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非居住建筑控制要求

 

10.1
非居住建筑间距
10.1.1
非居住建筑覆盖面较广,本章侧重于对民用非居住建筑的一般控制要求。对于非民用建筑的控制要求,特别是有各种工艺流程的特殊要求的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他专业性较强的非居住建筑,应根据国家各项专业技术规范进行控制,不宜进行简单的统一规定。本章的建筑间距分为三类控制,包括日照间距、高度倍数和最小间距,非居住建筑间距须同时满足三类控制要求。
10.1.2
在《标准与准则》(97版)中,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托儿所、幼儿园与学校的日照间距以固定建筑物高度倍数来控制,但由于以单一倍数控制不能适应建筑布局的多样性,考虑到此类建筑对日照要求较高,因此改用进行日照计算的方式来控制间距。日照标准依据新颁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附录A的附表A.0.3“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教室长向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应少于25米是考虑到噪声的影响,并参考《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的有关设计规范要求确定的。托儿所、幼儿园与学校备注中所提的最小间距18米是考虑到视觉卫生、通风、消防与防灾等因素综合确定的。病房、住宿楼与周边相邻建筑间距不应小于24米也是考虑到视觉卫生、通风、消防与防灾等因素综合确定的。
10.1.3
民用非居住建筑间距的确定与居住建筑不相同,主要考虑的是管线埋设、消防与防灾要求,适当考虑日照、采光、通风及视觉卫生要求,特殊地段还考虑城市设计的特殊要求。
10.1.3.1
由于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的要求比非居住建筑高,因此,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相邻时,建筑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10.1.3.2
目前深圳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多数只满足消防间距要求,而对管线埋设、消防与防灾、通风及视觉卫生要求考虑很少。上海对非居住建筑的间距的管理控制进行了探索,形成一系列规定,值得借鉴。本条款的制定参考了《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对高层非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主要针对100米以内的高层建筑;对于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在不小于本条款规定的前提下,应综合考虑安全、城市设计等的要求,合理确定建筑间距。
10.2
非居住建筑退让红线
10.2.1
非居住建筑退让用地红线是为了保证相邻地块内的不同类型建筑之间有合理的间距,保证城市公共空间及各类公共建筑有一个良好的城市布局,同时避免各相邻地块不同类型的建筑相互干扰,主要考虑保障管线埋设、消防与防灾的要求。非居住建筑临道路一侧退让红线是为保证城市道路的良好空间景观与功能要求,有城市设计要求的重点地区内的非居住建筑,临道路一侧可按城市设计要求退后用地红线;没有城市设计要求的一般地区的非居住建筑,应根据道路的等级不同按规定退后临道路一侧的用地红线。
10.2.2
非居住建筑退后用地红线是按非居住建筑所需间距的一半来控制,并与居住建筑退后用地红线的最小值控制要求统一,因此非居住建筑退后用地红线与居住建筑退后用地红线的最小值是一致的。非居住建筑退后用地红线后仍须满足非居住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10.2.3
道路两侧的非居住建筑离道路红线过近时,会给道路空间的通风及采光带来负面影响。确定的非居住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要求是为了形成城市街道的良好景观界面,并考虑目前管理的实际操作情况。
   
 
  版权所有 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