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排水工程

 

14.1
排水体制
14.1.1
城市排水应采用分流制。
14.1.2
对于已形成合流制的建成区,应进行合流截流制改造,并结合规划逐步改造成分流制。
14.2
污水量
14.2.1
污水量排放标准为:生活污水量同相应的用水量;工业和仓储的污水量取用水量的95%;道路广场和公共绿地不计污水量;其它污水量取用水量的70%。
14.2.2
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宜按表14.2.2采用。
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                         表14.2.2
污水平均日流量(升/秒)
5
15
40
70
100
200
500
≥1000
总变化系数
2.3
2.0
1.8
1.7
1.6
1.5
1.4
1.3
注:(1)当污水平均日流量为中间数值时,总变化系数用内插法求得。
    (2)当居住区有实际生活污水量变化资料时,可按实际数据采用。
 
14.3
雨水量
14.3.1
雨水规划设计流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qψF                         (公式14.3.1)
式中:Q??雨水设计流量(升/秒);q??设计暴雨强度(升/秒•公顷);
ψ??径流系数;F??汇水面积(公顷)。
14.3.2
径流系数可按表14.3.2确定。
 综合径流系数                    表14.3.2
区域情况
径流系数
城市建筑密集区(城市中心区)
0.60?0.85
城市建筑较密集区(一般规划区)
0.45?0.60
城市建设稀疏区(公园、绿地等)
0.20?0.45
 
14.3.3
单一重现期暴雨强度公式见表 14.3.3。
  表14.3.3
重现期T(年)
公式
T=0.25
1907.631/(t+8.601)0.708
T=0.33
1861.018/(t+7.893)0.696
T=0.5
1774.853/(t+7.447)0.654
T=1
1572.098/(t+6.000)0.577
T=2
1455.259/(t+4.097)0.518
T=3
1378.039/(t+3.749)0.482
T=5
1358.201/(t+3.158)0.452
T=10
1275.955/(t+1.210)0.408
注:本公式只适用于深圳市中部地区,东西部地区可参照执行。
 
14.3.4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及地形特点等因素确定,一般地区选用1年,低洼地区、易淹地区及重要地区选用2?3年,对下沉广场、立交桥、下穿通道及排水困难地区选用5?10年。
14.4
合流水量
14.4.1
合流水量按污水量与设计雨水量之和进行计算。
14.4.2
设截流管时,截流倍数应根据旱流污水的水质、水量及总变化系数以及受水体的水环境质量、水体卫生要求、水文和气象条件等因素经计算确定,一般采用1?3倍。
14.4.3
合流管道的雨水设计重现期可适当高于同一情况下的雨水管道设计重现期。
14.5
污水处理厂及排水泵站
14.5.1
污水处理应因地制宜,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对污水采取切实可行的处理措施,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对于交接断面水质要求高的河流,应预留污水深度处理用地。
14.5.2
城市污水处理厂规模应根据平均日污水量确定。
14.5.3
污水处理厂应因地制宜、合理选址,其位置应靠近河道或海域;同时应设在城市常年最多风向的下风地带,并与住宅区边缘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14.5.4
确定污水处理厂用地面积时,应为城市发展和污水厂自身发展留有足够的备用地,并应预留污水回用设施用地,用地面积宜按表14.5.4进行估算。
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控制指标                      表14.5.4
处理水量
(万m3/日)
一级处理
(hm2/万m3•日)
二级处理
(hm2/万m3•日)
深度处理
(hm2/万m3•日)
1?5
0.55?0.45
1.20?0.85
1.60?1.20
5?10
0.45?0.40
0.85?0.70
1.20?0.95
10?20
0.40?0.30
0.70?0.60
0.95?0.80
20?50
0.30?0.20
0.60?0.50
0.80?0.65
50?100
0.50?0.40
0.65?0.50
 
14.5.5
对于距城市污水系统较远、难于排入的少量污水,可采用小型生化处理设施就地处理后排放。排放标准可根据排入水域水质要求确定,且不宜低于《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规定的二级排放标准。
14.5.6
排水泵站占地面积宜按表14.5.6-1和14.5.6-2进行估算。
雨水(合流)泵站规划用地指标        表14.5.6--1
流量(m3/秒)
用地指标(m2
1?5
550?2000
5?10
2000?3500
10?20
3500?5600
20?50
5600?10000
注:合流泵站可参考雨水泵站指标。
污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                 表14.5.6--2
建设规模(万m3/日)
用地指标(m2
1?5
550?1000
5?10
1000?1500
10?20
1500?2000
20?50
2000?2700
50?100
2700?4700
 
14.5.7
排水泵站的设置应结合周围环境,并与居住建筑和公共设施建筑保持必要的防护间距。
14.6
排水管渠
14.6.1
排水管渠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情况统一规划,分期实施。排水管渠应按远期水量规划设计。
14.6.2
城区内排水管渠不应采用明渠。
14.6.3
污水管管径应留有余地。宜按规划日均污水量乘1.2?1.4的弹性系数计算。管道按不满流计算,其最大设计充满度应按表14.6.3规定执行。
污水管渠最大设计充满度                    表14.6.3
管径或渠高(mm)
最大设计充满度
300?400
0.55
500?900
0.60
≥1000
0.65
 
14.6.4
雨水管道和合流管道应按满流计算。
14.6.5
市政道路上污水管管径不宜小于400毫米,雨水管管径(有预留口时)不宜小于600毫米。
14.6.6
污水管道宜设置在道路的西侧或北侧,雨水管道宜设置在道路的东侧或南侧。排水管道尽量不设在快车道上,当道路宽度大于等于40米时,宜采用双侧布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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