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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垃圾收集与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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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1 |
根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要求,同时随着深圳市经济发展和我国垃圾处理技术水平的提高,实行城市垃圾收运和处理的分类化、容器化、密闭化和机械化将成为必然趋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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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2 |
本条款确定的城市人均垃圾产生量指标,考虑了深圳实际情况(2002年人均1.1公斤/日左右),又根据发展需要留有适当余地。由于特区内、外的差距呈逐步减小趋势,因此特区内、外采用统一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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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3 |
垃圾收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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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3.1 |
城市发展要求提高城市垃圾收集和储运的现代化水平,强调垃圾收集过程中的密闭化和机械化,淘汰简易垃圾池、露天垃圾桶点及散装垃圾屋, 消灭垃圾收运过程中的二次污染。垃圾收集的分类方式根据垃圾处理方式确定,分类收集容器应按建设部统一规定进行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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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3.2 |
深圳市垃圾主要采取上门收集和居民自行投放后由人力车收集等收集模式,因此收集站的服务半径不宜过大,以保证垃圾的及时清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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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3.3 |
不同工业企业产生的工业垃圾量不同,应根据工业性质和工艺分别确定。本条款指标参考深圳目前经济发展水平的工业平均垃圾产生量,并进行适当调整而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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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3.4 |
工业垃圾应进行分类收集,普通工业垃圾为允许与生活垃圾混合清运处理的服装棉纺类、皮革类、塑料橡胶类工业废弃物,其余为有害工业垃圾。对有害的工业垃圾,应单独收集、储运、处理,防止工业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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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3.5 |
因为医疗卫生垃圾有可能带来二次污染,造成疾病的传播,因此必须通过严格的程序,进行单独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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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3.6 |
建筑垃圾由于量大、质地复杂,全市应指定集中统一的地点消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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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4 |
垃圾转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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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4.1 |
本条款参照《城市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CJJ47-1991)中2.2.5条,增加了垃圾转运站之间的二次转运,避免大量中、小型吨位的环卫车辆远距离运输,以提高垃圾运输效率,节省成本。由于垃圾转运站占地较大,对周边环境影响也较大,一般宜设置在城市建成区以外。本条款中规定垃圾转运站周边设置绿化隔离带最小宽度是考虑到绿化乔木的种植要求及减少异味和噪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垃圾转运站和相邻建筑的最小间距应满足环境、通道及消防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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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4.2 |
垃圾转运站的设置应尽量靠近垃圾产生重心,尽可能避免对城市环境、景观及生活带来负面影响,并和用地周边建筑保持一定的间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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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5 |
垃圾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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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5.1 |
垃圾处理场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深圳市环境卫生设施总体规划(修编)1896-2010》及其它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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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5.2 |
垃圾处理场可结合卫生防护带设置环境园,改善周边环境,对防止垃圾处理场的二次污染、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条文中卫生防护带宽度主要依据《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2001)中有关“距人畜居栖点500米以外”规定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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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5.3 |
应鼓励设置大型垃圾处理场, 实现垃圾处理的规模化经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垃圾处理场应具有一定的规模,以降低成本,减少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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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5.4 |
城市危险废弃物主要包括医疗卫生垃圾、有毒有害的工业垃圾、含放射性物质或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垃圾等。城市危险废弃物对城市环境危害大,监视和管理较困难,它的安全处理对城市安全及生态环境保护是必要的。城市危险废弃物应由有关部门单独处理,不得混入城市生活垃圾收集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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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6 |
废物箱的结构应便于使用和管理,设置间距以人流数量为依据,并满足该地区垃圾清运能力的要求。在实行垃圾使用和分类收集的区域,废物箱应满足分类收集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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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公共厕所的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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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1 |
公共厕所分为独立式、附建式和活动式三种,为满足公共厕所长期使用的要求,城市建设公共厕所应以独立式或附建式为主。在一些需求量大但无法建造独立式和附建式公共厕所的区域可设置活动式公共厕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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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2 |
本条款为城市公共厕所的密度控制指标。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1989)要求,公共厕所服务半径应不小于400米,即每平方公里公共厕所数量不得少于2座。随着社会公厕的开放程度越来越高,本次提出的标准略低于部颁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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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3 |
公共厕所设置间距参照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1987)的相关要求,考虑到用地及社会公厕开放程度越来越高等因素,本条款适当增大了商业街道的公厕设置间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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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4 |
发挥各投资主体的积极性,通过多种渠道提供公共厕所。在大型公共建筑内附设公共厕所,开放商业设施内部底层的公共厕所,可有效地改善公共厕所的短缺的局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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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5 |
为解决环卫工人工具房严重缺乏以及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状况,拟建的独立式公共厕所在设计施工时,应在底层保留7?10平方米的面积作为工具房,用以存放环卫工人的清扫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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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7 |
在人口密集的建成地区可采用可移动式公共厕所。目前深圳市可移动式公共厕所多为单厕位型,舒适性较差,可根据需要适当建设多厕位型的可移动式公共厕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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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8 |
独立式公共厕所应和其它建筑物保持一定的间距,并营造较好的周边绿化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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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及工作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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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1 |
为了便于本标准与准则的实施和应用,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本条款中的基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即指街道办(镇)环卫所,并未采用部标《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1989服务人口的概念。此外在制定本条款内容时还删掉了部标《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1989设置指标中修理工棚面积一栏,以适应管理与作业分离的改革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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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2 |
随着环境卫生工作机械化水平的提高,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的需求增加,在城市规划中应有充分的考虑。停车场用地参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1989)和《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15-87)中的用地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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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3 |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及修理厂的设置应避免对居住区造成干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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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4 |
在城市规划中应保证环卫工人作息场所, 改善环卫工人的工作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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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环境卫生专用车辆通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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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1 |
居住区和城市道路的设计应满足环境卫生专用车辆日益大型化的需求,并满足《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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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2 |
小区道路设计要保证环卫重型车辆的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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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3 |
垃圾转运站通道应保证环卫重型车辆的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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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4 |
环境卫生车辆作业场应有足够的用地,并满足《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1989)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