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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城中村改造模式分为综合整治和全面改造两大类型。
开展全面改造的城中村,必须按照本技术规定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开展综合整治的城中村,另行编制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
1.0.3 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其它上层次规划及《全市城中村(旧村)改造总体规划纲要》为依据,对规划编制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的目标、模式、功能定位、土地利用、建设强度、绿地系统、道路交通、公共与市政配套设施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1.0.4 专项规划编制区,是根据城中村改造工作和相关规划要求,结合城中村的特点和改造需要划定的开展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编制的区域。
1.0.5按照城中村的区位、规模、建设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差异,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分为A、B两类,不同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在内容和深度上各有侧重。
A类:特区外规模较大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专项规划以法定图则深度为主。
B类:特区内规模较小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专项规划以详细蓝图深度为主。
其它未包括在上述范围内的城中村,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管理需要,分别纳入A类或B类。
对专项规划编制区内的保留整治区编制“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时,应服从专项规划的统一安排。
1.0.6 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规划研究报告。
规划文本是对规划各项目标和内容的规定性要求。
规划图纸是说明规划意图和规划方案的相关图示。
规划研究报告是指关于规划设计情况的技术性研究和说明的文字,是对规定性要求的论证和解释。
1.0.7 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经批准生效后,在规划编制区内进行城中村改造以及相关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该专项规划。
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是编制或修订涉及该规划编制区的法定图则以及其它相关规划的依据。
1.0.8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市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规定的实施效果及时进行客观总结,并根据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1.0.9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或其授权的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