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给水工程

 

13.1
水资源
本节内容根据《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编写。由于深圳是一个缺水的城市,水资源的短缺日益成为制约深圳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在编制城市规划过程中,水资源的问题应作为重要的规划内容。
13.1.1
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的平衡是指水质符合各项用水要求的水量之间的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城市供水条例》第十条规定:“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规划相协调”。因此,当城市采用市域内本身的水资源时,应编制水资源统筹和利用规划,达到城市用水的供需平衡。
当城市本身水资源贫乏时,可以考虑外域引水。可以一个城市单独引水,也可以几个城市联合引水。《水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兴建跨流域引水工程,必须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引入流域的用水需求,防止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因此,当城市采用外域水源或几个城市共用一个水源时,应进行区域或流域范围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并与国土规划相协调,以满足整个区域或流域的城市用水供需平衡。
13.1.2
深圳市现有的境外引水工程包括东部引水工程和东深供水工程,对这些工程及其配套水源网络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以防污染。
13.1.3
根据城市不同地区,对水源枯水流量保证率确定上、下限幅度。
13.1.6
城市节水对深圳市这样的缺水城市是十分必要的。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如不能同步建设中水及海水利用系统,可以考虑预留设施用地和管道位置,为今后的建设创造条件。
13.2
用水量预测
13.2.1
(1)《标准与准则》(97版)中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按人口与工业产值计算用水量,但按工业产值计算用水量存在以下问题:
①工业产值特别是分区规划中工业产值难于确定,而且一些区部分工业产值又是在其它地区创造的,不利用本区的水资源。
②深圳市工业的特点是附加值较高,但用水量较低,随着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工业产值已不是主要靠消耗资源实现的。由于产值与耗水量的相关性已有变化,故不能按传统的万元产值耗水量计算。
在分区规划以上层次规划中,规划人口与用地性质已经确定,而控制用地是规划及管理中最有效的控制手段。故本次修订中,分区规划以上层次规划中用水量按规划人口与用地规模进行计算,用水分类按《标准与准则》(97版)用地分类进行分类。
(2)目前深圳市分区规划中实际采用的用水指标基本如下表所示:
目前深圳市分区规划用水标准
项  目
用水标准
规划人口
320升/人•日
工业用地
200立方米/公顷•日
仓储用地
50立方米/公顷•日
政府社团用地
100立方米/公顷•日
商业服务业用地
150立方米/公顷•日
公共绿地
25立方米/公顷•日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100立方米/公顷•日
旅游用地
30立方米/公顷•日
道路广场用地和对外交通用地
40立方米/公顷•日
 
按上述标准测算,深圳市地均平均日用水量约为120立方米/公顷,其中龙岗、宝安两区的地均用水量高于特区5%?10%;全市人均平均日用水量约为1100升/日,其中龙岗、宝安两区人均用水量高于特区30%以上。
近几年来,全国部分城市的人均及地均用水标准见下表:
国内部分城市人均及地均用水指标(1998年)
城市
供水总量(万m3
生产用量(万m3
生活用量(m3
用水人口(万人)
人均日用水量(L/人•日)
地均日用水量(万m3/k m2)
北京
109050
29483
69464
675.26
442
0.61
天津
68989
30714
27512
512.10
363
0.51
上海
292825
124344
108164
1070.62
749
1.46
南京
152964
99739
53168
276.36
1516
2.35
杭州
33189
9025
17938
166.03
548
0.54
宁波
27044
9951
9879
105.10
705
1.15
厦门
17883
8921
6539
64.31
762
0.70
福州
32217
7523
17920
138.90
635
1.10
广州
142664
52060
90604
390.87
1000
1.42
深圳
37540
23280
14260
184.63
557
0.80
注:1、深圳用水量为深圳特区内用水量;
    2、据取自《城建统计年鉴1998》。
国内部分城市人均及地均用水指标(1999年)
城市
供水总量(万m3
生产用量(万m3
生活用量(万m3
用水人口(万人)
人均日用水量(L/人•日)
地均日用水量(万m3/k m2
北京
110744
27863
73459
764.39
397
0.62
天津
65334
26375
28025
521.91
343
0.47
上海
289648
115630
110434
1127.22
704
1.44
南京
132235
81978
49674
282.28
1283
1.86
杭州
32545
8345
18209
170.99
521
0.52
宁波
22760
8074
10137
107.80
578
0.95
厦门
18346
10003
8343
70.44
714
0.68
福州
31486
7153
18506
144.63
596
0.94
广州
139739
47273
92466
398.29
961
1.35
深圳
37540
23280
14260
190.18
541
0.78
注:1、深圳用水量为深圳特区内用水量;
    2、数据取自《城建统计年鉴1999》。
国内部分城市人均及地均用水指标(2000年)
城市
供水总量(万m3
生产用量(万m3
生活用量(万m3
用水人口(万人)
人均日用水量(L/人•日)
地均日用水量(万m3/km2
北京
109335
24037
69420
690.86
434
0.61
天津
61142
26645
25714
534.50
313
0.43
上海
291109
119523
141109
1136.82
702
1.45
南京
135052
81821
52197
289.51
1278
1.84
杭州
33725
8494
19761
175.50
526
0.52
宁波
25355
8633
10681
113.50
612
1.01
厦门
19771
10818
8313
72.87
743
0.66
福州
29768
6490
17247
147.43
553
0.89
广州
172112
61143
110856
547.51
861
1.09
深圳
44256
27458
16798
197.74
613
0.88
注:1、深圳用水量为深圳特区内用水量;
    2、数据取自《城建统计年鉴2000》。
 
从地均用水量来分析,全国主要城市地均用水量基本稳定。近几年来,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的地均用水量分别为60立方米/公顷、145立方米/公顷、120立方米/公顷和85立方米/公顷,其中广州呈下降趋势,深圳略有增长。考虑到深圳的用水特点,工业以高新技术产业及加工业为主,用水较少,用水指标略低于广州,采用100立方米/公顷控制为宜,即按《标准与准则》(97版)降低20%。
从人均用水量来分析,近几年来,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的人均用水量分别为420升/日、700升/日、930升/日和600升/日,其中广州呈下降趋势,深圳略有增长。按表计算结果,特区人均用水量较低,约为900升/日,龙岗、宝安用水量较高,约为1200升/日。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龙岗、宝安两区人均用地大于特区。
从本市不同地区用水量分析,按表计算结果,龙岗、宝安两区的人均地均用水量高于特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龙岗、宝安两区人均用地大于特区,且工业用地较多。
通过以上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①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的规划用水量按规划人口与用地进行计算是比较适宜的;
②原用水指标偏高,应降低;
③原工业用地用水指标偏高;
④按用地确定的用水指标应有一个范围,土地开发强度大的地区可采用上限,土地开发强度小的地区可采用下限。
结合典型地区的用水量调查,本标准与准则提出了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用水量指标,并按标准对深圳市部分区及部分镇的用水量进行了核算。按复核结果,深圳市人均用水量约800升/日,地均用水量约100立方米/公顷。
(3)在特区外,有部分工业用地内包含单身宿舍,如果单身宿舍用水量不能单独计算,工业用地用水指标可适当提高。
13.2.2
(1)在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规划阶段,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已经确定,用水指标采用与建筑面积相关的指标,与《标准与准则》(97版)的内容基本一致。《标准与准则》(97版)的工业用水量标准偏高,此次修订适当降低工业厂房用水量标准。
(2)在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中,建筑分类较细,在水量计算时可根据不同类型建筑的用水特点,采用“近似”的方式套用相应的用水标准。
13.2.3
其他用水包括未预见用水和管网漏失水等。
13.2.4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用水量的预测直接影响着水源的选择,水厂及设施的规模,因此预测的准确性极为重要。因此,在总体规划中应采用多种方法对用水量进行复核,以提高其准确性。用水量复核可采用人均综合指标法、地均综合指标法、用水量递增法和相关比例法等预测方法。
13.3
水厂和泵站
13.3.1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是国家制定的关于生活饮用水水质的强制性法规。由城市统一供给和自备水源供给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均必须符合该标准。
(2)由于我国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已逐渐与国际接轨,因此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是生活饮用水水质的最低标准。一般认为:欧洲经济共同体饮用水水质指标及美国安全用水法水质指标为一级指标,可作为国际先进水平;世界卫生组织执行的水质准则水质指标为二级指标,可理解为国际水平。深圳市生活饮用水水质宜达到国际水平,并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3)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一、二级指标的具体内容见《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中附录A。
13.3.3
(1)参照《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确定。按《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本用地控制指标不包括污泥处理用地及深度处理用地,考虑到深圳市用地紧张的实际状况,通过对深圳市现状水厂用地情况的分析,我们认为按《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用地控制指标可以包括污泥处理用地及深度处理用地。
(2)水厂产废水主要是指虑池反冲洗水等,这部分水用量较大,宜处理后重复使用。
(3)水厂用地指标上、下限的选用与处理工艺和建设规模有关,应综合考虑选用,选用时应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13.3.4
根据《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确定。
13.4
输配水
13.4.1
按《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城市配水管网供水水压宜满足用户接管点服务水头28米的要求,相当于将水送至6层建筑物所需的最小水头。而深圳市多层建筑大多为7层,故服务水头按32米考虑。
13.4.2
本条款提出给水系统原水输水管(渠)的规划原则。由于原水在明渠中易受周围环境污染,又存在渗漏和水质不易保证等问题,所以不提倡用明渠输送城市给水系统的原水。
13.4.3
(1)由于用水量不确定因素较多,而管道建设后换管对道路交通影响较大,故计算时乘1.2?1.4的弹性系数。
(2)对于开发建设比较明确的小区,弹性系数宜采用下限;对于市政给水管道,弹性系数宜采用中限;对于不确定因素较多,用水量增加可能较大的地区,弹性系数宜采用上限。
13.4.4
本条款提出了配水管网布置的要求。为配合城市和道路的逐步发展,管网工程可以分期实施。城市边远地区配水管网近期可以为枝状,但远期均应连接成环状网。
13.4.6
深圳现状配水管网以钢管、铸铁管和球墨铸铁管为主,由于管道老化,容易形成二次污染。目前各种新型管材较多,应合理选用以减少二次污染。
13.4.7
(1)市政道路上的给水管管径不宜过小,以满足消防要求并留有余地。
(2)当给水管管径较大时,以输水为主。为保证输水安全,不宜在管道上设过多的开口,故设配水管。
13.4.8
(1)给水管道多数两侧都有用户。给水管设置在道路的东侧或南侧是管线综合的需要,同时也便于管理。
(2)根据《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米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配水管。考虑到本市各种管线较多,管位紧张,故采用道路宽度大于等于40米时,两侧布置配水管。
(3)道路宽度包括车行道、人行道和绿化隔离带,但不包括人行道外侧的绿化带。
13.4.9
目前,深圳市局部的二次供水设施(例如加压泵站)大量存在,部分设施由于多种原因形成了二次污染,严重影响供水水质。针对目前深圳市的实际情况,本标准与准则增加了本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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