围,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2.5 图则对所有地块均规定了三类土地利用性质: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二类是指"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三类是指"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
    2.6 图则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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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土地开发强度

    3.1 图则确定本片区的建设规模总量为93.7万平方米(不含军事建筑),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时,会对本片区的交通、配套设施带来影响时,应对图则进行必要的检讨。
    3.2 若本图则中表达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总建筑面积将保持一致。
    3.3 在图则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特殊情况时,土地开发项目及建设总量应保持不变:
    (1) 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 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3.4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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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配套设施
    4.1 本片区的配套设施包括区级公共设施和为本片区服务的配套公建及市政设施。
    4.2 图则中配套设施是依据上层次规划和本片区的人口规模综合确定的,当实际人口规模超过一定限度时,需对此进行检讨。
    4.3 本片区内配套设施设置详见"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4.3)。
    4.4 本图则规定的配套设施是为本片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
    4.5 同一红线地块内的小区级配套公建,其具体位置可局部调整。

表4.3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类别

项目

所在地块号

备注

现状

规划

1

医疗卫生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1

 

03-16

可附设

2

文娱体育

文化活动中心

1

 

03-16

可附设

体育活动场地

1

 

03-16

独立占地

3

行政管理

居委会或社区管理机构

1

 

03-16

可附设

4

商业

肉菜市场

1

03-16

 

可附设

5

道路交通

社会停车场

2

 

03-05,03-09

独立占地

6

燃气

气化站(调压站)

1

 

04-13

独立占地

7

环卫

垃圾收集站

1

 

03-19地块南防护绿带

独立占地

 

公厕

2

 

03-16、03-19地块南防护绿带

可附设

注:1.现状加油站位于规划道路上,规划取消。
2.现状垃圾站移至03-19地块。

    4.6 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应的防护、环卫等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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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道路交通
    5.1 本片区对外联系主要出入口为茶光路和沙河西路,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支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5.2 本片区内规划道路分五个等级:
    城市对外交通:广深高速公路、平南铁路。
    快速路:沙河西路为双向六车道,西侧有辅道,红线宽61.5米。
    主干路:麒麟路、茶光路为双向六车道,两侧均有辅道,红线宽80米。
    次干路:14、15、18、29、23、27号路为双向四车道,红线宽度30?50米。
    支 路:16、17、21、19、20、25、31号路为双向两车道,红线宽度为12?20米。
    5.3 图则确定的地块内部道路,可在下层次详细蓝图编制时进行深化,但需按照法定程序,对法定图则确定的道路进行修改。
    5.4 本片区内以东西向14、18号路,南北向15号路形成环状路网,构成本片区主要路网骨架。沙河西路上的18号路口为右进右出,14号路口为立交全互通。
    5.5 本片区内各支路的设置应尽量减少和城市主干路直接相连,支路和主干道相连时,交叉口限制车辆左行。
    5.6 本片区的机动车位配置标准按《机动车停车位配置标准表》(表5.3)执行。停车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地面、地下及路边停车方式。
    5.7 已建成区停车位不够的,停车场可考虑建在区内绿化用地下面,但不能减少绿化用地面积,地下停车空间所占面积不应超过其上面绿地面积的60%。
    5.8 西丽火车站站前新建用地客车停车场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停车位,专位专用。
    5.9 公交场站可在西丽火车站站前广场的停车场内安排。区内公交线路及站点位置根据全区公交规划确定。
    5.10 本片区步行系统应按相关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
    5.11 除本图则指定外,可以考虑在以下情况下设置地下人行通道。
    ⑴街道景观有要求的地段;
    ⑵能极大改善步行的安全性与便捷性;
    ⑶与地下市政管网不发生矛盾。
    5.12 地下人行通道或人行天桥的设置应满足:
    ⑴出入口应直接与街道的人流集中集散处相连(不应占用人行道空间);
    ⑵最小净宽度不小于5米;
    ⑶全天候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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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6.1 本片区是深圳市铁路仓储区域,片区内的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均应遵循下列原则。
    ⑴保护并加强城市防护空间环境。
    ⑵与周围环境相呼应,创造安全高效的仓储空间。
    ⑶有利于形成标志性城市车站窗口地段。
        6.2 本片区的街道景观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⑴突出城市交通干道景观的连续性、开敞性。
    ⑵保证建筑界面的连续性和协调性,仓储建筑尽可能地退后红线以提供更多的公共防护空间。
    ⑶选择实用且统一的行道树种,合理搭配街头绿地,形成连续、有秩序的街道绿地景观。
    ⑷街道灯的选择应大方、美观,照度适宜。街道标识应清晰、明确、规范、统一。
        6.3 本片区的建筑及环境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⑴建筑物间距应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规定进行控制。
    ⑵建筑物的高度控制为上限为:仓储建筑限高24米;西丽火车站前建筑与茶光村居住建筑限高为50米。
    ⑶建筑风格应简洁明快,色彩可用纯色。
    6.4 本片区内的广告与标识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⑴各类型的广告应进行统一规划协调布置。
    ⑵标识应清晰、明确、规范;标识物的形式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⑶广告与标识应适当进行夜间照明。
    6.5 本片区的公共空间必须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

附件: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关于该片区法定图则的局部修改申请(增补中…)

序号
涉及地块
来文单位及要求
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结果
审批时间
1
4-12地块
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提高容积率。
同意容积率提高至1.8。
2008年第1次会议

:目前仅提供文字内容,上图所附图表未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