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通信工程

 

16.1
用户预测
16.1.1
确定预测对象的方法是:城市分区规划以上层次规划应对固定用户、数据用户、移动用户及有线用户进行用户预测;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规划阶段,应重点对固定电话中的市话用户进行预测。
16.1.2
固定电话用户预测
16.1.2.1
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中固定电话用户预测可采用普及率法。普及率宜为50?70线/百人。
16.1.2.2
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中可根据不同性质用地的相应指标进行预测。分类用地预测指标宜符合表16.1.2.2的规定。
分类用地预测标准                     表16.1.2. 2
用地性质
线密度(线/hm2
R
居住用地
150?300
C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200?400
GIC
政府社团用地
150?250
M
工业用地
50?100
W
仓储用地
10?15
T
对外交通用地
30?50
S
道路广场用地
20?30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50?80
G
绿地
5?10
D
特殊用地
50?100
 
16.1.2.3
法定图则和详细蓝图阶段可采用单位建筑面积指标进行预测。预测指标宜符合表16.1.2.3的规定。
 单位建筑面积预测指标                  表16.1.2. 3
建筑性质
线密度(m2/线)
商场
200?300
商业性办公建筑
10?30
行政办公建筑
30?50
建筑裙房及综合服务设施
50?100
教育设施
400?500
工业厂房
200?300
仓库
500?1000
居住建筑
40?80
    
16.1.2.4
公用电话用户预测可采用普及率法,普及率宜为1?1.5线/百人。
16.1.3
数据用户预测可采用普及率法,普及率宜为20?40线/百人。
16.1.4
移动用户预测可采用普及率法,普及率宜为60?90部/百人。
16.1.5
有线电视用户应按100线/百户的入户率标准进行预测。

16.2

局址规划
16.2.1
设置准则
16.2.1.1
局址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布局,并在各层次规划中逐步落实。
16.2.1.2
局址应设置在靠近用户中心、便于管线布置的道路附近。
16.2.1.3
局址选址应符合环境安全、服务方便、技术合理及经济实用原则,与110千伏及以上级别的变电站、易燃易爆危险区等的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16.2.1.4
局址设置应向大容量、少局址、多接入及同址多局方向发展。
16.2.1.5
电信目标局局址用地宜为3000?4500平方米,枢纽局局址用地宜为4000?5000平方米。
16.2.1.6
电信光节点所需建筑面积宜为20?30平方米,光交接点所需建筑面积宜为40?50平方米。
16.2.1.7
宽带(IP)局址一般与机房统一设置,建筑面积宜为1000?2000平方米。宽带(IP)网光节点建筑面积宜为20?30平方米,光交接点宜为40?50平方米。
16.2.1.8
移动通信局址用地宜为3000?4500平方米,移动基站所需建筑面积宜为40?60平方米。
16.2.2
有线电视分中心、管理站及片区机房宜结合居住配套设施设置,不宜单独占地。站址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6.2.2的规定。
 
有线电视站址建筑面积指标                表16.2.2
站址类型
建筑面积(m2
分中心
80?150
管理站
20?30
片区机房
10?20
 
16.2.3
微波通信
16.2.3.1
在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中,应原则确定微波站站址及通道方向;在法定图则及详细蓝图阶段,应对各部门的综合传输通道进行核对校验,提出控制高度和宽度的要求。
16.2.3.2
市区内除改建外应严格控制新建微波通道,现有通道作为无线通道必须加以妥善保护。

16.3

通信管道
16.3.1
设置准则
16.3.1.1
通信管道包括电信业务、数据通信、移动通信、有线电视、交通监控、通信专网及各种运营网络等多种信息传输通道,规划设计中应统筹考虑,同期规划。
16.3.1.2
通信管道一般布置在道路西侧或北侧人行道(或绿化带)下。
16.3.1.3
管孔容量应按终期需求规划,并应考虑适量的发展备用需求。
16.3.2
各级通信管道管孔设置指标宜符合表16.3.2的规定。
各级通信管道管孔设置指标                   表16.3.2
通信管道类型
管孔容量(ф114)
主干管道
24?32ф114
次干管道
16?24ф114
一般管道
10?16ф114
配线管道
6?10ф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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