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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地均用水量来分析,全国主要城市地均用水量基本稳定。近几年来,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的地均用水量分别为60立方米/公顷、145立方米/公顷、120立方米/公顷和85立方米/公顷,其中广州呈下降趋势,深圳略有增长。考虑到深圳的用水特点,工业以高新技术产业及加工业为主,用水较少,用水指标略低于广州,采用100立方米/公顷控制为宜,即按《标准与准则》(97版)降低20%。
从人均用水量来分析,近几年来,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的人均用水量分别为420升/日、700升/日、930升/日和600升/日,其中广州呈下降趋势,深圳略有增长。按表计算结果,特区人均用水量较低,约为900升/日,龙岗、宝安用水量较高,约为1200升/日。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龙岗、宝安两区人均用地大于特区。
从本市不同地区用水量分析,按表计算结果,龙岗、宝安两区的人均地均用水量高于特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龙岗、宝安两区人均用地大于特区,且工业用地较多。
通过以上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①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的规划用水量按规划人口与用地进行计算是比较适宜的;
②原用水指标偏高,应降低;
③原工业用地用水指标偏高;
④按用地确定的用水指标应有一个范围,土地开发强度大的地区可采用上限,土地开发强度小的地区可采用下限。
结合典型地区的用水量调查,本标准与准则提出了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用水量指标,并按标准对深圳市部分区及部分镇的用水量进行了核算。按复核结果,深圳市人均用水量约800升/日,地均用水量约100立方米/公顷。
(3)在特区外,有部分工业用地内包含单身宿舍,如果单身宿舍用水量不能单独计算,工业用地用水指标可适当提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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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 |
(1)在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规划阶段,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已经确定,用水指标采用与建筑面积相关的指标,与《标准与准则》(97版)的内容基本一致。《标准与准则》(97版)的工业用水量标准偏高,此次修订适当降低工业厂房用水量标准。
(2)在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中,建筑分类较细,在水量计算时可根据不同类型建筑的用水特点,采用“近似”的方式套用相应的用水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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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3 |
其他用水包括未预见用水和管网漏失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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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4 |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用水量的预测直接影响着水源的选择,水厂及设施的规模,因此预测的准确性极为重要。因此,在总体规划中应采用多种方法对用水量进行复核,以提高其准确性。用水量复核可采用人均综合指标法、地均综合指标法、用水量递增法和相关比例法等预测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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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水厂和泵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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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1 |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是国家制定的关于生活饮用水水质的强制性法规。由城市统一供给和自备水源供给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均必须符合该标准。
(2)由于我国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已逐渐与国际接轨,因此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是生活饮用水水质的最低标准。一般认为:欧洲经济共同体饮用水水质指标及美国安全用水法水质指标为一级指标,可作为国际先进水平;世界卫生组织执行的水质准则水质指标为二级指标,可理解为国际水平。深圳市生活饮用水水质宜达到国际水平,并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3)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一、二级指标的具体内容见《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中附录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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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3 |
(1)参照《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确定。按《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本用地控制指标不包括污泥处理用地及深度处理用地,考虑到深圳市用地紧张的实际状况,通过对深圳市现状水厂用地情况的分析,我们认为按《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用地控制指标可以包括污泥处理用地及深度处理用地。
(2)水厂产废水主要是指虑池反冲洗水等,这部分水用量较大,宜处理后重复使用。
(3)水厂用地指标上、下限的选用与处理工艺和建设规模有关,应综合考虑选用,选用时应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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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4 |
根据《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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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输配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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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1 |
按《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城市配水管网供水水压宜满足用户接管点服务水头28米的要求,相当于将水送至6层建筑物所需的最小水头。而深圳市多层建筑大多为7层,故服务水头按32米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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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2 |
本条款提出给水系统原水输水管(渠)的规划原则。由于原水在明渠中易受周围环境污染,又存在渗漏和水质不易保证等问题,所以不提倡用明渠输送城市给水系统的原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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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3 |
(1)由于用水量不确定因素较多,而管道建设后换管对道路交通影响较大,故计算时乘1.2?1.4的弹性系数。
(2)对于开发建设比较明确的小区,弹性系数宜采用下限;对于市政给水管道,弹性系数宜采用中限;对于不确定因素较多,用水量增加可能较大的地区,弹性系数宜采用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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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4 |
本条款提出了配水管网布置的要求。为配合城市和道路的逐步发展,管网工程可以分期实施。城市边远地区配水管网近期可以为枝状,但远期均应连接成环状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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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6 |
深圳现状配水管网以钢管、铸铁管和球墨铸铁管为主,由于管道老化,容易形成二次污染。目前各种新型管材较多,应合理选用以减少二次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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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7 |
(1)市政道路上的给水管管径不宜过小,以满足消防要求并留有余地。
(2)当给水管管径较大时,以输水为主。为保证输水安全,不宜在管道上设过多的开口,故设配水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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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8 |
(1)给水管道多数两侧都有用户。给水管设置在道路的东侧或南侧是管线综合的需要,同时也便于管理。
(2)根据《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米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配水管。考虑到本市各种管线较多,管位紧张,故采用道路宽度大于等于40米时,两侧布置配水管。
(3)道路宽度包括车行道、人行道和绿化隔离带,但不包括人行道外侧的绿化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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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9 |
目前,深圳市局部的二次供水设施(例如加压泵站)大量存在,部分设施由于多种原因形成了二次污染,严重影响供水水质。针对目前深圳市的实际情况,本标准与准则增加了本条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