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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日照标准的强制性要求是保障居住环境最低的标准要求,本标准与准则参考国内其它城市对住宅间距控制的成功经验,结合深圳的自然条件和用地实际情况,采取双轨制的手法进行多重控制,即在满足日照标准的前提下: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用间距系数进行控制;侧重于提高居住区的环境质量和空间品质,而中高层和高层住宅建筑则在符合日照要求的基础上规定了间距最小值,并提出满足空间环境要求的指引性条文。
住宅层数的划分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低层住宅为1?3层,多层住宅为4?6层,中高层住宅为7?9层,高层住宅为10层及以上。条文中所指高层住宅包含了中高层住宅和高层住宅。
(1)多层和低层住宅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通风外,还要满足室内居民私密性的要求,以及室外空间环境等要求。条文9.1.3.1至9.1.3.3从日照以外的其他因素出发,规定多层和低层住宅在不同布置形式时的最小间距系数。当朝向为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时,应按条款中的上限控制,当朝向为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可按条款中的下限控制。5层以下的建筑因其高度较低,间距也较小,应按上限控制。
(2)决定高层住宅建筑间距的因素很多,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因素和空间环境要求均对高层住宅间距的确定有重要影响。本次修订对高层住宅间距采用三重控制的手法:首先,必须满足国家强制执行的日照标准要求;其次,综合防灾和空间环境等要求提出适宜的建筑间距与建筑高度的比例关系,作为指导性的条文,以求达到良好的景观效果和空间尺度;第三,从消防和视觉卫生等角度出发,规定了各种不同布置形式的高层住宅间距的最小值。
(3)住宅建筑侧面间距,除考虑日照因素外,还应满足通风、采光、消防、视觉卫生以及管线埋设等要求。考虑到土地的综合利用,原则上采取消防标准作为最低标准。但多层点式住宅和侧面有居室窗户的高层塔式住宅,应充分考虑视觉卫生因素,加大间距,多层和低层住宅按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高层住宅选取18米作为视觉卫生的最小间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