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1 控制内容
不同类型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其控制内容及深度要求有所区别。
A. 划定规划编制区;
B. 改造目标;
C. 功能定位;
D. 改造模式;
F. 用地功能布局;
G. 开放空间和园林绿地系统;
H. 配套设施的总体对策和布局;
I. 道路交通的总体对策和道路网络构成;
J. 技术经济指标和经济可行性评价;
K. 改造影响评价,包括对环境、道路交通、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四个方面的影响评价;
L. 其他要求,如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自然生态资源保护等。
M. 实施措施,包括分期实施计划和相关的配套措施。
以上控制内容,各类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均应达到法定图则的深度要求。
3.1.3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针对拆除改造区的控制内容包括:
A. 土地利用:用地布局、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及相容性、开发强度、建筑总量及各类建筑量、绿地率及绿化覆盖率、居住人口及户数;
B. 城市设计:城市空间组织、景观环境设计、建筑形态控制;
C. 配套设施:各类公共和市政配套设施的控制;
D. 道路交通:地块内外部交通组织、道路及场地竖向、交通场站设施布局和控制要求、步行系统控制;
E. 市政工程:水、电、气、环卫、防灾等各类市政工程管线的负荷预测、管网体系及设施控制;
A类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中,组团级容积率达到2.5以上的项目以及位于城市重要景观地区的项目,其土地利用和城市设计的控制内容要达到详细蓝图的深度要求。
异地重建项目中,上述控制内容主要针对重建区域,并应参照A、B两类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确定深度要求。
3.1.4在包含有保留整治区的改造项目中,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针对保留整治区的控制内容包括:
A. 整治目标;
B. 整治范围和分区;
C. 整治工作内容;
D. 整治实施时序计划。
以上控制内容,包含有保留整治区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均需表达。
3.2 规划文本
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文本必须用法律文件的文体阐述如下内容:
3.2.1 总则
说明 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和原则、规划编制区、法律效力、生效日期、解释权归属及其它事项。
3.2.2 改造目标与功能定位
确定城中村改造的目标和规划编制区的功能定位。
3.2.3 改造模式与策略
A. 城中村改造的模式:整体拆建、局部拆建或异地重建;
3.2.4 土地利用
表1(示例) 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
街坊
编号 |
地块编号 |
用地性质代码 |
用地性质
(一类) |
用地面积(平方米) |
容积率 |
绿地率(%) |
配套设施项目 |
备注 |
土地利用相容性用地性质 |
|
1 |
1-1 |
R7 |
住宅区道路 |
3342.0 |
|
|
|
|
— |
|
|
1-2 |
R22 |
中高层住宅 |
8583.6 |
2.1 |
35 |
停车场 |
|
R8 |
|
2 |
2-1 |
R6 |
配套设施 |
4327.5 |
0.7 |
30 |
托幼 |
9班 |
— |
|
|
2-2 |
R12 |
低层公寓 |
3259.0 |
0.8 |
30 |
|
现状公寓 |
S3 |
|
|
2-3 |
R21 |
多层住宅 |
8805.1 |
1.2 |
35 |
|
现状住宅 |
R22 |
|
3 |
3-6 |
R31 |
商住混合 |
10440.8 |
1.6 |
30 |
|
现状商住 |
R1 |
3.2.5 城市设计
确定规划编制区的开放空间和园林绿地系统,针对重点地段提出维护主要公共空间环境质量和视觉景观控制的原则要求。根据各类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深度规定,明确拆除改造区内城市空间组织、景观环境设计、建筑形态控制的要求,必要时制定重点地段建筑与公共空间环境改善规划方案。
3.2.6 配套设施
表2(示例) 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
设施类别 |
项目名称 |
数量 |
所在地块号 |
|
总量 |
规划增加 |
现状保留 |
规划 |
|
教育设施 |
幼儿园 |
|
|
|
|
|
小学 |
|
|
|
|
|
九年一贯制学校 |
|
|
|
|
|
初中 |
|
|
|
|
|
普通高中 |
|
|
|
|
|
寄宿制高中 |
|
|
|
|
|
医疗卫生设施 |
医院 |
|
|
|
|
|
门诊部 |
|
|
|
|
|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
|
|
|
|
|
文娱设施 |
文化站 |
|
|
|
|
|
综合文化活动中心 |
|
|
|
|
|
社区文化娱乐中心 |
|
|
|
|
|
青少年活动中心 |
|
|
|
|
|
老年人活动站 |
|
|
|
|
|
影剧院 |
|
|
|
|
|
图书馆 |
|
|
|
|
|
体育设施 |
区级体育中心 |
|
|
|
|
|
综合体育活动中心 |
|
|
|
|
|
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
|
|
|
|
|
社会福利设施 |
敬老院 |
|
|
|
|
|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
街道办事处 |
|
|
|
|
|
社区居委会 |
|
|
|
|
|
派出所 |
|
|
|
|
|
社区警务室 |
|
|
|
|
|
社区服务中心 |
|
|
|
|
|
社区服务站 |
|
|
|
|
|
商业设施 |
社区肉菜市场 |
|
|
|
|
|
道路交通设施 |
社会停车场 |
|
|
|
|
|
加油加气站 |
|
|
|
|
|
人行地下通道 |
|
|
|
|
|
人行天桥 |
|
|
|
|
|
公交场站 |
|
|
|
|
|
给水排水设施 |
城市给水、排水泵站 |
|
|
|
|
|
污水处理厂 |
|
|
|
|
|
给水厂 |
|
|
|
|
|
电力设施 |
变电站 |
|
|
|
|
|
电缆终端站 |
|
|
|
|
|
邮政设施 |
邮区中心局 |
|
|
|
|
|
邮政支局 |
|
|
|
|
|
电信设施 |
电信传输枢纽局 |
|
|
|
|
|
电信目标局 |
|
|
|
|
|
电信端局 |
|
|
|
|
|
宽带局址 |
|
|
|
|
|
移动通信局址 |
|
|
|
|
|
微波站 |
|
|
|
|
|
广电设施 |
有线电视中心 |
|
|
|
|
|
燃气设施 |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 |
|
|
|
|
|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
|
|
|
|
|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 |
|
|
|
|
|
天然气门站 |
|
|
|
|
|
天然气调压站 |
|
|
|
|
|
燃气抢险中心与管理设施 |
|
|
|
|
|
环卫设施 |
垃圾收集站 |
|
|
|
|
|
垃圾转运站 |
|
|
|
|
|
公共厕所 |
|
|
|
|
|
防灾减灾设施 |
消防站 |
|
|
|
|
注:本表根据《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技术规定》有关表格修改而成,实际使用时,根据控制内容的深度规定和清楚表达的要求,可做进一步修改。
3.2.7 道路交通
确定规划编制区内道路交通的总体规划对策和道路网络构成。 根据各类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深度规定,明确拆除改造区内交通场站设施的分布和控制要求,提出交通设施和步行街等行人专用系统的控制原则和管理规定。
3.2.8保留整治区规定
在包含有保留整治区的改造项目中,确定保留整治区的整治目标、范围、工作内容和实施计划。
3.2.9 其它规定
A. 分期实施计划;
B. 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规定;
C. 地下空间保护和利用规定等。
3.3 规划图纸
不同类型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根据控制内容及深度要求,其规划图纸的内容可以有所区别,或者将若干图纸合并表达,但应满足清楚说明规划编制区现状特征、规划构思和规划控制规定的需要。当规划范围较大、总体规划图纸不能表达清楚规划要求时,应制作分图。
3.3.1 区域位置图
3.3.3 用地权属现状图
3.3.4 建筑综合现状图
在最新有效的地形图上,标绘规划编制区内建筑物的各种情况,必要时可分别绘制:
A. 建筑功能;
B. 物业权属:集体股份公司物业、原村民私人物业、房地产物业、其他组织物业、其他私人物业;
C. 建设年代,特别要区别1999年3月5日、2004年10月28日等重要时间点的前后;
D. 合法与否。
3.3.5 建设环境质量分析图
3.3.6 改造策略分区图
3.3.7 土地利用规划图
3.3.8 城市设计导引图
标绘规划编制区内的轴线、节点、地标、开放空间、园林绿地、视觉走廊等空间结构元素的位置及建议的建筑高度分区。
根据各类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深度规定,必要时,应按照详细蓝图的深度要求,另行绘制 拆除改造区(含异地重建项目的重建区)的城市空间组织、景观环境设计、建筑形态控制图,以及重点地段建筑与公共空间环境改善方案示意图。
3.3.9 建筑空间布局图
根据各类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深度规定,必要时,在最新有效的地形图上,按照详细蓝图的深度要求,标绘拆除改造区内各类建筑的位置、功能、平面形式、层数,各类设施和绿地、广场、水体、市政走廊的位置和范围,人行、车行交通出入口,地面、地下停车场的位置、范围及出入口,以及对日照、消防、安全防护等间距和建筑退线的控制等,并标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3.3.10 地块划分编号图
标绘规划编制区内街坊和地块划分的界线及编号(与“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相对应)。
3.3.11 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图
标绘规划编制区内各类公共配套设施的位置与用地范围(与“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相对应)。
3.3.12 道路交通规划图
在 最新有效的地形图上,标绘规划编制区内的道路网络及各级道路的平面、断面、主要道路交叉点坐标和标高;禁止开口路段、主要交叉口形式以及道路交通设施(包括监控设施)的位置与用地范围。
3.3.13 保留整治区规划图
在包含有保留整治区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中,必须在最新有效的地形图上,标绘保留整治区的各项整治工作的内容、位置和范围。
3.3.14 各项市政工程规划图
根据各个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具体情况,在规划内容表达清晰的情况下,可以将多项市政工程的规划图纸酌情合并表达。
3.3.15 分期实施规划图
标绘规划编制区内各项改造和建设工作(包括拆除改造区的拆除和开发建设、保留整治区的各项整治工作)的分期实施区划、范围和内容,并突出拆除改造工作和保留整治工作在实施时序上的关系。
3.4规划研究报告
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规划研究报告总体上应包括现状调查与分析、改造策略研究及规划方案说明三类内容,具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3.4.1 前言
说明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编制的背景及主要过程,包括本改造项目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的情况,专项规划的委托、编制、公众参与意见、审查和审批过程等。
就所在区域的现状特征和上层次规划要求,调查周边地区的主要功能,分析规划编制区的发展潜力,说明 规划编制区的地理位置、与 周边地区的关系及交通联系等。
A. 地形、地貌、水文、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特征;
B. 人口规模和分布,户籍人口、外来人口的结构特征,居住密度;
C. 依据有关政策和有关部门资料,原村民人口总量、符合分户条件的人口及户数;
D. 社会管理体系和组织状况;
E. 集 体股份合作公司的经营状况,原村民的收入水平和来源构成;
F. 地方文化、民俗特征等。
说明规划编制区的土地利用、各项建设及环境的状况:
A. 土地利用:用地结构及各类用地的布局、规模,编制“现状用地汇总表”;
B. 用地权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继受单位保留使用的各类非农建设用地、已出让的国有用地、已征用未出让的国有用地、已转 为国有未出让的国有用地、未征未转的集体土地,编制“用地权属状况一览表”;
C. 建筑物: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及各类功能建筑物的规模,编制“现状建筑功能汇总表”;建筑物的权属构成,包括集体股份公司物业、原村民私人物业、房地产开发物业、其他组织物业及其他私人物业等,编制“现状建筑权属汇总表”;建筑物的建设年代,并以1999年3月5日、2004年10月28日等重要时间点为界限,编制“现状建筑年代汇总表”;建筑物的合法性及违法建筑的处理情况;
F. 市政公用设施:各类市政工程的网络体系,市政公用设施的规模和分布,并分析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使用状况和需求;
G. 历史文化及建筑风貌:城中村的历史文化传统(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情况)、建筑特色及环境特征等;
3.4.5 规划意愿综述
A. 涉及规划编制区的政府重大建设项目计划;
B. 地方政府及其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划和改造意愿;
C. 集体股份合作公司的改造意愿;
D. 对原村民开展社会调查,原村民的改造意愿;
E. 组织公众参与,相关社会公众的规划意愿。
3.4.6 主要结论
3.4.7 规划依据与原则
列明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包括相关的政策、法规、上层次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等,概述其中直接指导本规划编制的特别重要的内容。确定规划编制所遵循的主要原则。
3.4.8 改造目标
研究确定规划编制区的发展方向、改造目标和功能定位:
B. 研究确定协调城中村与周边城市关系,提高城中村建设环境质量的改造目标;
C. 研究确定拆除改造区的主导功能和保留整治区的环境综合整治目标。
3.4.9 改造模式与策略
研究确定城中村改造的模式与策略:
B. 依据改造模式,结合规划编制区内建筑物状况和建设环境质量的分析评价,划定拆除改造区和保留整治区,并说明各类策略分区的改造策略和建设管制规定。
3.4.10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A.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拆除改造区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各类建筑规模;
B. 规划编制区的发展条件:区位条件、房地产市场潜力、城市景观协调要求、道路交通承载力、配套设施承载力、生态环境承载力等;
C. 经济可行性评价:项目成本(包括依据特定地区平均水平测算的市场开发成本、依据有关政策测算的拆建补偿安置成本以及必须统筹实施的综合整治成本等)、项目收益(考虑了优惠政策后的经济收益)、项目利润额和利润率、建议的财政调控措施等。
A. 环境影响评价,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
B. 道路交通影响评价,解决道路交通问题的措施;
C. 公共配套设施影响评价,解决公共设施问题的措施;
D. 市政配套设施影响评价,解决市政设施问题的措施;
E. 社会文化影响评价,消减负面影响的措施。
3.4.13 用地布局
A. 影响用地布局结构与功能组织的重大因素分析;
B. 规划编制区和拆除改造区内用地布局与功能组织的基本思路与方案说明;
C. 拆除改造区内各类用地的布局、规模及规划要求。根据各类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深度规定,其用地类别分别达到法定图则或详细蓝图的深度要求;
D. 编制“规划用地汇总表”。
3.4.14 地块控制
A. 地块划分:根据用地权属和用地性质尽可能单一,有利于指导土地出让和开发的要求,并结合各种自然界线和人工界线进行划分;
B. 各项控制指标的确定: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规定,结合规划控制的需要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研究确定地块的各项控制指标,并编制“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C. 重点地块控制指标说明:对于规划容积率达到5.0以上的地块,以及对上层次规划或规划部门审批文件已确定的控制指标作出调整的地块,必须专门解释规划调整或确定的理由。
3.4.15 城市设计
A. 上层次规划中城市设计对本规划编制区的控制要求;
B. 规划编制区的景观资源、环境特征及空间关系;
C. 规划编制区的城市空间组织,主要的轴线、节点、地标、开放空间、园林绿地、视觉走廊等控制元素,建筑高度分区建议;
D. 根据各类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的深度规定,分别按照法定图则或详细蓝图的深度要求,说明拆除改造区的城市空间组织、景观环境设计、建筑形态控制的要求,以及重点地段建筑与公共空间环境改善对策和方案。
3.4.16 公共配套设施规划
A. 上层次规划中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对本规划编制区的控制要求;
B. 规划编制区内公共配套设施的现状、问题和发展需求;
C. 规划编制区内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布局和管理规定;
E. 编制“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
3.4.17 道路交通规划
A. 上层次规划中道路交通规划对本规划编制区的控制要求;
B. 规划编制区内道路交通体系的现状、问题和发展需求;
3.4.19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3.4.20 实施措施
针对改造项目可能形成的影响及规划实施中可能面临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实施措施及相关建议:
A. 提出分期实施计划,包括保留整治区各项工作内容的实施计划,突出拆除改造工作与保留整治工作在实施时序方面的关系;
B. 改造项目的组织方式建议,比如以集体股份合作公司独立改造、股份合作公司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改造、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竞标独立改造等;
C. 为了保障改造项目顺利实施,特别是在改造中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促进城中村整体环境改善的监督机制;
D. 政府机构及公共财政参与、扶持和监管的相关建议;
E. 对社区建设、文化保护及发展等方面的相关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