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 则
1.1 本图则适用范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北起北环大道,南至深南大道,西临科苑大道,东到沙河西路,总用地面积1.92平方公里。
1.2 制订本图则的主要规划依据是:《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深圳市南山区分区规划(2002-2010)》、《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利用规划》(1998)、《南山区大冲村旧村改造规划》(2005.04)。
1.3 本片区内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图则的有关规定,还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1.4 本图则涉及的所有技术指标(特别注明者除外)均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确定。
1.5 有关名词解释及其它技术规定详见附件《法定图则统一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注释》是制定和执行法定图则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技术规定。
1.6 在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7 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在下阶段详细规划设计时确需略有修改的,须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1.8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必须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2001修)中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规定。
1.9 本图则自市规划委员会批准之日起实行。从批准之日起,该地区原有的图则(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废止。
2. 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
2.1 本片区的发展目标是:建设成为环境优美,设施完善,交通便利的集产业、居住为一体的城市综合功能片区。
2.2 本片区的功能定位是: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与深圳市整体城市形象及高新园区形象相适应的城市居住区。
3.土地利用性质
3.1 依据本片区的功能定位,确定本片区主要土地用途为:居住、商业服务业设施、工业及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
3.2 本图则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图则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本图则规定的用途相符。
3.3 本图则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上,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补偿。
3.4 本图则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确实的用地红线范围,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3.5 本图则对部分地块规定的三类土地利用性质,一类是指“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性质”;二类是指“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三类是指“须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方可变更的土地利用性质”,详见“图表”。
3.6 本图则中确定为“现状保留”的地块,仅指保留其合法的现状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
4.土地开发强度
4.1 本图则确定本片区建设规模总量为286万平方米,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会对本片区的交通、配套设施等带来影响时,应对本图则进行必要的检讨。
4.2 本图则中表达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可能不符,但总建筑面积将保持一致。
4.3 在本图则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特殊情况时,土地开发项目及建设总量应保持不变:
4.3.1 对本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4.3.2 对本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4.4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5.配套设施
5.1 本片区内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
5.2 本片区内配套设施设置详见《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5.2)。
5.3 本图则规定的配套设施是为本片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
5.4 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应的防护、环卫等规范的要求。
表5.2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
设施类别 |
项目名称 |
数量 |
所在地块号 |
|
总量 |
规划增加 |
现状保留 |
规划 |
|
教育设施 |
幼儿园 |
5 |
4 |
02-13 |
02-04,07-02, 09-02,10-06 |
|
|
小学 |
1 |
1 |
— |
09-07 |
|
|
九年一贯制学校 |
2 |
1 |
02-09 |
04-03 |
|
医疗卫生设施 |
门诊部 |
1 |
1 |
— |
09-11 |
|
|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
1 |
1 |
— |
02-03 |
|
文化娱乐设施 |
居住小区级文化室 |
2 |
2 |
— |
02-03,06-12 |
|
|
影剧院 |
1 |
1 |
— |
10-08 |
|
体育设施 |
综合体育活动中心 |
1 |
1 |
— |
04-03 |
|
|
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
4 |
2 |
02-15,07-02 |
02-03,06-09 |
|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
社区居委会 |
3 |
3 |
— |
02-03,06-12, 07-02 |
|
|
社区警务室 |
2 |
2 |
— |
02-03,06-12 |
|
|
社区服务站 |
2 |
2 |
— |
02-03,06-12 |
|
商业设施 |
净菜市场 |
3 |
3 |
— |
02-03,08-02, 10-01 |
|
道路交通设施 |
社会公共停车场库 |
2 |
1 |
02-15 |
02-03 |
|
|
公交首末站 |
1 |
1 |
— |
10-13 |
|
市政公用设施 |
城市给水泵站 |
1 |
— |
07-03 |
— |
|
|
给水厂 |
2 |
— |
01-11,04-01 |
— |
|
|
变电站 |
1 |
— |
01-01 |
— |
|
|
邮政支局 |
1 |
1 |
— |
10-03 |
|
|
垃圾收集站 |
2 |
2 |
— |
02-01,09-08 |
|
|
公共厕所 |
3 |
3 |
— |
02-05,06-09, 10-08 |
|
|
环卫工人作息站 |
2 |
2 |
— |
02-01,09-08 |
备注:配套设施分独立占地和非独立占地两种形式,直接填写地块号表示该设施必须独立占地建设,地块号加下划线表示该设施非独立占地建设。
6.道路交通
6.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出入口为北环大道、深南大道、科苑大道及沙河西路,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支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6.2 本片区内道路网采用方格网状道路系统,规划道路分五个等级:
城市II类干线:深南大道,双向十车道;
城市快速路:北环大道,双向十四车道;沙河西路,双向九车道;
城市主干路:科苑大道,双向六车道;
城市次干路:科技大道,双向四车道;铜鼓路,双向四车道;玉泉路,双向四车道;科丰路,双向四车道;科发路,双向四车道;
城市支路:科华路、青梧路、科伟路、文华路、琼宇路、凌烟路、科慧路、科智路、大冲一路、大冲二路、大冲三路、大冲一道、大冲二道、大冲三道。
6.3 禁止在商业零售街道设置机动车出入口;不宜在行人集中与步行优先的地区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6.4 各地块配建停车场规模应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的“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标准”执行。
6.5 所有停车场库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停车位,专位专用。
6.6 鼓励由所在单位的开发商建设街坊内人行通道,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6.6.1 醒目;行人可直穿;
6.6.2 每日通行时间至少为6:00~22:00;
6.6.3 最小宽度为5米,在可能的条件下应保证6米的净宽。
6.7 除本图则指定外,可以考虑在以下情况下设置地下人行通道:
6.7.1 与通往地铁站的相邻街区直接相连;
6.7.2 能极大地改善步行的安全性与便捷性;
6.7.3 在可能影响街道景观的地段;
6.7.4 与地下市政管网不发生矛盾。
6.8 地下人行通道的设置应满足:
6.8.1 出入口应直接与街道的人流集中集散处相连(不应占用人行道空间);
6.8.2 最小净宽度不小于5米;
6.8.3 全天候通行。
6.9 本片区地面公共交通站场分为二级设置:公交首末站和停靠站;区内公交服务线路及站点位置根据全区公交规划确定。公交首末站位于10-13地块。
6.10 深圳市地铁1号线拟经由深南大道从本片区南侧通过,在深南大道上设停靠站,其站址及路线须以最后审定的地铁专项规划为准。
7.城市设计要求及其它有关规定
7.1 本片区内的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均应遵循下列原则:
7.1.1 从整个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空间环境景观结构着手进行城市设计。
7.1.2 符合本图则对土地开发强度、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控制要求。
7.1.3 有利于环境的舒适和安全;并与周围环境互相呼应,相得益彰。
7.2 本图则在02-05、06-02、06-06、06-09、06-11、06-14、09-10、09-14、09-18、10-02、10-04、10-07、10-09地块设立13块公共绿地;同时对本片区内的铜鼓路、科发路、科技路、玉泉路强化公共绿带概念。
7.3 本片区内的街道景观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7.3.1 保证建筑间的连续性和协调性,强调体现片区街道景观,并尽可能地从红线退让,提供更多的公共性开放空间;
7.3.2 保证建筑间通透性和协调性,强调建筑组群之间形成局部开敞空间,体现整体空间景观的完整性;
7.3.3 以街坊为基本空间单元,形成不同类型的空间组织方式,运用多种手法塑造丰富而生动的空间形象;
7.3.4 保证步行环境的连续性和舒适性,严禁侵占人行道,结合街头绿地形成由点、线、面组成的多层次绿化系统和连续的步行体系;
7.3.5 沿街界面的建筑、小品等,宜选用柔和中性色彩为基调;沿街的围墙、围栏在视觉上应通透,通透处以墨绿、黑色为基调;
7.3.6 街道照明应选用具有自然色彩的光源,人行道和公共绿地的照明宜选用色彩相对柔和的光源;公共场所的照明不应对居住环境的舒适性产生影响;不同场所的灯具,其造型和高度应有相应的规定。
7.4 本片区内的建筑及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7.4.1 建筑环境是确保城市道路及各组团景观和功能完整性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整体空间的景观、轴线和公共空间节点的需求,确定地块建筑的后退红线、建筑高度、建筑群体、地标性建筑及建筑裙楼等要求;
7.4.2 建筑的后退红线和建筑高度应结合城市道路等级、用地建设强度及城市空间规划要求;
7.4.3 各组团沿城市主次干道一侧的建筑群体在建筑风格、材料及整体色彩上应以组团为单位保持其统一性,并和相邻组团呼应,以形成沿街建筑群体的整体性和韵律感;
7.4.4 新建居住建筑布局应有特色,并满足本图则所提出的指标要求,尽量避免行列式的单调排布,鼓励在组团、邻里等概念上创新,使之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主题有机联系。工业建筑除服从其自身的要求外,宜形成高低错落的体量组合,可将各企业的管理科研单元从生产单元中抽出,集中布局并与生产单元有机联系,管理科研单元可结合地块灵活布局形成企业门面(提倡沿主干道、街角布置)并与周边相邻企业共同围合公共空间;
7.4.5 公共建筑对外主入口必须考虑设置为残疾人服务的无障碍通道;
7.4.6 建筑物外墙所采用的材料不得产生给行人及司机带来不适或威胁其安全的光反射;
7.4.7 建筑物外墙不宜大面积使用明亮耀眼颜色,宜选用柔和、与绿色景观相协调的色彩;但可以使用一定程度的色彩对比来突出建筑物的门窗、出入口、节点等;建筑泛光照明不应直接射入其他建筑窗内;
7.4.8 建筑物顶部的设计应与建筑的整体设计及自然空间环境相协调,全部设备应隐蔽。
7.5 本片区内的广告与建筑标识物的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7.5.1 统一规划,避免影响建筑物及自然环境的景观效果;
7.5.2 提供地区特色鲜明、使用效率更高的标识物;
7.5.3 考虑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和公共空间的视觉质量;
7.5.4 保证行人和机动车驾驶者的安全。
7.6 本片区内的公共空间必须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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