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 本片区内编制详细蓝图或城市设计,均应以本图则的要求为依据进行。 1.7 本图则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可能在下阶段详细规划设计时略有修改,但必须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1.8 本图则由市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若需修改图则,必须符合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规定。 1.9 本图则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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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土地利用性质 2.1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本图则《图表》中规定。 2.2 现有土地的利用性质若与本图则规定不符,暂时不须更正,但若对用地的部分或全部进行改造,则该用地新的土地利用性质必须与本图则的规定相符。 2.3 为何障土地利用的灵活性,地块土地利用性质可以在相容性许可的范围内按有关规定进行变更,具体操作详见本图则《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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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土地开发强度 3.1 本片区内各地块土地开发强度详见本图则“图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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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配套设施 4.1 本片区内的配套设施包括公共设施和市政设施。 4.2 本片区内配套设施设置详见“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表4.2) 4.3 本图则规定的配套设施是为本片区服务的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数量或压缩规模。
表4.1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 序号 |
类别 |
项目 |
数量 |
所在地块号 |
备注 |
| 现状 |
规划增加 |
| 1 |
教育 |
托幼 |
1 |
|
3-1-2 |
独立占地 |
| 2 |
医疗卫生 |
社会健康服务中心 |
|
1 |
4-3-2 |
可附设 |
| 3 |
文娱体育 |
文化活动站 |
1 |
|
5-2-1 |
可附设 |
| 老年人活动站 |
1 |
|
5-2-1 |
可附设 |
| 体育活动场地 |
1 |
|
3-1-3 |
可附设 |
| 4 |
行政管理 |
居委会 |
1 |
|
5-2-4 |
可附设 |
| 5 |
邮电 |
邮电所 |
|
1 |
3-1-1 |
|
| 6 |
商业 |
肉菜市场 |
|
1 |
4-3-2 |
|
| 7 |
道路交通 |
公交场所 |
1 |
1 |
5-3-2 |
独立占地 |
| 社会停车场 |
1 |
2 |
1-1、1-2、1-3、5-1 |
|
| 8 |
给水 |
加压泵站 |
|
2 |
9、12-2 |
|
| 自来水厂 |
|
1 |
12-2 |
独立占地 |
| 9 |
污水 |
污水处理厂 |
|
1 |
4-1 |
独立占地 |
| 微型生化污水处理设施 |
|
1 |
7-1 |
|
| 10 |
电信 |
模块局 |
1 |
|
1-6 |
|
| 11 |
环卫 |
垃圾收集站 |
1 |
|
3-4 |
|
4.4 本片区内规划在小梅沙水库主坝处建设自来水厂,规模为10000m³/日,位于12-2地块内。 4.5 本片区内规划扩建现状污水处理厂,规模达到8000m³/日,位于4-1地块内。 4.6 本片区内规划采用微型生化污水处理器处理东部旅游用地少量污水,处理器规模为60m³/日,位于7-1地块内。 4.7 本片区内供电电源引自规划大梅沙110KV变电站。 4.8 本片区内规划电话模块局容量为3000门。 4.9 结合公共设施配套,在3-1-1地块设邮电所一个。 4.10 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应的防护、环卫等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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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道路交通 5.1 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出入口为沿海东路和东部沿海高速公路(盐坝段),各街坊出入口及内部支路详见本图则“图表”。 5.2 本片区规划道路分四个等级: 快速路:东部沿海高速公路(盐坝段),为双向六车道; 主干路:沿海公路、梅沙一路为双向四车道; 次干路:梅沙二路、梅沙三路、梅沙五路、二号路(远期),为双向三车道; 支路:梅沙四路、梅沙六路、一号路,为双向二车道; 5.3 本片区的机动车配套标准按《机动车停车位配置标准表》(表5.3执行)。
表5.3 机动车停车位配置标准表
| 序号 |
类别 |
单位 |
配建标准 |
| 1 |
高中档旅馆(宾馆、招待所) |
车位/100m²建筑面积 |
0.5-0.7 |
| 2 |
普通旅馆(招待所) |
车位/100m²建筑面积 |
0.4-0.6 |
| 3 |
饭店、酒家 |
车位/100m²建筑面积 |
1.15 |
| 4 |
商业区 |
车位/100m²建筑面积 |
0.5 |
| 5 |
普通办公楼 |
车位/100m²建筑面积 |
0.5 |
| 6 |
旅游区、度假村 |
车位/1公顷建筑面积 |
6.0-15.0 |
| 7 |
特种公园 |
车位/1公顷建筑面积 |
10-15 |
| 8 |
文化娱乐 |
车位/100m²建筑面积 |
0.6-1 |
| 9 |
住宅 |
车位/100m²建筑面积 |
0.7 |
| 10 |
幼儿园 |
车位/100m²建筑面积 |
0.1-0.2 |
5.4 居住建筑场地不宜设地面停车场。 5.5 海景街(1-1,1-2,1-3地块)设地下公共停车库,停车位400个。 5.6 5-1地块设多层社会公共停车楼,停车位800个。 5.7 本片区地面公共交通场站分为两级设置:首末站及停靠站;区内公交服务线路分为两个层次,包括进出区内公交和穿越本区公交。 5.8 5-3-2地块为公交首末站用地。 5.9 本片区步行系统包括:地面、地下及二层步行系统。步行系统应按相关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 5.10 本片区内规划二层步行通道直接接入道路两侧建筑内,设置应满足: (1)设置必要的公共楼梯(转换用); (2)全天假通行; (3)最小净宽度不小于6米,距地面净高就不小于6米。 5.11 除本图则指定外,非经市规划委员会批准不新增设二层步行通道。 5.12 除本图则指定外,可以考虑在以下情况下设置地下人行通道。 (1)街道景观有要求的地段; (2)能极大改善步行的安全性和便捷性; (3)与地下市政管网不发生矛盾。 5.13 地下人行通道的设置应满足: (1)出入口应直接与街道的人流集中集散处相连(不应占用人行道空间); (2)最小净宽度不小于5米; (3)全天候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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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城市设计及其它有关规定 6.1 本片区是深圳市重要的海滨旅游区和岸线景观的标志性区域,本片区内的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均应遵循下列原则: (1)保护并加强沙滩与基岩岸线的公共空间环境; (2)有利于海滨旅游区空间形象和标志性; (3)突出海滩、沙滩、岬角良好的内外部生态环境质量; (4)风景旅游用地除建设必要的风景建筑和旅游服务设施外,不应建设与风景游览无关的建筑物及构筑物; (5)市政设施(含道路)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中应注意旅游区景观。 6.2 本片区内的街道景观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突出旅游区海洋景观特色; (2)保证建筑间的连续性和协调性,强调体现海滨景观,建筑尽可能地退后红线以提供更多的公共开放空间; (3)街道照明应选用具有自然色彩的光源,人行道和公共绿地的照明宜选用色彩相对柔和的光源。 6.3 本片区内的建筑及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公共建筑对外主入口必须考虑设置为残疾人服务的无障碍通道; (2)建筑物的设计应与建筑的整体设计及海滨旅游区空间环境相协调,全部附属设备应隐蔽。 (3)建筑物外墙宜选用明亮清新的颜色,突出海洋主体,所采用的材料不得产生给行人及司机带来不适或威胁其安全的光反射。 (4)建筑泛光照明不应直接射入其他建筑窗内,公共建筑顶部照明应按照夜间远处眺望的要求设计。 6.4 本片区内的广告与建筑标识物的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1)统一规划,避免影响建筑物及公共环境的景观效果; (2)提供使街景特色更加突出使用效率更高的标识物; (3)考虑居住环境的舒适性的公共空间的视觉质量; 6.5 本片区内的公共空间必须为所有人(包括残疾人)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 6.6 规划新建变电设施宜采用室内型。在片区重点景观地段,电力线路全部采用暗敷。 6.7 片区内旅游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公用电话,设置半径不大于300米,并应设于人流汇集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