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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气源及供气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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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1 |
规划气源以天然气为主、液化石油气为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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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2 |
供气方式宜采取管道供气,现有的瓶装气供应方式应逐步向管道气供应方式转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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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用气量预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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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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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层次规划中的用气量预测方法为:以居民生活用气量为基础,商业用气、工业企业生产用气及燃气空调用气量按居民生活用气量的一定比例预测。居民生活耗热量指标取2926?3135兆焦/人•年,折合天然气用气量指标74?79立方米/人•年,折合液化石油气用气量指标63~68公斤/人•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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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2 |
分区规划及以上各阶段规划的商业总用气量按居民生活总用气量的40%?80%计算;工业企业生产总用气量按居民生活总用气量的10%?65%计算;燃气空调总用气量按居民生活总用气量的25%?50%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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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燃气场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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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1 |
燃气场站按燃气介质分为天然气场站和液化石油气场站。 其中,天然气场站主要有接收站、门站、储配站、调压站及加气站等;液化石油气场站主要有供应基地、储存站、储配站、混气站、气化站、供应站及加气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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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2 |
选址准则及占地面积 |
| 17.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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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分输站、门站、储配站和加气母站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应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供电、供水及通信等条件,宜设置在长输管线或输气支线附近,占地面积宜符合表17.3.2.1的规定。 |
天然气分输站、门站、储配站和加气母站的用地指标 表17.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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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站场类型 |
用地指标(h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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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输站 |
0.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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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站 |
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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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配站 |
1.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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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气母站 |
0.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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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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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调压站宜设置在负荷中心附近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采用撬装式设备的调压站占地面积宜为0.03?0.1公顷,采用非撬装式设备的调压站占地面积宜为0.1?0.3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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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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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天然气(CNG)卫星站和液化天然气(LNG)气化站
CNG卫星站和LNG气化站宜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占地面积宜符合表17.3.2.3的规定。 |
CNG卫星站和LNG气化站用地指标 表17.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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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站场类型 |
用地指标(h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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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G卫星站 |
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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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NG气化站 |
采用瓶组储存 |
0.0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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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贮罐储存 |
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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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2.4 |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瓶站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应具有适宜的地形、工程地质、供电、供水及通信等条件,应远离城市居住区、学校、影剧院及体育馆等人员密集的地区,占地面积宜符合表17.3.2.4的规定。 |
储存站、储配站和灌瓶站用地指标 表17.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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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内贮罐总容积(m3) |
用地指标(h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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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
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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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000 |
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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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3000 |
1.5?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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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2.5 |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宜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采用瓶组储存的气化站占地面积宜为0.03?0.1公顷,采用贮罐储存的气化站占地面积宜为0.15?1.5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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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2.6 |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宜布置在供气区域中心附近,占地面积宜为0.06?0.15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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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2.7 |
汽车加气站宜靠近城市交通干道或设在车辆出入方便的次要干道上,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可单独建站或与加油站合建,并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的相关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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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输配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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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1 |
输配管道可分为长输管线、输气支线及城市管网。其中城市管网按设计压力分为高压管道、次高压管道和中压管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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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2 |
各类燃气管道宜采用直埋方式敷设,沿道路敷设的管道一般布置在道路的西侧或北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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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3 |
长输管线及输气支线敷设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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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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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路应避开人口稠密地带,不应通过军事设施、易燃易爆品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保护区、飞机场、火车站及海(河)港码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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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3.2 |
线路应避开不良工程地质地段,应具有适宜的交通运输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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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4 |
城市管网敷设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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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4.1 |
高压管道宜沿城市绿化隔离带或道路外侧的绿化带敷设,不宜进入城市四级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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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4.2 |
次高压管道宜沿道路外侧的绿化带敷设,不宜从居住区中间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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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4.3 |
中压管道宜沿人行道敷设;主干管应按环状管网布置;市政管道的管径不宜小于DN1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