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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垃圾收集与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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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1 |
城市垃圾收运应实现分类化、容器化、密闭化和机械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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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2 |
城市人均生活垃圾产生量按1.0?1.3公斤/日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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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3 |
垃圾收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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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3.1 |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方式以垃圾收集点和清洁工人上门收集为主。垃圾收集点宜采用垃圾屋和垃圾收集容器放置点等形式,并按分类收集要求设置分类垃圾收集容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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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3.2 |
住宅区和商业区等垃圾产生较为集中的区域,每0.1?1.0平方公里应设置一座垃圾收集站,用地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小于5米。如条件受限,可附设于其他建筑物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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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3.3 |
工业垃圾应根据不同工业性质和工艺确定垃圾产生量。一般工业每万元工业产值垃圾产生量按0.04?0.07吨/年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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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3.4 |
工业垃圾应分为危险废弃物类工业垃圾和普通工业垃圾两类分别收集,危险废弃物类工业垃圾应运送到专门的危险废弃物处理场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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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3.5 |
医疗卫生垃圾必须采用专门容器收集, 运输时连同容器一起运送到医疗卫生垃圾焚烧厂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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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3.6 |
建筑垃圾和余泥渣土应单独收集并统一运送到指定的受纳场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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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4 |
垃圾转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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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4.1 |
当垃圾收集站与垃圾最终处理场的运距大于20公里时,应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大型或中型垃圾转运站,其用地面积应符合表18.1.4.1的规定。 |
大型及中型垃圾转运站的用地标准表 表1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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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运量(吨/天) |
用地面积
(m2) |
附属建筑面积(m2) |
与相邻建筑间距(m) |
绿化隔离带宽度(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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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1000?1500 |
100 |
≥10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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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450 |
1500?4500 |
100?300 |
≥15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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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 |
>4500 |
>300 |
≥30 |
≥15 |
注:垃圾转运站和再生资源回收站合并设置时,用地面积可增加1000?15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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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4.2 |
垃圾转运站应设置在道路条件好、市政设施齐全且不影响市容景观的位置,应避免设置在人口稠密区,并尽量设置在其下风向处。垃圾转运站和相邻建筑物的间距及绿化隔离带宽度应符合表18.1.4.1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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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5 |
垃圾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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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5.1 |
垃圾处理场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宜布置在地质条件较好的边缘地区。垃圾卫生填埋场的选址应远离湖泊、河流、湿地、洪水易发地区、古迹、高速公路、生态保护区、供水水源及生态敏感地区;应避免对地下水和地表水体产生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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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5.2 |
垃圾卫生填理场和垃圾焚烧场应防止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并应设置卫生防护带。垃圾卫生填埋场的卫生防护带不应小于500米,垃圾焚烧场的卫生防护带不应小于30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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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5.3 |
垃圾处理场用地面积应依据处理量、处理工艺和使用年限确定。垃圾处理场使用年限不宜小于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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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5.4 |
城市固体危险废弃物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理,应设置危险废弃物处理场,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分类进行安全处理和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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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6 |
在繁华商业区、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及客运站场应设置密封的废物箱,并满足分类收集的要求。废物箱一般设置在道路的两旁和路口,设置间距分别为:人流活动密集区和商业大街25?50米;交通干道50?80米;一般道路80?10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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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公共厕所的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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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1 |
城市公共厕所宜以独立式和附建式公共厕所为主、活动式公共厕所为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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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2 |
城市公共厕所数量每平方公里不应少于2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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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3 |
新区流动人口密集的街道、商业闹市区道路、公共场所和居住区每隔400?600米设1座公共厕所,一般街道间隔不大于800米设1座公共厕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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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4 |
附建式公共厕所应临街设置,并应有单独的出入口和管理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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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5 |
每座公共厕所建筑面积不应少于60平方米,其中7?10平方米可作为环卫工具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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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6 |
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应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87)设计和建造,附建式公共厕所应结合主体建筑设计和建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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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7 |
建成区中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在公共厕所设置标准不能满足18.2.2和18.2.3规定时,宜设置活动式公共厕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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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8 |
独立式公共厕所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周围宜设置绿化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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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基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及工作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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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1 |
基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应按服务范围和居住人口确定,并应符合表18.3.1的规定。 |
基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用地指标 表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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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机构设置
(个/街道) |
用地指标(m2/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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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规模 |
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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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620?940 |
320?4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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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2 |
应根据需要设立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其规模可根据服务范围和停车数量等因素确定。用地面积宜按每辆汽车100?200平方米确定,建筑面积宜按每辆汽车30?60平方米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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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3 |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及修理点应布置在住宅区外,与住宅区距离宜为100?30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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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4 |
环卫工人作息场所及工具房应结合工作区域设置。其设置数量可按作业区服务人口每0.8?1.2万人设置1处,每处建筑面积7?20平方米,宜采用活动式建筑结构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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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环境卫生专用车辆通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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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1 |
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宽度不宜小于4?6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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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2 |
新建小区和旧城区改建需设置垃圾车通道的,其道路设计应满足15吨载重车通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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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3 |
大、中型生活垃圾转运站的通道应满足20?35吨载重车通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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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4 |
环境卫生车辆在作业场如需调头时,应保证有12米×12米以上的空地面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