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城市设计的一般原则

8.1 公共开放空间
8.1.1 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在用地上应是独立的;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公共开放空间,由用地单位提供,可附属于建筑物或在建筑物之外。公共开放空间应满足以下要求:(1)开放性,即不能用围墙或其他方式围合起来;(2)易达性,即公众可以方便到达;(3)大众性,即服务对象是社会大众,而非少数人;(4)功能性,即可供人们进行观赏和休憩活动。
8.1.2 不同规模的城市公共开放空间是在各层次规划中协调确定的。城市水体可利用自然的江河、湖泊、海域或人工建设的水库、人工湖、运河等形成;城市绿地可利用自然山体、森林或人工建设的公园、林地、草坪等形成;城市广场主要是人工建设供集会和休闲使用的公共活动场地。
8.1.3 本条的城市广场主要是指由政府公共投资建设的游憩集会广场,不包括交通集散广场,有关交通集散广场的规定见本标准与准则第12章。
8.1.3.1 为使城市广场满足开放性、易达性、大众性、功能性的要求,城市广场设计必须采用无障碍设计,提供残疾人坡道、残疾人专用电梯等设施,使城市广场不仅满足正常人的使用要求,也能为残疾人服务。
8.1.3.2 城市广场应结合周边用地和建筑物的功能,如行政办公环境、商业环境、人文环境及氛围来进行设计,在使用功能上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在景观质量上相呼应;同时,应提供相关的设施,满足人们在城市广场上休闲活动时的相关需要;此外,人流量较大或面积较大的广场,应考虑公厕等环卫设施。
8.1.3.3 深圳作为亚热带气候特征的城市,气候比较炎热,相应要求城市广场的绿地比例较高,并以高大乔木为主,以遮荫避日。
8.1.4 本条所指的城市水体包括自然的湖泊、河流和海域及已形成的人工水体,如水库、人工湖、运河等。
8.1.4.1 应在准确了解水体的警戒水位和涨落潮水位的基础上,进行岸线的设计及周边用地的建筑和环境规划,并与岸线绿化紧密结合;应防治各种形式的灾害,并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19章有关城市减灾和防灾的规定。
8.1.4.2 岸线建设处理是城市水体规划设计的关键,应强调其景观效果,并尽量保证沿岸用地向公众开放的便捷与舒适性;同时,应通过合理的交通组织和疏导,减少机动车辆和交通对岸线地区的交通干扰;此外,需要严格控制沿岸用地建设的规模和形式,包括平面布局和高度控制,以保证岸线地区获得较好的景观视线和景观效果。
8.1.5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公共开放空间
公共开放空间的建设,除了由政府公共投资建设外,还鼓励建设单位在自己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公共开放空间,以提供更多的休闲和步行活动场所,特别是在人流量大的商业街区、商务办公街区、旅游景区及交通枢纽等。
8.1.5.1 在建筑物内开辟公共开放空间,对于利用地形高差开辟的广场或下沉式广场,其与基地地面(即主要的人流集散面)高差应在±6.0米以内(含±6.0米),并应有宽度在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路联系,以保证广场的易达性。并宜设置自动扶梯,以提高舒适性。
8.1.5.2 建筑物地面首层架空作城市广场时,主要在人流量较大的地区,应具有一定的尺度和规模,其梁底净高、进深及面积都应达到相应规定。
8.1.5.3 深圳作为亚热带气候特征的城市,骑楼是独具地方特色又方便公众使用的建筑形式,在商业街区、商务办公街区或旅游景区宜鼓励建设单位开辟骑楼。骑楼应按规划在道路两侧沿街连续布置,并保持骑楼的通畅性和骑楼街道景观的完整性。
8.2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8.2.1 建筑高度的控制首先应该满足消防和安全方面的技术要求;同时,为了保证建筑周围的其他建筑和环境获得良好的通风及采光条件,应该满足通风、日照方面的技术要求;此外,还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如山体、水体及重要的景观视廊等具体条件进行控制,必要时应编制城市设计并提出城市设计指引进行严格限定,以获得良好的城市空间景观环境。
8.2.2 对于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及含微波通讯等对净空条件有要求的设施,相关的专业技术规范都对其净空条件有明确规定,以保证飞机飞行的安全和各种通讯通道的通畅,在这些设施周围新建或改建建筑,应根据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对其净空条件的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8.2.3 对于国家、省和市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地区或建筑以及具有保护价值的民居等,其周围建筑的高度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若处理不当,会造成难以补救的景观破坏。因此,必须严格执行保护条例,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明确的高度控制和保护措施。
8.2.4 对于自然保护区和重要的生态环境地区,如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及郊野公园等,应根据相关的保护条例,从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自然生态景观及维护自然生态活动等方面,编制保护规划或城市设计,对新建和改建的建筑进行高度控制。
8.2.5 对于重要的城市景观环境地区,包括重要的城市景观道路、景观节点及城市门户地区,如中心区、深南大道等,应编制城市设计,对新建和改建的建筑进行高度控制,以获得良好的建筑组群效果和天际线。
8.3 建筑物的退让控制
8.3.1 建筑物的水平正投影是指建筑物的本体及所有固定物件在水平投影的外轮廓。
8.3.2 对于需要创造特殊商业氛围或空间景观效果的商业街区,如中间为步行道、两侧为商业的街区,其两侧建筑物底层设置连续的骑楼空间,建筑物平面正投影的外缘可与用地红线对齐。
8.3.3 为保证相邻地块建设的安全以及其他地下市政设施的安全,建筑物独立地下室外墙面的退后红线距离除必须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和基坑支护、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外,其最小距离应不小于3米。地下车库坡道在满足上述技术条件要求的前提下,其退后红线的最小距离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8.3.4 城市轨道交通线包括铁路线、轻轨线及地铁线等。为了保证轨道交通运行和建筑工程的安全,并且尽量避免轻轨交通运行噪声对建筑的影响,建筑工程应根据轨道交通的相关规范要求,进行退后轨道交通线的控制。
8.4 建筑物的面宽控制
建筑物的面宽是指建筑物水平投影的长度。为保证良好的通风和景观视线的通畅,需要对建筑物的连续展开面宽进行控制;建筑物高度越高,其连续展开面应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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