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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明确指出:“市政府制定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作为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主要技术依据。”1997年,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了《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SZB01-97)(以下简称《标准与准则》(97版)),用以指导全市的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对于城市合理有序地进行开发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在城市的快速发展过程中,城市面临新形势、新问题和新的发展目标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此条件下,深圳市自2002年开始,对1997年以来执行的标准与准则开展了从结构体系到具体内容上的全面修订工作,修订工作主要针对以下形势的变化而进行:
(1)深圳市提出了建设国际化城市的发展目标,要求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改善城市的各类设施条件;
(2)中国加入WTO后,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对城市规划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出了更高要求;
(3)城市发展空间的战略性转移和特区外快速城市化,要求尽快消除目前存在的特区内、外“二元”结构现象;
(4)深圳市教育、文化、卫生及民政等职能部门推行的一系列行业改革,要求城市规划工作与之相协调;
(5)近年来国家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等技术规范进行了修订,需要与之保持一致。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城市规划和建设应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体现社会公平原则;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遵循《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所确定的上述原则,针对城市发展形势和目标的变化,完成本标准与准则的修订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